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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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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1: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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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合作社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19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国家示范社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全国合作社联席会议2016年评定及2017年第二次监测合格的6011家国家示范社和273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监测标准
国家示范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符合《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或农民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6.取得农民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用水合作组织,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一)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经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联系,取得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并逐级下发。
(二)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2017年度、2018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三)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以下纸质材料报送至全国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省(区、市)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5);
(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如实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把握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 **省(区、市)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5日
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moa.gov.cn/gk/tzgg_1/tz/201907/P02019071933011500108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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