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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明确田长制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主要任务、部门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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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15: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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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2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不含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建立全过程闭环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落实到耕地保护全过程,以“田长制”为抓手,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网格化监管,建立全过程闭环执法监管体系,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四位一体”保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夯实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底线意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升耕地保护质量和水平,突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重点,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坚持从严管护。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已经确定的耕地保护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意占用,坚决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坚持权责对等。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和补偿制度,完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相协调,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三)工作目标。
  到2021年12月底,各市县“田长制”责任体系全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基本形成,工作格局基本确立,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到2023年,“田长制”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基本稳定合理。
  二、“田长制”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架构。
  “田长制”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层级设置农田网格,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机制。以行政村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网格单元,市县、乡镇(区)、行政村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为本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田长(海口市可根据行政层级设立四级田长)。
  一级田长: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立一级副田长,由市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级田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海口市、三亚市为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设立二级副田长,由乡镇、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三级田长:由村委会书记(主任)担任。
  省级层面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督促和协调全省推进“田长制”组织实施工作。
  设置市县“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处理“田长制”日常事务,制定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上报信息,开展督导考核。市县“田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参考模版见附件1)。
  各市县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分片确定网格员,协助二级、三级田长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涉及国有农场的,依据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情况确定田长。
  (二)工作职责。
  一级田长对本市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田长制”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每年至少调度2次“田长制”实施情况,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1次巡查。一级副田长为直接责任人,协助一级田长协调解决“田长制”工作具体问题,对本市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检查考核。
  二级田长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工作落实,做好无违建示范镇(乡)建设;负责协调处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疑难问题;每月听取三级田长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向市县政府汇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需要解决的事项;每月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1次巡查、检查;对下级田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按职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二级副田长为直接责任人,协助二级田长开展“田长制”具体工作。
  三级田长对本行政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定期组织人员巡查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好无违建示范村建设,结合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包括强占多占、非法销售等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挖塘养殖;非法建窑、建坟、填埋、采石、采矿、挖沙、取土、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及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等行为,第一时间向上一级田长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拆除、调解纠纷;协助指导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农房报建手续,开展农房报建“零跑腿”;负责对村内各地块承包人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每月向上一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做好记录;按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自觉接受上级田长的监督考核。
  网格员负责对责任网格范围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日常监督和管护,每周至少开展1次日常巡查,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进行劝诫,在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后,及时通过“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三、主要任务
  (一)占用严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占用耕地,坚持能不占就不占,能少占就不多占,能占差的就不占好的。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做到应剥尽剥,做到合理利用,严禁破坏和废弃耕作层土壤,保护耕地资源,提升耕地质量。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按时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
  (二)源头严防,建立违法快捷发现机制。各级田长要切实履行工作责任,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渠道,运用卫星遥感、智能视频监控、无人机监测、手机终端等科技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进行全天候的动态监测监管。对于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应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和零报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推动实现巡查网格化、专业化、常态化,拓宽违法行为发现途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过程严管,完善部门联动查处机制。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政府要依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查处工作流程,明确任务分工,厘清责任边界,严格执法监管。积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形成依法打击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厉查处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交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优化服务,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在村庄规划中预留合理的建设用地空间,落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改进农房报建审批服务,进一步简化规范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报、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农房报建“零跑腿”。加强项目用地服务指导,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活动,有效保障自贸港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新形势下实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市县要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各级田长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将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田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完善巡查检查、督导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设立保护标识,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保护标志,明示划定和建设信息,公开田长责任人和责任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要在2021年7月31日前将确定的各级田长及其责任区域范围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依托“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将各级田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录入数据库,完善执法督察子系统功能,根据各级田长及网格员的职责,提供巡查、报告、制止、查处、销号等功能,在各级田长中推广应用,形成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监管机制。田长因职务发生变动的,市县“田长制”办公室要在一个月内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三)强化考核监督。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各级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考核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辖区内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市县、乡镇(区)、村各级田长及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辖区内耕地保护不力的田长及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问责规定的,尤其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依托“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公众APP等途径,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以及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和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
  附件:1. 市县“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参考模版)
  2. 市(县)田长组成人员名单(参考模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市县“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参考模版)
  市(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二级和三级田长的考核工作,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各级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考核奖惩机制,将“田长制”考核结果作为二级田长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市(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田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后办理立项、核准手续。
  市(县)公安局:依法侦办涉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农田的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市(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田长制”运行所需必要经费。
  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指导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止、查处辖区内违法占用、破坏、污染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行政责任,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违法占用、破坏、污染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案件依法处理到位。
  市(县)农业农村局:重点负责农田建设及其工程管护、农田种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镇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按职责依法核实农村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并将线索移交至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行为,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田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重点负责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等工作。
   来源:海南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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