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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亚:​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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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09: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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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亚(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员)

  我曾经承担了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重点课题“农村合作金融国际经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结集出版。为加强对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历史演变、实践动态和发展趋势的深入研究,我借助大型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对德国、英国、日本等合作金融体系进行了广泛调研,还专程赴荷兰合作银行深入交流。因此,我对国际上合作金融制度发展有所理解和认识。
  (一)国外合作金融的发展特点
  从历史视角看,合作金融长期存在。世界上第一家合作金融组织——1848年德国赖夫艾森信用合作社(Raiffeisen)成立以来,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历了17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今,包括德国合作银行、荷兰合作银行、英国信用合作社、美国农场信贷系统、加拿大大型信用合作联盟、日本农林中央金库与信用联合会等在内的各国合作金融机构都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一样,成为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现实运营看,合作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合作金融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并且在业务经营、民主管理、组织运作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与机制。例如,荷兰合作银行扎根于食品和农业领域,活跃在40个国家,是荷兰第二大银行,被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A级。荷兰蒂尔堡商学院曾做过一个分析,比较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在欧洲13个国家整体银行业中,18家样本合作银行的业绩普遍好于商业银行;在抵御国际金融危机中相对于商业银行表现更加稳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欧洲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混乱,而现有的合作银行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能发挥出紧密社区和关注长远发展等优势,以促进合作银行稳健发展。
  从东西方发展看,合作金融制度源于西方,但在东方文化中也显现出较好的成长性。日本和韩国都建立起较成功的合作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被称为独特的“东亚模式”。与其他国家的合作金融体系不同,日本、韩国的合作金融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嵌于农村合作经济中,其主要特点是以农村协同组合(即农协)为载体,在基层系统内设置了金融部门,在高层则独立成立农林中央金库,负责基层剩余资金的运营。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商业金融极少参与农村金融业务,这既与合作金融在农村的垄断地位有关,也与农业贷款的特殊性有关。
  (二)国外合作金融的本质理解
  第一,合作金融的本质是社员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各国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处于不断变化中,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原则也在不同程度上被改变,但以社员利益最大化为合作组织的目标,这一点始终没变。
  第二,做好成员服务和获得必要利润是双重底线。利润不是合作银行的最终目标,而是积累资本、吸收冲击、投资和创新的手段。
  第三,保持合作制的基础是社会关系长期稳定。因为合作组织是以服务社员为目的,也正是这一特点,就衍生出一些有助于长期稳定的关系,如合作社与成员比较了解,成员行之间相互提保机制,合作社与社区紧密关系等。这种“熟人社会”机制降低了信息成本和营销费用。
  第四,合作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是资本化能力强。合作银行的资本构成与上市银行不同,上市银行的股权中包括了大量的流动股票,而合作银行则主要依靠成员股和留存利润来实现资本化。
  (三)我国合作金融发展的思考
  在我国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要强化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
  第一,重视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自发形成的多种合作金融形式,在正确认识合作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应该重视其存在和发展,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扶持和规范。
  第二,建立合作金融要把握住“来自成员且服务于成员”的合作本质。合作金融组织要坚守本源,服务成员。不能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不能追求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到联合社这样组织结构的不断升级,而出现做大做强却离农脱农的现象。
  第三,较好的生产合作是金融合作的良好基础。从国际经验看,农民合作社的成功运作为金融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我国应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以及因农民合作组建的互助保险公司、农业机械公司、农业科技试验推广部、农产品仓储基地、救济服务中心、农业管理辅导站等服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金融合作。
  第四,发展合作金融,要有较明确的法律保障机制。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从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看,将我国合作金融的行为和组织纳入立法之中,是引导我国合作金融制度有序发展的关键。同时,要坚持合作原则,为全体社员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第五,坚持合作金融,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方式。合作金融机构自身须加强管理,注重风险控制和方式创新。监管机构应该鼓励多元化,同时强化系统安全审慎监管,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第六,要积极创新合作金融模式。我国在发展合作金融时也应与时俱进,不拘泥于经典合作社的条条框框,与现实相结合,强化服务方式的创新,支持中国本土有特色的合作金融模式创新。例如,在大型商业银行下沉农村的背景下,应探索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的有效衔接,推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优化整合。(来源:《农村金融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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