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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府督查要力戒形式主义 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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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6 08: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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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印发《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政府督查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并对督查内容、形式等作出规定,《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政府督查可采取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听取督查对象汇报;开展检查、访谈、暗访;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方式。
  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条例》明确,开展政府督查应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条例》规定,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回避。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强调,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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