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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于文豪:权责分配、村民利益、公共服务考验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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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2 09: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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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乡村振兴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课题一:协调镇村事务关系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载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监督、协助的关系,同时,村委会可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作。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在相关条文中确认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不过,从近几年的实践观察来看,基层乡镇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在向各村压实责任方面形成了路径依赖,有的村委会实质上已成为乡镇政权的下级机构、行政工具或者事务助理。
  “村财乡管”是观察部分地区村委会与乡镇政权关系的一个重要角度。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解决村级财务混乱、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等问题。然而,有的乡镇借助该政策控制村委会“钱袋子”,以行政方式将村级财务完全收归乡镇,村委会的各项支出必须听从乡镇领导的意思,甚至要“意思意思”。
  在此政策下,乡镇确实强化了对村级事务的管理能力,但也给村民带来了“本村收入被乡镇拿走”的误区,导致一些村委会成员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产生淡漠心理,同时形成“凡事都靠乡镇”的惯性。在这种惯性下,乡镇需要投入大量行政力量来满足各村需求,导致其本就紧张的人力资源变得更为捉襟见肘。
  乡镇政权指导监督村级事务确有必要,但在工作落实中正确平衡乡镇与村的关系也很关键。这就要形成良好的镇村关系,回到村级有效自治、乡镇合理监管的逻辑上来。
  以村级财政事务为例,未来,乡镇政府要在制度规则建设上着重发挥指导作用,加强日常引导、示范和监督。所有能以村务公开、村民参与等方式实现自我管理的事务和环节,还是应尽可能交由村委会自治。乡镇政府既不能做“甩手掌柜”,也不能大包大揽,这是对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新时代村民自治提出的新要求。
  课题二:保障少数人正当权益
  因为家族实力、经济水平、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差异,在乡村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拥有更强的话语地位,而另一些人在利益表达能力上相对缺乏。这让部分弱势村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比如说,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农村对“外嫁女”采取不同于男性的差别对待,甚至歧视。有的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妇女嫁出村后,必须将户口转走;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外嫁女”一律不予补偿。可同时,又有村规定,嫁到本村的妇女不能和本村村民一样享受相同待遇。这就导致了“外嫁女”两头碰壁。调查发现,这样的区别对待已引发不少诉讼案件。
  在乡村治理中,因身份不同而对村民的合法权益有所减损,增加了乡村产生矛盾纠纷的风险。针对此,应特别注意给弱势村民提供发表意见、表达诉求的机会,比如在乡镇的指导下,召开恳谈会、听证会。各村在制定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过程中,也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乡镇政府等国家机关应当做好指导,对关系到村民个人利益的制度,要强化审查监督,杜绝个别人通过制度漏洞谋取不当利益。
  课题三:引导村民合理维权
  在农村地区,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征迁纠纷,无论所牵涉利益是大是小,都关系到村民的切实感受,如果处理不及时、方式不妥当,将对乡村和谐稳定带来影响。
  多年的普法和法治教育,大大提高了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而如何引导老百姓采用恰当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正成为各地亟待探索的课题。近年来的调研成果发现,一些基层干部在做群众工作时,用一句简单的“有问题找法院”加以搪塞,导致维权村民要么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打官司,要么碍于维权成本忍气吞声。一些纠纷看似“一了百了”,相关村民积压的怨气却无法排解,可能酿成更大悲剧。
  部分乡镇干部对法治的理解过于机械,嘴上讲“依法办事”,实则推诿工作职责。比如,在部分农村地区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干部既不向老百姓提前说明决策的来龙去脉,又不明确补偿标准、补偿依据、预期收益,只回复一句“已按程序办理”,主动放弃了把矛盾纠纷发现在事前、化解在前端的机会。
  乡村治理离不开适应乡村环境的法治服务。因此,要建立适合乡村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乡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公职律师、社会工作者等群体的作用,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楚事理、法理、道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苗头阶段。
  同时,有效的乡村治理离不开得力的治理人才和治理力量。因此,要提高村干部办事素质,保证村干部有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要鼓励村干部多进群众家门,多为群众办事,这样才能实现村干部“说话有人听、办事有人跟”。 (来源:《半月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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