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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韧性的理论渊源、国际实践和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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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5 10: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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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太辉(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李彤玥(中国银保监会博士后工作站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1、金融韧性的理论渊源
  “韧性”(resilience)原本是生态学中的术语,后被引入区域经济、城市经济领域的研究。发展至今,“经济 韧性”已经得到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主要是指经济体能够抵挡市场、竞争和环境等对其发展和增长路径的冲击,并能够从冲击中成功恢复,确保经济体不落入低水平增长路径的能力。
具体而言,经济韧性可以从时间和功能两个维度来刻画,包括常规时期的防御抵抗能力、受冲击时的适应恢复能力以及冲击之后的学习转换能力三个方面。其中,防御抵抗能力(resistance)是指抵御冲击、吸收冲击的能力,即经济体系不受冲击干扰,维持结构稳定和功能正常发挥的能力,经济增速、就业水平等关键指标在受到冲击时不出现明显滑落;适应恢复能力(recovery)是指经济体系在遭受冲击时,重新整合内部资源、调整自身结构,适应新的外部环境并维持产出、就业和收入等稳定增长的能力,即经济增速、就业水平等因冲击滑落后还能回复到冲击之前的水平;学习转换能力(learning)主要是指经济体系在遭受冲击之后开启新的发展路径以及在发展路径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能力,即经济增速、就业水平等还能延续原来的增长趋势或者迈入更高更快的增长路径。从影响因素来看,经济韧性主要受经济体系的多样化程度、经济体系的网络化程度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关联程度等影响。
   2、金融韧性的国际实践
  虽然金融韧性已经成为国际监管组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要政策目标,但目前尚没有金融韧性的明确界定。从现有政策实践来看,国际监管与各国监管当局主要是从金融稳定、金融功能和金融发展三个方面来理解和塑造金融韧性的。
  基于金融稳定视角的改革和监管。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监管改革和政策制定中,很大一部分是从金融体系应对冲击和防控风险的视角来探讨金融韧性的,并将金融韧性等同于低系统性风险或高稳定性,认为增强金融体系韧性的关键在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正因如此,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监管组织和很多监管当局将金融韧性大致等同于金融稳定,出台了诸多旨在促进金融稳定或减少金融脆弱性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从具体改革实践来看,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将提高金融韧性作为重要目标,从强化金融监管要求和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非常大的改革调整。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发布《巴塞尔协议Ⅲ》,其标题便是“为 更具韧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制定的全球监管框架”,推行的改革包括提高资本监管的质量和要求、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范围、增加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引入杠杆率监管、采取逆周期资本缓冲措施、提出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等流动性监管标准。2018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BIS)在其发布的《年度经济报告》中评价指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采取了大量措施来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金融改革(尤其是《巴塞尔协议Ⅲ》与宏观审慎框架实施)显著提高了银行体系的韧性;金融失衡的经济体要提高金融韧性,就必须实施宏观审慎措施,并改善宏观审慎框架。2018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中也评价指出,应当通过强化资本缓冲、抑制杠杆率上升、限制过度风险承担、控制金融稳定风险(包括网络安全威胁)以及金融部门全面清理资产负债表等,推进金融监管改革,以改善金融韧性。2018年11月,美联储(Fed) 发布《金融稳定报告》,将金融韧性等同于金融稳定,认为上升的估值压力、企业和家庭部门的过度借贷、金融部门的过度杠杆以及金融体系的融资风险都会有损于金融韧性。
  基于金融功能视角的改革和监管。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意识到金融创新发展不能自娱自乐、自我循环,而是要回归到更好地发挥金融功能和服务实体经济上来。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融通社会资金、提供清算和支付结算、挖掘信息和形成价格、分散和管理风险、集中资本和分割股份以及缓解“委托—代理”问题等方面。近年来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出台了很多增强金融韧性的改革措施和监管政策,一方面是为 了更好地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的不断积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基础功能不受损、不中断,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不受影响。
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具体改革实践和监管政策来看,这一理念在逆周期资本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恢复处置计划、完善流动性监管等方面体现得最为突出。2010年12月,BCBS推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监管,其目的是在经济繁荣和信贷快速扩张时期额外计提逆周期资本,一方面防止整个银行部门的信贷总额过度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积累,另一方面则为了在之后的金融压力时期,通过降低资本监管要求和释放资本缓冲,避免银行业出现不必要的信贷损失和保障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2012年10月和2013年6月,BCBS发布了国内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从附加资本监管、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以及“恢复处置计划”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目的在于通过强化单个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对冲击的能力,降低风险溢出效应,确保支付、存款、信贷等基本金融功能在遭受重大冲击和处于重大风险状态下不中断。2010年12月,BCBS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准则,提出了相互补充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旨在确保银行拥有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减少短期资金的期限错配和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提高银行抵御流动性冲击的韧性,降低风险从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的扩散。
  基于金融发展视角的改革和监管。从发展视角来看,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反思认为,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调整,金融体系的复杂程度、竞争水平等,也会影响金融韧性。在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帮助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从“发放—持有”转为“发起—分销”的转变,金融机构内部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外部则是彼此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业务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样的经营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体系的竞争结构,也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复杂性、不透明性和风险传染性,影响了金融体系的韧性。
  为引导金融体系朝着规范、透明、高效率、高韧性的方向发展,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就此作出相应的改革安排和监管调整。在资本监管方面,BCBS在《巴塞尔协议Ⅲ》对表外业务风险以及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风险暴露提出了相应的资本要求,明确了证券化资产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计提框架,强化了对衍生品、回购和证券融资活动而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在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方面,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提出了“沃克尔规则”:一方面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将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隔开来,另一方面反对商业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限制衍生品交易。2013年12月,英国通过《银行改革法案》,提出了“栅栏原则”,要求银行将零售业务与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分隔,以降低银行业结构的复杂性。2018年9月,摩根大通在其发布的报告《金融危机后的十年》中指出,国际银行业转变业务模式、调整资产负债表,加上国际监管改革措施的实施等,共同提高了金融体系的韧性和风险抵御能力。
   3、金融韧性的政策启示
  追本逐源,参照经济学关于韧性的界定以及国际上提高金融韧性的实践探索,金融韧性并非等价于金融稳定,而是要从周期发展和功能属性两个方面来综合理解,包括常规时期的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能力,风险时期的损失吸收和功能保障能力,危机之后的经验学习和改革转型能力三个方面。从内涵来看,金融韧性的这三个维度与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三大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与深化金融改革,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部署,具有内在一致性。
  金融体系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部门,金融韧性的基石在于风险防控能力和金融稳定机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管控好金融风险是金融体系发展的立身之本。从纵向维度看,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和强化监管实施,从而提高事前的风险防控能力、事中的损失吸收能力和事后的风险传染控制能力。从横向维度看,这既涉及到单个机构的风险管理、专项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单个风险事件的处置管理,也包括不同业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 不同区域之间的风险传染管控。正因如此,金融韧性需要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金融安全网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和重点机构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落脚点,金融韧性的支柱在于损失吸收恢复和金融功能发挥。经济金融发展是 “融资—投资—盈利—偿债”不断循环反复的过程,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配置不同资金和提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供给、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需求是相互影响、同存共进的“三角”。一方面,如果金融体系受到风险冲击,资金融通、支付结算、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基本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会降低资金配置效率,最终影响实体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宏观经济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实体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经济增长速度持续下行,实体经济的债务风险就会反馈到金融体系, 演变为不良贷款等金融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转,甚至引发系统性 金融风险。因此,金融体系有效吸收负面冲击和风险损失,确保基本功能不减弱、不中断,阻止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恶性循环,是金融韧性的中流砥柱。
  改革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不竭动力,金融韧性的强度来源于持续学习总结和主动改革转型。作为经济体系中配置资金和管理风险的中介部门, 金融体系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市场形势、新兴技术、实体经济需求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及时调整战略定位、经营模式、产品业务和风险管理,从而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平衡协调。从全球金融危机史来看,凡在发展中改革转型、从危机中学习反思做得好的国家,其后续的金融体系也发展得更好,金融体系的韧性也更强。因此,金融韧性既需要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前瞻性地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创新、改革和转型,也需要在经历风险和危机之后,痛定思痛、以史为鉴,通过深化改革转型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开启金融发展的新局面。
  金融韧性是金融风险防控、金融功能发挥、金融改革创新相互协调、相互推进的产物,较好地刻画了金融发展的本质、要求和目标。“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金融韧性建设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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