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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姗 近日,监管层及专家频繁提及数字服务税(以下简称“数字税”),引发公众关注。在数字经济大潮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我国数字经济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5%左右,预计2030年我国数字经济体量将有望突破百万亿元。征收数字税,或将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为什么数字税频被提及?中国的数字税离落地还有多远?
数字税并不是鼓励对数字经济活动开征新税种
“关于数字税一定要澄清一些概念,关注国际上的数字税动态也不意味着我国要开征一个独立的数字税税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何杨在接受采访时说。
何杨表示,所谓数字税,可以主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来理解,也可以从间接税和直接税两个层面来理解。从国内层面,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在国内税法,尤其是在间接税(以增值税为主)中明确对于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征税。从国际层面,由于数字经济对于物理存在的依赖较小,数据和用户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了更加关键的作用,现行国际税收规则无法有效地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征税。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一些国家采取了一些单边措施,其中包括修改“经济性显著存在”标准使得来源国可以对远程销售的经营所得征税,以及对部分数字经济行业的总收入征税,而不是对净利润征税。后者就是大家更加熟悉的“数字服务税”。
何杨指出,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单边措施主要都是针对跨境数字经济活动的征税,并且可能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增加跨国纳税人的税收不确定性和遵从成本。因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G20政府首脑的背书下,在2015年开始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了涵盖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包容性框架,在2019年正式提出了“双支柱”的多边改革方案。这双支柱并非开征新的数字税税种,而是比较彻底地改革现行的所得税制度,赋予市场国一定的征税权,并希望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帮助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中国也是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之一,并且一直积极参与推动数字经济多边解决方案的形成。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税并不是鼓励对数字经济活动开征新税种。实际上,一些国家都是在对跨境数字经济活动征税的同时,出台鼓励和促进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OECD包容性框架所推动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改主要是要形成新的税基分配和利润归属规则。由于‘双支柱’改革方案最新预计在2021年中达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可能会对跨境数字经济活动的征税产生长远的影响,因此备受各方关注。”何杨说。
何杨建议,我国应该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改革多边方案的形成,保障我国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继续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促进数字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短期内难以开征数字税
“数字服务企业税负(约9%)远低于传统企业税负(约23%),有违税收中性原则,再加上跨国互联网科技巨头企业采用‘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方式避税,造成部分国家税基被侵蚀问题,数字税也就不可避免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此外,各国对如何科学考量与数字经济相关业务的税源,以及数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还难以达成共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经所财经政策研究室主任张淑翠在接受采访时说。
张淑翠表示,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催生海量数据。数据已成为生产要素,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应按税收普遍、公平等原则,对数据直接受益主体进行征税。特别是,基于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数字经济衍生出的大量虚拟数字化产品和跨境数字服务等未纳入税收征管体系,难以征税,导致税收流失风险。
张淑翠认为,我国传统通信服务业务、移动支付相关业务、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等相关行为基本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再征数字税,将引发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占据数字经济的主导地位,用户创造价值及数据跨境流动创造价值是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有必要通过数字税,解决价值创造来源及支付来源之间的错位导致的税基侵蚀问题。但数字税涉及的数据财产权、国家数据主权等尚缺乏法律支撑,以及如何剥离平台经济中用户创造的价值,如何在用户、企业与政府之间分配数据利益,如何解决跨区域税收分配等问题,都尚需时日,短期内难以开征数字税。
“OECD‘双支柱’数字税多边解决方案已获多国共识,或将改变国际传统税收规则。”张淑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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