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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在有关法律制度和支持政策的保障激励下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民群众的组织者、乡村资源要素的激活者、乡村产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农民权益的维护者,在建设现代农业、助力脱贫攻坚、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以法律视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如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首先,设立应当合法。设立的程序和要求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法规定的要求有五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的成员。该成员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也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其次,性质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全新的经济组织业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再次,责任应当知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业合作社与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一样,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地、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自己在合作社账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自己所占有的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活动应当谨慎。第一,慎用善用公章。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合作社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第二,慎用授权文书。合作社社员对外签约时需要获得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第三,离职通知相关客户。社员及工作人员退出合作社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社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社员离职情况。第四,保证条款要明确。如果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可能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2 农业合作社生产运营中,如何从法律层面关注人员安全问题 社员、工作人员、劳务人员以及游客的安全由于身份的不同,合作社需要重点关注于采取的措施也有所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关系,所以一般不认定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社员不仅仅是社员,还跟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一样接受合作社的管理,须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这有可能超越了合作社的成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要与社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他们缴纳社保。一旦社员在工作中受伤可以根据规定像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为合作社提供劳务的雇佣人员,合作社应该为他们的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例如安全意识的强化、安全设施的保障,若进行高危的操作最好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对于游客或者其他参观人员,合作社必须尽到提醒义务,例如有施工的地方要设立指示牌,对可能存在隐患的地方及时处理,游客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等。 3 合作社买到假冒伪劣的种子、化肥等应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基于此,当合作社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化肥遭受损失时,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合作社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然,合作社在购买种子、化肥等产品时,应当到正规厂家购买,同时保存购买凭证和发票,还应注意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一旦发生问题,这些都可以作为合作社日后维权的证据。 4 法官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互助型的经济组织,具有抱团取暖和政策支持的优势,合作社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当然在此特别提醒对于想参加合作社的社员,擦亮双眼,提高辨别能力,区分是以货币出资形式参加合作社还是陷入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圈套中。实践中存在一些合作社假借信用合作名义,成立资金互助部等,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合作社并非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员存款和发放贷款。这类合作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一旦资金链断裂,常出现跑路现象,参与者会损失惨重。 来源:澎湃新闻 主讲人:济南中院杨晓辉、翟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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