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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联合社何以可能:谈谈联合社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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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7 09: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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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一种典型的社会经济组织现象。近年来,尽管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迅速增长,但总体上许多合作社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薄弱,难以通过组织生态位的跃升实现自身成长及演化,也难以发挥太大作用。因此,基于合作社之间的组织再合作和资源再协同,可以实现某些关键生产要素的共同使用,缓解合作社的资源禀赋约束,并降低组织异质性程度,建构规范化治理机制,从而成为提高农民合作规模效益的重要突破口和破解农民合作社失范性发展的重要路径。不仅如此,从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来看,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并视此理念为合作社基本原则,而且合作社走向战略联盟既是日韩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态,也是欧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特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对联合社的成立条件及运行机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联合社发展提供了支撑框架。可以认为,由农民合作社再联合的联合社形式是实现农民合作社走向规范高效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形态。
  既然合作社走向再联合的联合社形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那么一个关键且现实的问题就是:一个联合社何以可能(即何以形成、何以发展)?也就是联合社的实践逻辑(即功能逻辑和运行逻辑)究竟如何?
  一般而言,联合社的功能逻辑是指联合社“所欲”的制度功能,主要包括生产规模化、业务产业链化、发展创新化等。
  1.生产规模化。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即为了获取规模经济,实现农户市场交易地位的改善。通常,联合社更可能在更大规模上获得新的意义上的规模经济。具体来看,联合社这种新的意义上的规模经济(即外部规模经济)大体至少具有三方面内在规定性:一是大型农用生产资料的共享及先进生产要素的引入(单一成员无法实现),从而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以及产品创新和附加值提高,实现农民增收。二是通过联合社实现市场边界扩展和影响扩大,从而实现部分甚至全部的联合社成员外部市场交易内部化,即成员可以通过与联合社的内部交易,完成与外部市场的资源及产品交换,这就大大节约了流通成本。三是成员可以通过联合社实现交易费用的大幅降低,包括统一地为其成员搜寻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谈判,处理市场纠纷,从而使成员社能够回避原来分散经营时所存在的市场信息不充分以及谈判能力非常低的“天然”劣势。
  2.业务产业链化。在产业化经营和供应链管理态势下,势单力薄的小农户无法与产业链上下游的强势主体抗衡,难以成为产业链条中利益分配公平的命运共同体成员。因此,可以将农户联合起来,通过互助合作方式以低成本的内部交易替代高成本的外部交易,并协调提供农业生产经营链条上的各项社会服务,实现农户单独进入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增强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话语权和博弈决策权,使农民真正分享到在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中增值的红利。而在单个合作社难以扩张的现实情形下,合作社之间的再联合则必然为在合作社内部进行业务产业链化提供了可行空间,从而提升合作社的环境适应性,增加合作社与成员的经济绩效。
  3.发展创新化。合作社是需要创新发展的,而一个组织及其经营规模对需要投入较多资源的创新能力有较大影响,并更能为组织带来新的生产能力。在此意义上,联合社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再联合,最终就形成涵盖多元营农主体的动态融合、共同进化和自组织的规模性系统。在联合社中,各成员社(包括相关营农主体)就有可能由原来的独立发展和简单的业务往来向系统协同及共同进化转变,通过相互之间选择互补能力、资源和知识网络,实现各营农主体及环境之间动态、可持续的共同演进。这种动态的共同演进,使得联合社能够持续提供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的创造与增值,并在各成员社之间合理分享。
  一般而言,联合社的运行逻辑是联合社“所为”的运行机理,主要包括基础业务合作化机制、投资业务市场化机制及政府关系合法化机制。
  1.基础业务合作化机制。分散生产的中小农户需要获得大量合算的经济和技术服务,相比于盈利性企业组织,合作社正是分散农户将外部服务“内部化”的重要组织形式。从现实来看,联合社作为在合作社基础上的再联合,一方面依然秉承了合作社的基本机制,即成本价(或微利)服务和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另一方面联合社的早期发展也正是通过基础业务的合作化实现合作社的再发展。所以,在现实中不难发现,许多联合社无论其有什么投资业务,但同时存在一些基于合作制的基础业务,如统购农资、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
  2.投资业务市场化机制。在农业产业结构性变革和市场化转向的背景下,虽然经典合作社原则限制合作社内部的资本报酬,但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如合作社走向联合社)后,则必然趋向多要素合作和业务产业链化,外部甚至内部的产业融合及投资活动必然趋于活跃。因此,在联合社发展中,其产业融合和投资业务充分利用市场化资源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即必然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进行投资决策、项目选取及资金筹备,因为在实现异质性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中,市场化机制是最有效的,尤其是在投资性业务中。换言之,当联合社走向产业融合和投资业务时,几乎必然地发展出“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势必实际形成产业联合体形式,这时,联合社与其说是合作社,毋宁说更像企业了。于是,联合社业务就难免实际区分为基础性服务业务(大多为合作制)和增值性投资业务(大多是合伙制或股份制);联合社通过在传统合作制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从而更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及按股份分配,呈现一种偏离经典合作社模式的态势;日益由成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非成员业务不断增长,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可能日渐疏远,而且为确保产品质量和供给稳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普遍运用严格的成本核算原则,呈现商业化交易态势;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日益糅合在一起,更可能在成员之间形成专用性资产投资以维持其稳定性;日益趋于企业化经营,内部治理更倾向于精英专业管理与成员民主控制并重等。这些特点在业务产业链化或专用性资产投入较大的合作社或联合社中尤为明显。
  3.政府关系合法化机制。农民合作社(包括联合社)作为应对农业产业市场失灵领域的制度安排,天然地具有依赖政府扶持的倾向。而且,政府往往扮演了合作社宏观制度结构的构建者和调控者。因此,在合作社的具体实践中,其必然呈现“制度嵌入性”,即在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上有意追求与政府外部制度供给的匹配与耦合。换言之,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组织合法性”获取。在联合社的形成和发展中,大多和政府有纠缠不清的扶持庇护与产业协调的双向互动关系。具体来看,一方面,当地政府往往嵌入联合社的组织发展中,从公共物品的“建设者”向“维持者”转变,产业绩效成为双方的耦合点;另一方面,联合社也往往嵌入当地政府的产业治理中,扮演了政府治理产业发展的“代理人”角色,发挥当地产业治理平台的作用,同时还为政府承担非经济性(或与经济性交织)的载体功能,如农合联、产业扶贫等。
  还要指出一点的是,以上主要说的是同业联合的联合社。至于异业联合的联合社,其实践逻辑也大体相同,只是其功能逻辑中,由于其异业联合的特点,服务规模化可能相对较弱,更可能一开始就是冲着业务产业链化和发展创新化而来的;相应的,其运行逻辑中,基础业务合作化机制可能相对较弱,投资业务市场化机制和政府关系合法化机制较强;从而,可能较同业联合的联合社更像企业。(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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