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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霖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历史交汇期,农业农村领域出台了一批含金量很高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小编特梳理2019年十大涉农政策。
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确立“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法律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登记、融资担保等作了规定。二是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两个修改。第一,农民进城以前,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第二,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四是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2019年2月,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文件指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动摇,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落实工作, 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发挥“三农”压舱石作用,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赢得主动, 为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基础。文件明确了全年三农工作的“硬任务”,主要包括打赢脱贫攻坚战、抓好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文件突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导向,细化实化了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制度安排,强调要把落实“四个优先”的要求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同政绩考核联系到一起,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
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发布。党的十九大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扶持小农户,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全文就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出意见。文件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农户发展,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等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小农户利益。二是强调加快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特别是要注重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防止人为垒大户,排挤小农户。三是强调统筹兼顾扶持小农户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引导小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四是强调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一定要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保持足够历史耐心,确保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走得稳、走得顺、走得好。
四、中央要求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报告》,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强调,要学习借鉴浙江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真正转化为引领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实践;要坚持高位推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五级书记”一起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当地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聚焦民生福祉,由易到难,从村庄清洁行动做起,以重点突破带动面上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久久为功,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坚持真金白银投入,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农民主体和市场主体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的大格局。通知指出,2019年年底国务院开展一次大检查,对措施不力、搞虚假形式主义、劳民伤财无效实施的地方和单位予以批评问责。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发布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发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本目的是重塑新型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包括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等。意见提出,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市县两级设立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率先落地,先行先试、观照全局。
六、中办、国办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配套性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全国乡村治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安排。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治理的各项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四方面要求: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乡村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各地要将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将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工作作为每年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落实责任。第二,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涉及党委和政府很多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具体指导和督促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第三,强化各项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聚合激活各类人才资源,充实基层治理力量,增强乡村治理体系活力。要加大投入保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第四,加强分类指导。对《指导意见》部署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落实措施。对于需要普遍执行和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逐级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对于需要探索的事项,要组织开展试点,鼓励基层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形成适合本地的乡村治理机制。
七、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及组织保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特别是对乡村产业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是姓农、立农、兴农的产业。同时,《意见》明确了乡村产业“抓什么”“怎么抓”等问题,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乡村产业发展纲领性文件。
八、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条例》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系统规定, 是新时代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依据。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提出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等 6 项原则,这是结合党管农村工作的长期实践经验、把握新时代农村工作规律确定的。《条例》把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细化成具体的规定,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机制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了“三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九、土地管理法修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首先,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自然资源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其次,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就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最后,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要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等方面着手,稳妥推进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实施。《意见》是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宣示,是“一不动百不摇”的重要制度设计。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给他们吃下“定心丸”,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利于保障农村长治久安。
此外,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多部门联合发布文件方面,2019年1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201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2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 。2019年9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在农村改革方面,2019年5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同意天津等12个省份、山西省运城市等39个地市、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等163个县(市、区)为2019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第四批)。2019年8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作出总体部署。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是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交给农业农村部门的新职能。 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当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12月,《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印发。
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也是农业农村部的新职能。在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批复首批试点单位。经中央深改委审议同意,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文明乡风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020年,全面小康将圆满收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即将发布,乡村振兴促进法纳入立法规划,《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关于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或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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