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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如何以法治化建设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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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09: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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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体系,将从宪法制度、立法制度、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不断完善。
  如何实现以法制化建设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以法治化建设为抓手,深化机构改革、完善党内法规、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增强全民制度意识;如何更好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度的有机统一等,都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国家治理》约请权威专家,从不同角度切入,解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持续巩固改革开放成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就是不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利于全面巩固改革开放40多年来取得的丰硕成果,也为继续完成党中央下一步全方位改革开放的重大部署创造条件。期待即将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能够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面,尤其是在构建扁平化、服务型的行政机构方面做出新探索。
  2、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此前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决心和信念。在新时代背景下,要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的健全完善,就要以新修订的《条例》为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使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各方面法规制度协调一致,下位法规制度与上位法规制度衔接有序,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同时,还要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为此,要严格执行标准、强化执行监督、落实责任追究,逐步构建起健全的党内法规制度框架和规范性执行准则。
  3、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路径法治化
  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在新时代背景下,要更好地彰显并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必须持之以恒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要继续“向制度要红利”,依靠提升法治化水平来不断地深化改革开放,依靠健全法律和制度来推进各项事业发展,把我国的制度优势切切实实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培养法治思维、全面提升集成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能力,推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期待即将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体系上能有所创新,为建立基于法治的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方向指引。
  4、增强全民制度意识,完善多元社会治理体系
  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组织和主导,吸纳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当前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显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理念必将更加重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共建是基础,共治是关键,共享是根本”。为此,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克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持续完善基层社区治理体制,从基层党建入手,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有机联结单位、行业及各领域党组织,构建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期待即将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深入探讨多元化社会治理的框架结构和有效模式,助力社会治理实现从简单管理到综合治理的全面转型升级。
  5、借助大数据手段,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已成为生产资料的组成部分,甚至是某些领域的关键资源。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对于逐步构建起高权威、标准化的政府数据中心,实现政府数据的集中化存储管理与共享交换,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应充分借助大数据手段,在理念、制度、技术和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打造基于大数据思维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党内治理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
  6、更好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度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必将对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产生深远影响。关注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研究以下重大问题。第一,如何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战略任务上。第二,如何将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紧密结合。第三,如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向国家治理效能的转化。第四,如何达到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无缝对接。第五,如何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制度的有机统一。第六,如何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的目标。
  聚焦体系和能力两个侧重点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核心问题是提升制度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经过40多年的艰辛探索和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已经具备条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深化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进一步致力于制度的体系化、体系的完整化、能力的现代化、治理的法治化。这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的路径选择,是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要举措。
  7、加强制度建设,改进人大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宪法构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改进人大工作,应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全面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新形势下,研究讨论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改进人大工作,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应从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监督与考核机制、代表履职机制、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机制等不同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1. 改进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应当完善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形式,增强选民对候选人以问询为核心的知情权、选择权;候选人的推荐,要有候选人所在单位对其的讨论、辩论、投票等过程,以及对于这些过程的记录评估;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与沟通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应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不仅要有不同场合的见面交流,举办各种会议来反映候选人的政见,同时还要设计候选人之间的竞争程序和制度,将静态的推荐和选举变成动态的、具有群众性的广泛参与的法律行为,真正让具有治事理政能力和热情奉献精神的候选人脱颖而出。另外,可从候选人的言行当中、互相的交流当中,甚至是一贯表现当中,让选民知晓候选人各自的政治意识、理想信念、专业能力,力争使候选人成为“众望所归”的人,让选民在公开透明中选择。
  2. 建立选民对当选人大代表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除完善现有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机制,如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室制度之外,还应该以选区为单位,设立选民代表大会作为非常设机构,组织当选代表定期不定期地与选民沟通、交流、汇报,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当地的政情社情传递给选民,并就选民所反映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在代表任职期间,建议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将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建议、解决选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以及其他履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置代表于选民的监督之下,实现代表向党和国家负责与向选民负责的有机统一,选民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中,也体现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3. 完善代表履职机制
  除了进一步完善代表的出勤制度之外,还要完善包括向选民征集提案、提交提案、说明提案等内容的程序以及提案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明确代表参加各种会议、进行意见表达的要求,强调代表本身的平等性,以使每个代表享有平等发言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对各项事物充分表达意见、提供建议。
  4. 建立代表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机制
  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就是各代表团,除了加强团组内部的联系沟通,还应当建立各代表团之间的联系和协商制度,增加代表团之间就某些重大问题的讨论,这不仅有利于信息通畅,也容易形成最优化的决策。
  5.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除进一步完善报告制度,还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辩论制度。辩论有一定的对抗性且容易聚焦,虽然对辩论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具有更凸显观点意见、说服认同的功能,对于难以形成共识的立法的重要条款引进辩论制度,意义尤为重大。此外,培养新形势下的公务员和职业政治家在国际国内的舞台上阐明自己的观点,增强其自信和说服能力也很有必要。
  6. 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制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细化规则,真正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目前的《监督法》调整范围较小,行使权力的程序也比较粗疏,因而行使监督法上的权力监督的案例很少,人大“橡皮图章”的现象虽然有所改观,但没有完全使得它成为坚硬的“铁印”“铜印”“钢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问询权、质询权、罢免权的行使应当成为常态。同时,对中央“一府两院两委”、地方“一府两院一委”以及由人大决定和任免的公务员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监督不够有力,应该通过质询权、罢免权将监督权做实,改变这些情况。
  7. 建立和加强内部沟通联系与协调机制
  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工作机构的内部沟通联系与协调机制。现有的联组会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应当有更加开阔的视野,着眼于履职能力建设,作出更加深层次的周密制度安排。比如建立与人民代表的信息平台,各委员会之间、委员会与各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平台,利用高科技反映全面系统准确的信息,以信息的对称避免信息缺失。在作出重大决策和法律规范的创制当中,反映和呈现事实真相,有利于快速及时全面发现问题,积极应对,作出立法和科学决策。
除此之外,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以及行使权限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对它本身的监督,在本次会议上预计也将予以明确和细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尤其是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备案的体制机制建设也刻不容缓。(来源:人民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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