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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无论从先秦到近代,还是1949年以来的不同时期,中国的乡村治理都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线索的。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重要转型,其中,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基础性经济制度,由它的变革所激发的经济社会活力发挥了中坚作用。中国的乡村治理以地权制度为主线,由此实现“因地而治”“因治而序”的模式,生动地彰显了中国特色。
农村土地作为村庄集体成员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产权结构直接决定着村庄治理与村庄秩序。那么,2009年开始试点并于2013年全面推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所决定的产权明晰与产权稳定,是否会动摇传统村落关系型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进而重构乡村的治理秩序?
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3年和2015年的数据,通过设置准自然实验,考察了农地确权政策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和村社人际交往的影响,以此揭示产权制度变革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证实了农户地权强化将诱发情感网络关系的弱化(耿鹏鹏,罗必良,2021)。农户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其相互之间交易行为的隐性契约关系和村社集体意识的价值将失去存在基础,农地确权将诱导中国乡村传统“关系型”交易向“契约型”治理体系转型。
农地确权所决定的产权明晰与产权稳定,必然会诱导产权实施,尤其是产权交易关系可能发生重大转化。利用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数据进行的分析则表明:农地确权显著抑制了农户土地的熟人流转行为,诱导了交易半径扩大与缔约对象的非熟人化,并呈现出缔约期限延长的市场化趋势;显著降低了农户基于人情世故的礼金支出,弱化了传统的以村社情感联结或家族网络关系保护地权的努力。农地确权在弱化差序格局的同时,有效改善了契约化合作关系,也显著增加了农民的幸福感(罗必良等,2021;罗必良,耿鹏鹏,2022)。
中国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农地确权政策的推进,均在赋权基础上强化了农民的行为能力,不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性努力,显著改善了村庄人际关系与合作绩效,而且诱导了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乡村治理的中国故事,内含着以产权为中心的逻辑线索,提供了具有中国风格的实践创新与理论贡献。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自治为本,重焕乡村治理原生动力;以法治为要,保证乡村治理井然有序;以德治为基,树立乡村治理正气新风。其中,制度底线是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制度起点是维护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权,制度核心是开放和盘活土地的经营权,从而基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构建稳定、多元、开放、盘活的土地制度架构,推进乡村治理的持续有序。
中国的乡村治理实践,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凸显了产权运作的中心地位,从而重构了交易关系的契约化与规范化路径。此外,主流经济学认为“私有制是最有效的”,但这是建立在完全市场竞争假设基础之上的,假定资源同质从而交易费用为零,才得出了“私有制最优”的谬论。真实的世界是,资源并不是同质的,人的行为能力也是有差异的,不同的资源特性、不同的行为能力,必然意味着不同的产权类型匹配(罗必良,何一鸣,2014)。
没有一种产权形式在任何情形下都是有效率的,忽视制度目标而笼统地讨论制度效率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中国乡村治理的阶段性演进历程表明,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制度目标,需要构建不同的地权制度与乡村治理体系。(来源:乡村发现转自:《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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