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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消费驱动型经济的法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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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0 11: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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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强大而有韧性的国民经济循环体系,短期靠增值税等平移税制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为人们提供确定性预期,中长期要靠构建以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制结构,营造消费友好型经济法治体系。

大国经济,如何搭建强大而有韧性的国民经济循环体系?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营造消费驱动型经济法治场景。

最近对外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而房地产税立法和个税修订并未出现在本次立法规划中。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关税法等,尽管都是从国务院法规向全国人大法律的税制平移,但这些税种是大税种,法律一旦通过,开启的是税收法定原则时代,对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政府资产负债表及预算法等有积极意义,使政府信用在法律上更加完整,政府活动具有稳定可预期性。

当前中国已确立了以内循环为主、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内循环为主,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将要逐渐由生产驱动型向消费驱动型转型,营造基于消费力挖掘生产力的强内循环效应。

从短缺经济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一直以来将生产力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引擎,这使中国迅速崛起为世界工厂。这也抬高了中国经济在原材料端和消费端的对外依存度,同时也使中国的经济法治体系主要围绕生产驱动型的经济格局搭建,形成了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的政府收入结构。

从短期功利角度看,增值税等的税收法定,将使政府税收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这向市场传递的是一种制度性、法治化的预期。

因此,这有助于市场经营主体对未来形成确定性预期,为其恢复信心、积极参与信用创造提供必要条件。

而要有效激活经济内循环,营造一个消费驱动型营商环境,亟须在经济立法上构建一个对消费友好型法治体系。

这是因为当前牵制中国经济内循环最大的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即经济法治体系更注重资本积累和供给能力建设,使中国虽拥有14亿人口的大市场,但实际有效需求不足导致国内市场厚度和深度不够,难以有效支撑经济的创新驱动。

尤其是,当前中国经济内外需的双重不确定性,导致产能过剩成为中国经济复苏中的顽疾,压低了中国经济的投资边际收益率,也压低了中国经济抗风险的能力。这反映在以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上,就是以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不可避免地压低了企业的信用创造能力,即基于销项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导致企业的大量资金沉淀为政府税收部门的留抵退税。

为此,要真正促进经济双循环,需推动税制结构由间接税主导向直接税主导转型,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通过税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扰动。

同时,从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型,将有助于中国完善基于SNA2008的国民经济核算,使GDP核算成为对经济健康状况的体检,即现期的GDP增长能否为未来注入活力和潜力。如若构建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企业研发费用将作为资产形成,而非中间费用计算。

当然,要营造消费友好型经济法治体系,提高立法质量,需加强开门立法,让所有利益相关主体都能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身诉求,让法律成为各方合法利益博弈的最大公约数。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立法,需要进一步敞开立法渠道。

从而提高立法质量,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使经济法治体系匹配于经济新发展格局,为消费驱动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搭建强大而有韧性的国民经济循环体系,短期靠增值税等平移税制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为人们提供确定性预期,中长期要靠构建以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制结构,营造消费友好型经济法治体系。(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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