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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两部门要求,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水利基础设施,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
两部门明确,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水利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由多个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水利基础设施职责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水利基础设施的,该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
相关记账主体对水利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两部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水利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有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方案,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存量水利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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