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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新峰 齐高龙(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新乡贤”作为农村基层治理重要的非制度性主体,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规划部署,有助于汇聚社会多方力量、统筹社会资本、助力乡村振兴;有助于实现农村基层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以“新乡贤”为建构主体的“乡贤文化”有助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文化建设。但是,“新乡贤”在农村基层治理纵深拓展的过程中却呈现出融合难、效果低、留不住等突出问题,限制了“新乡贤”内在功用的发挥。因此,应该从拓宽“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渠道、完善“激励—约束”并重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入手,以期为“新乡贤”有效融入农村基层治理,进而提升其治理效能提供有益参考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现代化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农村领域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整体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新乡贤”由于主体的多元化、范围的广泛化,能够有效动员和融摄社会多方力量,广泛调动起乡村振兴中的利导因素,进而有利于丰富完善“自治—德治—法治”多元化农村基层治理模式,是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辅助性力量。因此,实现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现代化必须重视如何将“新乡贤”有效融入其中。
“新乡贤”的概念界定及其内涵解析“新乡贤”的概念界定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乡贤”成为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领域所研究的焦点议题,学界也从不同的论域和角度对“新乡贤”做出了多维度的阐发和立体化的研究。从“新乡贤”的基本概念而言,目前学界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向度来界定,而且,主张以广义性“新乡贤”基本概念的要远多于狭义性的。但是,尚未形成统一性的概念。
从广义镜像而言,“新乡贤”指的是在基层民众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能够为家乡经济文化建设提供各方面有益帮助的社会贤达人士,具有乐于助人、敦睦乡邻、无私奉献等高尚的道德品质。正如张仲礼所强调的,“他们一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当下,新乡贤亦“是一个有某种制度背景可明确的确定的社会团体”,“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也就是说,“新乡贤”在统筹兼顾和综合协调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另外,有些学者则强调“新乡贤”是指出生于农村或者曾生活在农村,如今在特定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政治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资本的精英人才。还有的学者则侧重从经济属性界定“新乡贤”的基本概念,他们强调,“新乡贤”指的是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能够为农村脱贫和实现农村经济产业结构多元化,进而拓宽村民合法性收入渠道,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奔小康的志愿人士。
从狭义镜像而言,李晓斐认为,“新乡贤既不完全等同于地方精英,也不是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楷模和文化名绅,新乡贤自身存在及发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多是来自于民众的主观设定”。即“新乡贤”是指能够满足家乡父老乡亲特定的某种价值期待或利益需求,能够获得村民内心的认可、信服、尊敬的人。吴蓉、施国庆、江天河等学者则指出,“新乡贤应是专指生活在乡村、具有一定权威,广受村民敬重的人士”。
我们认为,“新乡贤”应该是一个包容性比较强的概念。从“新乡贤”主体构成角度来看,主要分为“本土乡贤”“离土乡贤”“外源乡贤”三种。“本土乡贤”指的是生于斯、长于斯、工作于斯的土生土长的乡贤。“离土乡贤”指的是生于斯、长于斯但是工作在外地的乡贤。“外源乡贤”指的是支援新农村建设而来的外来人员,其家乡并不是在所支援的地点。比如外来投资客商、扶贫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等。前两种也可以被划分为“内生乡贤”。“新乡贤”的身份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既包括在职或离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如党政干部、教师、医生、工人、军人等,又包括技能匠人、经济能人、文化学者、道德模范,还包括返乡创业的企业家、科技工作者、海外侨胞等。基本通约之处在于新乡贤自身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人力资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新乡贤”的内涵解析
“新乡贤”何谓之新?换言之,与“旧乡贤”相比较,“新乡贤”具有什么新的特征?目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亦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不过,在部分观点上,有一定的交叉与重合。
其一,“新乡贤”之“新”就在于超越了传统意义上“乡贤”所固有的地域性(范围)、唯道德性的传统特性。“新乡贤”不用非得强调生于本地,在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消解的当今时代,“新乡贤”应该超越本土性的地域范围。
其二,“新乡贤”之“新”主要在于“新环境”(市场经济背景下贫困村庄逐渐解构)、“新标准”(更加强调对村民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新观念”(糅合了儒家嘉言懿行、民主理性、包容和谐等多元化元素)。
其三,“新乡贤”之“新”在于身份构成不同(无等级尊卑观念)、参与方式不同(更加强调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理性互动、积极合作)。
其四,“新乡贤”之“新”主要在于时代不同(新乡贤的历史最早可发端于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
我们认为,自中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新乡贤”其自身的时代内涵又发生了深刻变化,可谓是“新中有新”。
首先是历史使命“新”。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社会进入了“新时代”,标志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战略机遇期和历史方位。在“三农”问题上,党和国家制定“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并高度重视“新乡贤”内在的功用和地位。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农村领域的应有之义。在新时代,“新乡贤”则担负着实现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现代化以及实现消除贫苦、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重任,也是建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多元化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重要主体之一。
其次是“新乡贤”主体更加“多元化”、“新乡贤”范围更加“广泛化”。刘奇葆指出,“从现实情况看,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正日益成为‘新乡贤’主体”。正如前文我们所强调的,从“新乡贤”主体构成角度来看,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可分为“本土乡贤”“离土乡贤”“外源乡贤”三种。从“新乡贤”的范围来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既包括离退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技能匠人、致富能手、经济能人、文化学者、道德模范,还包括返乡创业的企业家、青年、科技工作者、海外侨胞等。
推进“新乡贤”融入农村基层治理的价值
推进“新乡贤”融入农村基层治理具有多维的价值意义,是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进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一招,也是渐进实现共同富裕、增强基层治理实际效果的“催化剂”。“新乡贤”由于主体的多元化与范围的广泛化能够有效地汇集社会多方力量,统筹整合社会资本,形成农村基层治理强大的推动力。将“新乡贤”有机融入农村基层治理能够寻觅到农村基层治理参与主体的“最大公约数”,有效规制农村“空心化”现象。以“新乡贤”为建构主体的“乡贤文化”其本身就蕴涵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因”,传承和弘扬乡贤文化有助于增强村民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升农村基层治理的柔性治理水平。
“新乡贤”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乡贤”在农村基层建设及治理中的必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培养本土人才,鼓励外出能人返乡创业”,要重点“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在党和国家愈发重视“新乡贤”作用的现实情势下,“新乡贤”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地位、功用、影响与之前各个历史时期相比,首次被提升到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高度。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强调要“培育乡贤文化”,2017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工程意见》阐明要“建设新乡贤文化”。这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强调“乡贤文化”的重要性,也是首次将“乡贤文化”提升至“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之中。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又强调了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而“乡贤文化”的建构主体在今天来看主要是指“新乡贤”。“乡贤文化的核心和基础是乡贤——没有乡贤,乡贤文化无法形成;乡贤的流失,必然导致乡贤文化的式微”。
因此,“新乡贤”不仅是当下“乡贤文化”的建构主体,而且还是乡村振兴中“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形塑力量之一,在当下农村基层治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将“新乡贤”推进融入农村基层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有效的规划部署,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现方式之一。
“新乡贤”有助于汇聚社会力量、统筹社会资本
由于主体的多元化和范围的广泛化,“新乡贤”能够有效汇集社会多方力量、统筹整合社会资本,调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因素来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有助于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多元化农村基层治理模式。一方面,“新乡贤”群体中的“离土乡贤”和“外源乡贤”,经过多年的打拼和奋斗,在社会上享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了殷实的社会资本,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在管理经验、技术创新、资金运营、生产销售、市场融资、社会人脉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而且,“外源乡贤”群体中的投资客商还能够有效地利用、驯化资本参与农村基层治理之中,能够为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一种常态化持续运转的“经济样态”。
另一方面,作为“新乡贤”群体中的“本土乡贤”,尤其是该群体中德高望重的离退休的党政干部、老教师等,在农村基层治理中起到了“缓冲剂”和“调节器”的作用。因其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可以有效参与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村两委”的日常工作,有效避免村干部贪污腐败、蜕化变质现象发生。同时,他们也能有效表达村民合法的利益诉求,维护村民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冲突,对于维护农村安定和谐自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还能够调动村民参与农村基层公共事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能够有效凝聚村民自治经验和智慧,进而提升农村基层治理的效能。
“新乡贤”有助于实现农村基层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新乡贤”由于涵盖了包括技能匠人、文化学者、经济能人、道德模范、技术专家、返乡创业的企业家,在职抑或离退休党政干部、教师、军人、工人、外来投资客商、海外侨胞等在内庞大的乡村精英群体,一定程度上来说能够有效规制当下农村产业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基层治理碎片化、留守儿童持续化等现象。当然,规制的现实前提就是这些“新乡贤”能够“引得进、留得住”,不能是“空头支票”。在“新乡贤”能够“引得进、留得住”的前提下,“新乡贤”群体能够促使农村由“空心到实心的转变”,能够寻求到农村基层治理参与主体的“最大公约数”。一方面,“新乡贤”群体中的技能匠人、经济能人、返乡创业的企业家以及外来投资客商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本、技术、人才、管理、销售、物流、组织、市场等方面的扶持,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多样化。如由原来以生产性功能为主的单一种植农业向观光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乡村旅游农业、电商农业、家庭(私人)农场等转向,还可以在村里投资设厂,成立集技术化、专业化、市场化为一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合作社等。这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更加多元化,有助于增加村民的就业岗位,吸引外流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就业,促使村民的合法性财产收入渠道更加丰富,实现村民增收创收、提升村民经济收入水平的目的。由此,农村基层治理有了雄厚的经济基础,有利于推进农村公共事务的有序开展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
另一方面,“新乡贤”群体中的文化学者,道德模范,在职抑或离退休的党政干部、老教师等,这类“新乡贤”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品德端正、正直善良、办事公道、受人尊敬。他们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有助于提升农村文明程度,形成积极健康的乡风、村风、民风、家风,也能够协调乡镇政府开展相关的社会公共文化建设;有助于村民摈弃恶习陋俗,移风易俗,形成文明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弘扬现代文明公民精神,进而提升村民的思想文化道德素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朝着相对均衡化发展。
以“新乡贤”建构主体的“乡贤文化”,有助于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文化建设
以“新乡贤”为建构主体的“乡贤文化”自古以来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既蕴涵着农村精英文化,又包含有社会主流文化,是二者相兼容的政治伦理文化。“乡贤文化”中所倡导的“仁、忠、和、礼、诚”以及“乐善好施、宽以待人、崇德扬善、长幼有序、尊老爱幼”的政治伦理原则,在今天看来与当下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内核”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紧密的耦合性。既有国家层面的“文明”“和谐”,又有社会层面的“公正”“法治”,还有个人层面的“诚信”“友善”等精神指向,尽管具体时代内涵有所不同,但是二者所倡导的精神气韵却是一脉相通的。另外,由于“新乡贤”是当下社会“乡贤文化”的主要建构者和传播者,能够以这种“草根性”的特殊身份将原本“高大上”的政治文化话语体系转化为易被普通村民理解接受的大众话语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地区的深入贯彻落实。“新乡贤”将“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契合,寻觅到二者的接榫点,并以一种亲民性、亲善性的“草根语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地区纵深践行,使其真正在村民中入耳、入脑、入心。
也就是说,在当下社会,以“新乡贤”为建构主体的“乡贤文化”既蕴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宝贵资源,又具有文以化人、文以教人、文以育人的重要功能。将“乡贤文化”纳入农村基层治理环节之中,有助于增强农村基层“软治理”效能,推动社会公共文化建设在农村地区的深入开展,有助于构建“乡土性”与“现代性”相兼容的乡风、村风、民风、家风,从而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
推进“新乡贤”融入农村基层治理的路径
总的来说,“新乡贤”在农村基层治理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辅助性作用。但是,如何才能让“新乡贤”能够“引得进”“留得住”,真正发挥各类“新乡贤”群体的独特优势与特殊功能,是我们必然重视和予以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下一步应该从拓宽“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渠道、完善“激励—约束”并重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深“新乡贤”融入农村基层治理的程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
拓宽“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渠道
拓宽“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渠道,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应为各类“新乡贤”群体搭建更为立体、广泛、多层次的参与渠道。各地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现实发展具体条件,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量力而为、符合实际”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村两委监管村民参与—新乡贤自治”为建构原则的“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不同类型的社会民间组织。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学术型(文化型)“新乡贤”组织,二是事务型(道德型)“新乡贤”组织,三是经济型(外联型)“新乡贤”组织。
第一种类型即学术型(文化型)“新乡贤”组织:这类组织成员主要是以专家和文化学者等为主体。学术型(文化型)“新乡贤”组织应积极挖掘、整理、汲取和研究本乡村的乡贤历史文化资源。比如,该地区著名乡贤的生平事迹、文书手稿、文物遗址、族谱族史、宗祠牌坊、乡贤家规家训等,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相关的乡贤研究工作。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定期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及成果汇报会、专项课题申报、出版学术研究著作等形式,凝聚和提升本地区乡贤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例如,浙江省上虞市是我国最早以“乡贤”名义设立了区域性民间文化学术型社团。该组织“挖掘、整理与积累了大量珍贵的区域文化史料文献,对促进本地区的方志文化、地域文化、名人文化、旅游文化等的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历史文献与参考资料”。
第二种类型即事务型(道德型)“新乡贤”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以离退休的党政干部、老教师、技能匠人、道德模范、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等为主体。事务型(道德型)“新乡贤”组织主要是调节平息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各类经济纠纷、生活矛盾,以及化解村民对“村两委”乃至乡镇政府的不满情绪等,协调“村两委”开展相关公共事务、基础设施工作。比如,江苏省丰县梁寨镇将该镇社会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老人组织起来成立了“乡贤理事会”,分设“乡贤工作室”,由政府直接指导并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该组织日常开展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种类型即经济型(外联型)“新乡贤”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以经济能人,返乡创业的企业家、科研专家,海外侨胞等为主体。经济型(外联型)“新乡贤”组织主要是以发展和振兴乡村经济为己任,利用资金、技术、信息、管理、销售、物流、资本、社会人脉、人力资源等多重资源优势,通过社会多方力量来共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进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拓展村民合法性收入渠道,健全现代乡村经济发展体系。“以产业、项目牵线搭桥,激发外出乡贤回馈故土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实现资金、技术、信息回流,品牌、人才回乡”。有的地区积极开展“新乡贤回乡工程”,在福建宁化,以“新乡贤”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就达到了56个,投资总额超过了90亿元。在浙江绍兴九板桥村,“新乡贤”还成立了公益基金会,用于本村的助学、扶贫、基建、救灾、社保、应急等事项,并创造性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了公益基金的增殖和再生产。
完善“新乡贤”“激励—约束”并重的风险防控体系
目前,由于“新乡贤”群体中的“离土乡贤”和“外源乡贤”往往是城市户口,这种非村籍身份使得这两类“新乡贤”在农村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缺乏相对完善的保障机制。因此,应该不断健全完善“新乡贤”“激励—约束”并重的风险防控体系。
首先,地方政府要积极优化农村的投资环境,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和“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吸引外来投资客商等“外源乡贤”“离土乡贤”回乡投资设厂、兴办企业,夯实农村基层治理的经济基础。
其次,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乡贤文化的宣传推广工作。让“离土乡贤”和“外源乡贤”对本地区“乡贤文化”产生深深的情感共鸣与文化认同。
再次,地方政府还要科学谋划,制定出完善的“新乡贤”回归返乡政策体系。其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新乡贤”人才引进机制。对各类“新乡贤”人才给予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其二是为各类“新乡贤”在农村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坚实的政策扶持与生活保障。其三是明确各类“新乡贤”组织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其日常工作,以此方能更好地激发各类“新乡贤”组织的工作效能。
最后,还要以客观、理性、谨慎的态度正确认识“新乡贤”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二重性”。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在部分农村,存在一些少数“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动机不纯、认知脱轨、角色失当、定位偏向等问题。如果部分“新乡贤”与当地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强强联手”,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方面“一手遮天”,仰赖于其自身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本,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导致农村基层治理由“民主制”蜕化为“家长制”,“新乡贤”蜕变为“新乡霸”,在村民之中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使得村民政治态度冷漠、政治效能感降低,阻碍了农村基层治理系统的良性运转。因此,应该建立“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建立相关的政策激励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体制机制,促使“新乡贤”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更加制度化、透明化、法制化。
健全“新乡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机制
以“新乡贤”为建构主体的“乡贤文化”如何推动农村基层治理文化建设?如何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得以在农村地区“飞入寻常百姓家”?
首先,要对“乡贤文化”进行批判性继承和现代性转化。对其中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积极向上的要素予以继承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对其中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消极落后的因素要予以剔除。在当下,弘扬和发展“乡贤文化”并非是对其简单地复归,而是要做到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守正出新。
其次,找准“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者的内在契合点。将“乡贤文化”内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理念来诠释“乡贤文化”的当代价值。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弘扬“乡贤文化”中的“崇善扬德、扶危济困、睦邻友好、诚以待人”等优秀道德品质。还可以“通过村史方志、好人故事、创业典型、家规家训等专题,涵育重德家风,培树崇文学风,引导清明政风,淳化质朴民风”。
最后,“新乡贤”作为“乡贤文化”的建构主体,要积极主动承担起赓续和发展本地区乡贤文化的时代重任,努力探寻本地区乡贤文化的历史源流、丰富内涵、当代价值与时代意义,积极整合本地区乡贤文化的丰厚资源,加强本地区乡贤文化的系统性学术研究和宣传推介活动,经济基础雄厚的地区还可以出版发行专题,研究本地区乡贤文化的报纸、期刊及书籍等。唯其如此,方能寻觅到本地区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衔接点,从而使本区域乡贤文化不断延承、传播、振兴与创新,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向纵深领域推进,以此提升本地区乡贤文化的感召力、向心力和吸引力,使得更多“离土乡贤”和“外源乡贤”回乡、来乡投资兴业,助力本乡村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层治理工作。
此外,“新乡贤”的重要角色就是要当好村民的“知心人”,做好基层自治组织(村两委)的“得力助手”。既要及时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表达村民的各种利益诉求、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畅通村民的利益表达和沟通反馈机制,又要协助好村两委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基层协商、文化育人、道德感化、情理结合等多种柔性治理手段,提升农村基层治理建设的水平和效果。
余论
总的来说,“新乡贤”融入农村基层治理是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之下、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新时代更好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实现乡村振兴的农村基层治理辅助性力量。“新乡贤”在融入农村基层治理过程中始终遵循“人民至上”的价值导向,融入的目的是助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农村基层治理最优化目标,是对“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益补充。“新乡贤”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功用被内嵌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格局之中,是村民更好地表达自身合法利益诉求、提升村民委员会基层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有机构成要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康不小康,关系看老乡”。“新乡贤”作为“老乡”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具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和特殊功效。但是,对于“新乡贤”要秉承客观、理性、谨慎的态度。作为农村基层治理重要的非制度性参与主体,“新乡贤”在当下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有益功用既不能被否定抹杀,也不能被盲目放大而偏离其辅助性力量的定位。既要认识到“新乡贤”对于农村基层治理的利导作用,又要看到部分“新乡贤”对于农村基层治理的阻逆性甚至是抗拒性的消极作用。因此,正确认识“新乡贤”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二重性,努力做到扬长避短,注重充分发挥“新乡贤”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是正确发挥“新乡贤”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有作用的重要前提。(来源:乡村发现转自:《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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