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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佐: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激发农民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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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 08: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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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佐(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总体框架内,整合现行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统一规定,建立起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单体合作社为扩大经营服务规模形成的再联合,他们都是活跃于农业农村领域的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
  《条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类调整对象,明确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规范,并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是对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的调整优化,更加契合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
  一、完善了农民合作社的登记规范
  农民合作社的登记对于确立经营信誉、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农民合作社登记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一般登记事项。农民合作社的一般登记事项有六项,即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名称基本要素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经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名称受法律保护。农民合作社出资形式进一步丰富,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成员依法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明确备案事项。农民合作社的章程和成员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章程或成员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对于章程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对于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期限延长至90日,农民合作社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明确信息公示平台。农民合作社的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了农民合作社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构建了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制度
  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关键之举是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便民利社措施。《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将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效举措上升为行政法规,突出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构建了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提升登记便利度。《条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效率。对农民合作社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受理时限缩短为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创新登记形式。《条例》将电子化登记法律化,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农民合作社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现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三、创设了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
  《条例》结合近年来完善市场退出制度改革的成熟经验,根据市场需求,构建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普遍适用于农民合作社的登记管理。
  ——设立歇业制度。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当中,可能遇到来自自然、市场等各种不可预料的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帮扶制度,帮助农民合作社渡过难关,提升发展空间。《条例》设立了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制度是针对市场主体个性化的情况而设,这一制度的推行将允许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适度休眠,降低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特殊时期的经营成本。
  ——简化一般注销程序。农民合作社在面临解散、破产清算时,为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避免和减少纠纷,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清算通知和公告程序。《条例》简化了农民合作社一般注销程序,农民合作社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也可以通过该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现实中,因市场主体注销手续复杂、耗时,有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较弱,一些主体放弃办理注销或“吊而不销”,成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面临的难题。为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难,《条例》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建立了简易注销制度,通过全体出资人承诺、系统公示等措施,大幅缩短了注销时长。对于农民合作社未发生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简易注销制度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取代了清算,既让农民合作社退出更便利,让更多的创业者敢于大胆尝试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也保护了可能存在的债权人权益,较好地实现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
  四、加强了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推动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竞相发展,就必须营造公平的环境。《条例》坚持放管并重,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增强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实行实名登记,农民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实行亮照经营,农民合作社须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强化主体年报义务,农民合作社须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根据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农民合作社需要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增强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针对性。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可能出现的处罚情形主要有五项,包括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未依规办理变更登记、未依规办理备案、未依规亮照或涂损营业执照等。农民合作社如发生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配合,确保《条例》有效贯彻实施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指导、扶持、服务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行动,加强部门配合,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一要加强普法宣传。重点宣传《条例》规定,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便利措施,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月、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等工作持续推进,通过农村社区、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多渠道宣传,让农民合作社及时准确了解《条例》精神要义,充分释放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活力。
  二要加强教育培训。重点对农民合作社基层辅导员和带头人开展集中轮训,把《条例》纳入培训内容体系,帮助广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和带头人掌握《条例》基本制度,明晰依法登记的主体责任,提高法治意识,培养规范办社的内在自觉。
  三要加强辅导服务。重点探索培育“农民合作社辅导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的路径方法,支持面向乡土专家、农村能人、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选聘辅导员,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中介服务组机构等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充实辅导服务措施,将依法登记管理纳入辅导服务内容,推广农民合作社登记、变更、注销全周期辅导服务。
  四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增强诚信意识,按时做好依法变更、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来源: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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