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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持续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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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1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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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杰(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副教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关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这一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聚焦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四大领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实现了农村人居环境质的飞跃。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23年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7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到40%以上,生活垃圾得到收运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保持在90%以上,全国开展清洁行动的村庄超过95%,村容村貌明显改善,从根本上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脏乱差局面,大大提高了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从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此项工作,人民群众必将感受到更强幸福感、更多获得感。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也是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实践路径,直接关乎农村居民的根本福祉与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实现这一目标,梯次推动村庄环境由干净整洁向美丽宜居升级,需要继续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巩固拓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成果,提升整治效果的可持续性,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环保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进行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域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法律依据。要切实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效率,巩固治理成效,地方政府必须立足地区实际,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立法工作,针对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垃圾处理、农村污水治理等重点整治任务,加快建立操作性强、针对性强、易于推广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真正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厘清各方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治理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快构建完整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也是直接受益者,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农民的参与度。通过环保教育、卫生健康知识宣传、科普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群众卫生观念,调动农民参与人居环境管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基层政府、村委会作为农村人居环境管护行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引导带领农民群众把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与改进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联系起来。协调好市场主体、技术人员与村民等多方参与主体的关系,推动形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强大合力,既要主动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和扶持帮助,又要积极鼓励村民参与治理决策,增强村民主人公意识,激发农民参与人居环境管护的内生动力,更要适时协同村民将环境卫生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户”评选、“积分兑换”等多种形式,开展评议活动,褒扬乡村新风。

强化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人居环境整治也逐步由“建设”转向了“管护”。人居环境治理是一项需要长久推动的工作,要加快长效管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护责任体系,明确管护标准,强化镇村管理主体责任,依靠村民建立村级运营管护队,打造一支成熟、稳定的长效管护队伍。要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县,积极探索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偿、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成后能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要以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为契机,适时推进县域内城乡人居环境一体化管护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实时监督、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以镇为单位建立数字化监督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手段,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监督管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实现社会监督常态化。(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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