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芸(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高级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4条措施吸引外资。《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的市场规模潜力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在中国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吸收外资的环境和优势已发生重大变化,综合国力、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具备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开放水平的条件。中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也从成本优势向综合优势转化,包括规模不断扩大的国内市场、完善的产业配套、稳定的政治环境和法律制度等等。《意见》强调进一步改革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释放制度红利,增强并巩固我国的引资优势,推动引资、引技和引智的有机结合。笔者认为,《意见》强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在具体措施中突出积极发挥外资企业在优化产业结构、平衡区域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面临经济结构转型期,因此相应地,首先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优化外资产业结构。在继续吸引外资投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同时,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更多地吸引外资向生物医药领域投资。充分发挥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的效应,引进高技术含量、高端环节的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推动外资参与国内的研发活动,加强国际技术合作,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的功能性机构。
除了结构性的引导之外,规模的扩大也尤为重要,即提升引进外资能级,扩大外资进入领域。《意见》指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的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营造更加友好的政策环境,提振外商投资信心,推动利用外资的高质量发展,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参与“双循环”。
随后是要进一步深化外资管理合作,拓宽吸引外资渠道。要通过产业链精准招商,推进重点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拓展利用外资方式和途径。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拓宽外商投资的渠道,提高便利水平,满足外商投资多样化的需求。
与此同时,要将“引资”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鼓励外资梯度转移,平衡区域经济发展,所以还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意见》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具体措施方面,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引导外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序建设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园区,简化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转移的各类手续,鼓励外资和沿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扩大投资;加快沿边开放,激活和提升边境合作区的功能,探索边境合作区和跨境合作区管理新思路,建设国际经济合作和产业转移的集聚区;通过各类区域园区的开发开放,形成若干带动区域发展与开放的新高地,形成优势互补、均衡协调的区域发展布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最后,从完善外商投资环境方面来看,要优化机制实现项目高效推进。《意见》提出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笔者认为,应加大发展要素支持,围绕财税、金融、用地、人员往来等方面出台便利化举措,推动外资项目落地。推行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和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高效便利的行政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外资企业已日益成为我国重要的市场主体,不仅深度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而且具有联通内外的优势,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调动外商投资积极性,使外资在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