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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贵州大学党委书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繁荣发展乡村网络文化,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近年来,我国乡村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不断增强。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推广应用,能够产生“数字红利”,提升社会治理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助推构建多方参与的合作共治机制。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特别是推动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乡村社会治理,有利于及时了解广大村民对乡村治理的诉求,有利于拓宽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和途径,实现不同治理主体的协同联动。运用“互联网+”社会治理方式,通过各种信息化社会交往工具,搭建便捷畅通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信息反馈渠道,可以在广大村民与党员干部之间架起点对点、心贴心沟通的桥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运用诸如“移动议事厅”等协同联动平台,引导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建立健全村民线上参与社会治理行为规范、村民网络议事协商制度等,推动信息技术更好应用于治理实践。
助推乡村社会治理监督创新。大量成功的基层社会治理案例表明,基层党务、政务、村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得越好,群众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就越少。数字乡村建设要求信息公开、传播及时,能够有效增强乡村社会治理监督效能,对乡村社会治理过程进行实时有效监督。要整合各种基层网络监督平台,搭建便民互动的数字乡村社会网络监督平台,让线上监督时时在、处处在、事事在,形成人人参与监督的乡村社会治理氛围。结合数字乡村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特征,建立乡村社会治理的网络诉求机制、网络反馈机制和网络问责机制,不断增强网络监督处置的及时性、主动性和透明度。
助推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优化。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仅能提高村民参与治理的广度、深度,整合各种治理主体和治理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积极性,而且能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优化,增强乡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动力。要充分把握乡村社会治理的组织结构和制度特征、治理主体以及信息技术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厘清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各自权利边界、行为方式、特点优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优化面向数字乡村社会的治理手段和治理结构,更好实现乡村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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