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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浩 张志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生导师;首都医科大学主任医师) 日本农协在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农协为载体的农村合作金融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的各种资金和信用服务,促进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发展,实现了日本农业现代化。
日本农协合作金融的组织模式
日本农协的起源可追溯到江户时期的民间金融组织“赖母子”和“报德社”。“赖母子”是平民间相互融资的救助组织;“报德社”的活动内容更广泛,不仅给社员提供资金借贷、相互救助、生产改善等服务,还有教育、指导等内容。“赖母子”和“报德社”是日本近代协同组合的萌芽雏形。日本农协制度是明治后期(1889~1914年)从西欧引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基本形成了日本农协原型。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依据农民自愿和自主原则,设立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这标志着现代日本农协的正式建立。1958年年底,日本全国从上而下成立了完整的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几乎所有的日本农户都加入了农协。农协不仅为会员提供从生产资料到农产品加工、从农产品的流通到销售等服务,在会员缺乏资金时,还可以为会员提供低息贷款等信用服务,构建了几乎覆盖三农所有领域的农协系统。农协以金融为支撑,对农民提供经济事业、指导事业、共济事业、信用事业、老年人福利事业、厚生事业六大事业全方位服务,形成了以农协为载体的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协的金融机构,按照《农协法》规定开展业务,与日本政府农业政策金融机构并列为日本农业金融的两大支柱,对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信用事业服务。日本农协合作金融体系采取的是功能清晰、架构完整的三层级组织模式。各层级自下而上入股,各层级无隶属关系,只有业务关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础层是遍布各村、町等基层农协信用合作组织;中间层是都道府县农协信用联合组织,即信农联;最高层是由各信农联出资入股成立的农林中央金库。基层农协信用合作组织是以市、町、村的入股农户为主组织起来的,还有其他居民和团体,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世界各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相比,基层农协信用合作组织除了主营信用业务外,还兼营保险、农产品供销业务。基层农协信用合作组织可以从事吸取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存款主要来自会员的活期和定期存款,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不需要任何担保,发放的是信用贷款,主要为会员生产和生活提供方便,帮助会员度过资金困难期。中间层的信农联是由辖区内的各农协共同出资入股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各农协成员大会。在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连接基层农协信用组织和农林中央金库之间的桥梁。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的资金,对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相关企业给予财政支持,也可以向部分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当地基层农业协会无法支持的农民提供贷款。最高层的农林中央金库是日本最高级别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国共有36个分支机构,主要设立在大阪、札幌和名古屋等地,入股的是各地信农联及有关农林水产团体,资金来源于信农联的存款和国家批准发行的农村债券;主要负责从国家宏观角度在全国系统内调度、分配、融通资金,协调各信农联的金融业务,承担信息咨询业务,指导信农联的工作。资金主要投向信农联的需求方向,也向农业、林业、渔业相关大型企业发放贷款,还向农村配套设施建设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组织发放贷款。 二是共济互助保险服务。在发生灾害时,为减少农业经营和农民生活的损失,日本农协合作金融组织提供了共济互助的服务模式。互助事业分为五年以上的长期互助和一年以内的短期互助两种形式,共济互助保险服务实行三级组织运营模式,形成了自上而下、互相结合的农业互助保险体系。基础层的农业共济组合主要负责基层会员农作物、牲畜、农具等农业保险业务;中间层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基础层分保以及辖区内的保险调节业务;最高层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账户专门设立农业共济基金,为中间层提供贷款和再保险服务。三级组织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分别为10%~20%、20%~30%、50%~70%,如遇特大灾害时,可增加至80%~100%。
日本农协合作金融的特点
一是组织架构层次分明,业务经营范围广。农协合作金融采用三级运营模式,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职责明确,上级对下级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干涉下级经营活动,这避免了出现经营问题时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资金流通具有从下级流向上级,又从上级流向下级的双向流通特点。从业务经营范围来看,农协享有存贷款特别政策,其存款利率一般高于普通银行存款利率1%,吸储能力强,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贷款利率一般低于普通银行利率1%,减轻农户的贷款负担,为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保障。农协除了存贷款业务外,还有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购销以及债券发行、票据承兑、保险等业务,甚至还有国外业务,业务经营产品的多元化提高了农协合作金融的盈利能力。 二是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提高农业金融可获得性。第一,保证存款人利益的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组成,储户在农协系统内存款,储户、农协、保险机构间的保险关系就自动生成,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当农协无法承兑储户存款时,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存款保证金,存款者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保险金。第二,与存款保险制度互为补充的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为强化信用业务,农协规定信用组织每年提取存款额10%的准备基金,交由农林中央金库统一管理,用于农协之间的相互援助。当农协出现经营问题时,可通过该准备金获得一定的低息贷款,避免风险失控等问题的发生。第三,确保债务履行的信用担保制度。政府、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农林渔业中央金库共同设立农业信用基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为降低代位偿还风险,基金协会向国家农业协会担保中心支付保险费,担保中心为基金协会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防范农村金融信贷的可能风险和潜在损失,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 三是内生发展动力型的非盈利金融组织,以“需求导向型”发展战略助力农业发展。农协合作金融是以平等、自愿、互助和民主为基础的互助融资信用合作形式,属于内生型金融。它秉承合作社经营的三原则——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上的灵活性,克服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在维护会员基本利益前提下有效实现资本使用的专业化,将利润通过分红、低利息贷款等形式反馈给会员,具有内生发展动力的非盈利金融组织特点。农协合作金融坚持“需求导向型”的自下而上的不同金融服务发展策略,满足农户不同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日本农协合作金融启示
一是深化农信社改革,组建配套的专业化组织。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强化农信社“三农”服务导向,深化农信社向产权明晰、组织构架完整、法人体制健全、自主经营方向的改革。组建与农信社相配套的专业化组织,加强各专业组织与农信社紧密协作,为农户提供多层面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经济与合作金融支持的良性循环。 二是完善合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保障金融秩序稳健运行。在农信社改革过程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政府引导各农信社按存款额提取存款风险准备金,由存款风险保证机构进行经营,当会员农信社出现无法承兑存款时,由存款风险保证机构提供兑付。确立农信社之间的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补充,进行相互援助。建立信用担保制度,提供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解决农业信用担保高风险、高补偿问题,维护农业金融秩序稳定。 三是强化合作社经营三原则理念,培育内嵌型合作金融组织。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上的灵活性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互助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强化风险防范,培育服务“三农”的内嵌型合作金融组织,提高资本专业化效率,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资本需求,实现良性可持续农业金融生态,促进农业发展。(来源:乡村发现转自:《中国金融》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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