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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岸元(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
去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原则上在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由此前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2019第30号文)。定价基准利率转换,涉及数十万亿存量贷款,数千万份信贷合同。近日,一些商业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启动相关转换工作。
贷款合同类型林林总总,藏着魔鬼的细节,即便是专业人士,理解起来也费时耗力。用LPR去替换贷款基准利率,将对我国存量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产生重大的影响。央行去年底30号文中明确规定,各大银行必须给10月8日前存量房贷中依据基准利率的房贷人群一次变更房贷利率的机会。两个方案分别为:可选择转换为LPR加点的新利率公式,每年可与银行重新协商新的利率,或选择执行一个固定利率至合同结束。
大体估算,截止目前我国约有30万亿元个人房贷余额,占比我国人民币存量社会融资规模的20%。利率的转换过程,显然也是贷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
一、转换时间太过仓促
无独有偶,此前欧美市场对LIBOR的诟病由来已久,并较早开始酝酿相关利率转换事宜。从2017提出用SOFR替代LIBOR到拟在2021年末停止使用,前后将经历数年。围绕具体细节,监管和市场做了大量研究,并反复沟通交流各类方案。
我国于2013年10月25日推出LPR,直到去年8月,才大力推动其使用。LPR自身的缺陷在此不赘述。从去年底30号文提出存量贷款定价利率转换,到拟于今年三月实施,期间仅数月。贷款人甚至商业银行都对执行细节知之甚少,都在等进一步详细通知。笔者妄断,利率转换即便顺利,也将是以部分市场主体利益损失为代价。
二、何为公平值得商榷
30号文给房贷借款人两个选择,要么选择固定利率,要么选择浮动利率还款。鉴于利率下行趋势,预计多数贷款人会选择浮动利率合同,一年一调整,以享受利率下行的好处。
文件要求,利率转换前后贷款人负担不变。具体方法是在去年12月LPR同期利率基础上加若干BP,使之等于目前合同的实际执行利率;该“加点”将在贷款存续期内长期锁定。
原来利率多少,转换后还是多少——未必就是公平。须知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动,导致房贷合同利率约定方式差异很大。如,有的是基准利率打8折,有的是1.2倍。相应改成LPR加点,固然对当期没有影响,但随着LPR自身的变化,问题会复杂化。
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由于是否首套房等原因,贷款利率不同;甲是5%;乙是4%(8折)。假定参照LPR为4%,那么,甲的新贷款公式是LPR+1%;乙的新贷款公式是LPR+0。1%和0,将长期固定。未来若LPR下行,出现零利率,按照贷款公式,甲的利息负担为1%,而乙则为0。该状况显然与原有合同有很大差别。因为如果按照原来的折扣率差异方式处理,无论8折还是1.2倍,只要基数为零,甲乙两人都是零利息负担。
以上极端场景揭示了一个简单算术原理,即:由乘法打折、改为LPR加点,会改变贷款人之间的利息负担格局。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目前利率转换方式,会导致这种不均。
三、降低利息负担才是真招
货币金融政策必然也是收入分配政策。基准利率打折,还是LPR加点,都只是个形式,关键要看形式背后,居民利息负担到底是加重还是减轻。30号文要求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不变,这一政策目标,显然是非常非常充分考虑了商业银行利益之后的决定。2015年10月至今四年多,人民银行一直没有调整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政策不断要求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贷款人利息负担也应降低。
涉及数千万家庭、数亿人口、数十万亿资产、数年乃至数十年期限的重大利益调整,要慎之又慎。应本着尊重历史合同、尊重客观现实的态度,优化利率转换方案。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是:贷款人总体利息负担要下降,贷款人之间相对利率负担格局要维持不变。
四、操作方案仍需斟酌
当下,通过LPR下行带动各类融资成本下行是货币政策确定不移的方向,在此过程中,有必要让社会各方都享受到利率下行的好处。疫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是重要的政策方向。我们希望这一考虑能够在转换方案有更多体现。
灾疫之年,凡事宜简不宜繁。临时公布供今年个人存量房贷使用的优惠贷款基准,降低居民利息负担,是不是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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