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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茂初(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引言
数字化、绿色低碳化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两种重要趋势,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产业技术转型的关键动力,也是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内涵。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会议提出“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基础设施、节能减排降碳,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政策举措,表明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经济是我国高质量发展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抓手。
产业数字化与产业绿色低碳化之间、数字经济与绿色低碳经济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或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由于这种互融互促关系的存在,加速并深化了数字化、绿色低碳化的转型进程,加快了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经济的扩张,同时拓展了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范围和方向,强化了数字化、绿色低碳化对产业领域、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的渗透影响。
本文围绕数字化对经济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绿色低碳化对经济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数字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可能路径及其发展误区展开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更好把握数字化和绿色低碳化融合发展的机理,寻求数字化作用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路径,实现数字化促进经济效益提升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双重作用提供参考。
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效应
数字经济(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通过网络平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形成数据、算力等新生产要素,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坚持“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数字经济驱动经济增长的机理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种效应:
一是创新驱动效应。数字经济通过产业技术、产业模式和产业组织的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从而带来效率提升和成本降低,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动力。
二是数据要素扩张效应。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要素,以其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在充分流动和共享的条件下,在算力等技术支撑下,不仅能够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新模式,而且还能促进新需求和新增长点的不断形成。
三是网络扩张乘数效应。梅特卡夫定律表明,数字经济具有随着用户数量增加,产品或服务价值呈乘数增长的特征,进而形成产业集聚并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即数字经济规模循环扩张可引致“乘数效应”。如,数字化平台使得各行各业企业通过使用数字平台而产生交互促进效应。
四是产业融合的范围经济效应。产业融合,从线性关联的产业联系改造升级为多重关联乃至融合为一个系统。产业融合、经济活动过程融合可带来各类市场主体、消费主体的“范围经济效应”,即生产者通过融合方式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或服务,其成本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所需成本之和;同理,消费者通过融合方式同时满足多种产品或服务需求,其支付低于分别消费的支付之和。
五是普惠共享共创效应。数字经济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共享网络平台,使得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产业经济活动中,供给和需求双方资源得以整合而精准匹配交易活动,各方共享共创价值。由精准配置可带来各类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实现“帕累托改进”(即一方利益增进而不带来他方损益)。同时,网络平台还可以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居中解决“卡尔多改进”中的补偿问题(即“一方利益增进对另一方利益有所损益时给予足额补偿”)。
六是突破经济活动的时空约束。基于网络空间的市场供需主体,能够突破传统经济模式的时间空间约束(如交通运输约束、资源可及性、需求满足即时性约束等),使得传统经济模式的约束条件大大放松,从而使得生产函数决定的生产可能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七是突破经济不合理性的约束。由于数字化使得许多产业行为、企业行为、消费者行为,在其行为过程中或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障碍得以大大消除,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使得原本经济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成为了经济合理行为,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范围得以拓展。
绿色低碳发展的实现路径
产业绿色低碳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生态功能的可持续性。亦即要求,人类经济活动中对生态系统带来影响的碳排放、污染排放,必须限制在自然生态系统的自净化能力可吸收的范围之内。因此,经济活动中碳排放、污染排放的排放量必须设定额度限制。“绿色低碳化”就是:在排放额度约束下,通过提高单位排放的使用效率(即生态效率)来满足社会成员需求及其增长。在推进绿色低碳化的过程中,劳动、资本等传统要素不可能显著扩张(否则将同步增加排放),要想使绿色低碳目标和经济-民生目标得以兼顾,只能通过各种要素的生态效率提升来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应遵循促进可持续增长、经济-民生影响可承受、减排降碳经济成本合理、先立后破等原则。
绿色低碳路径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产业结构朝着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绿色产业和服务业,降低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比重,通过单位生产使用排放额度较低的产业特征,可以在排放额度约束下实现一定程度的经济增长。传统产业通过技术改造、生产流程改进、专业化规模化排放治理等方式,降低能耗、降低排放强度、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产业内部,通过较高生态效率的生产能力对较低生态效率的生产力进行有效替代;区域间,产业发展按照生态效率比较优势在各区域优化布局与调整等方式,也是产业结构绿色低碳化的转型路径。
其二,全产业链整体性减排降碳。产业经济活动的绿色低碳化,不能通过污染排放和碳排放在产业间、企业间、区域间或时序间的时空转移来实现,只有各个环节和全过程的减排降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低碳化。产业链上下游之间进行排放核算并协同构建减排降碳的优化路径,全产业链减排降碳共性技术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有效供给,对贸易、物流、报废等过程减排降碳的重视,各产业之间形成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效益等方式,都是全生命周期减排降碳的重要内容。
其三,能源结构改变与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经济活动中的能源消耗是排放的主要源头,所以绿色低碳化过程中,既要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并对化石能源的使用进行有效替代,也要持续提高化石能源的使用效率,使得化石能源在一定程度上也转化为生态效率较高的能源。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现高生态效率能源供给的有效替代;着力发展使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实现高生态效率能源需求的有效替代;加强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传统能源利用效率、使煤炭等资源禀赋得以有效利用等方式,是能源结构改变与能源效率提升的主要路径。
其四,排放额度(包括碳汇)市场化配置,倒逼产业企业的“选择效应”与“创新效应”。在绿色低碳化目标下,排放额度是有限的,因此,排放额度必须得到最优配置,才能使其在经济增长中发挥最大作用。在排放配额的制度安排下,通过市场交易使得排放权从使用效率较低的地区、产业、企业自由流向使用效率较高的地区、产业、企业,是排放权优化配置必然手段。排放权主要通过市场交易进行配置,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均衡价格成为引导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化行为的市场信号和利益机制,是排放权得以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
其五,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化的持续推进,必须强化绿色技术创新的投入与推广,并有效替代非绿色低碳类型的技术。核心问题是技术创新偏向问题,即要区分并识别技术创新的类型——是单纯促进经济增长的技术创新还是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创新。
其六,绿色低碳消费的有效满足。绿色低碳化过程中,消费者对于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是引导企业进行绿色低碳化生产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既要促进绿色低碳消费群体的持续增加,也要促进这一群体的绿色低碳消费偏好得以有效满足。
其七,绿色金融的杠杆撬动。绿色低碳的发展现实与发展趋势,展现了良好的预期规模和预期收益,为绿色低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可信的物质基础。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以及从绿色低碳层面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判和风险控制,通过各种金融途径促使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向绿色低碳化方向转型。
数字化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作用
现实经济发展,正处于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同步推进的转型进程之中。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两者交互影响进而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数字化通过其各种增长促进效应,助推绿色低碳发展;绿色低碳发展,则为数字化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应用场景,使数字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得以持续扩大。
其一,数字化对于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升级起着重要作用。数字经济的相关产业中大部分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绿色产业和服务业,具有排放强度较低的产业特征;传统实体经济(特别是能源、电力、冶金、制造、交通、建筑等重点碳排放领域)的数字化改造、数字化融合,使得传统产业排放强度大幅度降低。例如,在钢铁产业链中,数字化可以优化生产流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数字化生产设备对传统资本设备的替代,可实现高生态效率的生产能力对较低生态效率的生产能力的有效替代。
其二,产业链上下游之间进行数字化衔接,信息联通和数据共享,有助于协同构建减排降碳的数字化优化路径,有助于构建产业间、企业间循环经济实现路径,有助于有效供给全产业链减排降碳共性数字技术;而国内外贸易、物流等过程的数字化流程,有助于全过程的减排降碳。
其三,能源生产、传输、分配、存储、使用过程的数字化,对传统能源向新能源全过程有效转换和有效替代起着支撑性的作用;数字化也是节能、提高传统能源效率的重要路径。如,对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实现能源分布式管理和共享带来全流程的效率改进。
其四,网络平台、大数据等数字化工具,是排放权市场交易的基础,以及排放权得以优化配置的基础。数字化是排放权市场完善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完善排放权交易产品、促进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并保障其利益、形成可信市场价格、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必要手段。
其五,数字化融入到技术创新,能够为同一目标的创新提供多条可行的技术路径,并可通过大数据和大模型预测各条技术路径的经济-民生与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成效,从而有助于市场主体选择更有利于绿色低碳化且经济成本合理、经济-民生影响可承受的创新路径。
其六,在最终消费领域,通过大数据、数字经济平台的精准匹配能力,可以使绿色低碳消费群体得到有效识别,使消费者对于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得到精准供给;通过数字化平台,可将个人减排量等绿色低碳行为转化为个人资产,进而引导消费者群体更广泛的绿色低碳消费行为。
其七,整合企业绿色低碳方面的大数据信息,并通过大模型综合分析,使得金融机构确定企业信用和风险的依据更加精准,有助于绿色金融真正起到引导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
数字化可以弥补绿色低碳规制对增长的束紧影响
经济活动中的排放量必须设定额度限制,是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然要求。使得传统的要素扩张型增长方式受到严格制约,经济增长也必然因生态环境要素方面约束条件的强化而受到束紧制约。传统模式的许多产业经济活动、企业经济活动,因增加了约束条件,经济合理性减弱而面临退出的困境。反过来,也因绿色低碳规制可能严重影响增长进而影响民生福祉,不得不考虑放缓绿色低碳化进程。但是,数字化作用于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数字化带来的经济增长促进效应,可以弥补绿色低碳规制对经济-民生的制约影响,也可以弥补绿色低碳规制导致的经济不合理性和对经济增长的束紧约束,从而保证绿色低碳目标在经济增长得以持续的条件下推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数字化对绿色低碳规制束紧增长的弥补作用。
其一,创新驱动动能转换的弥补作用。数字化和绿色低碳化在创新领域相互融合,通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组织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动力。
其二,数据要素扩张效应和网络效应的弥补作用。产业数字化,能够不断形成并有效使用数据要素,新要素融入生产函数能够带来新的增长。数据要素的扩张,不像传统要素那样受排放额度的约束;网络效应的存在,通过其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排放额度的使用效率,使得经济规模扩张不会带来排放的同比例增加。
其三,普惠共享共创效应的弥补作用。数字经济通过共享网络平台等方式,使得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产业经济活动中,共享共创价值。通过大数据、数字经济的精准匹配能力,使得绿色低碳消费群体得到有效识别,使消费者对于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需求得到精准供给。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的结合,使得一些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需,从原本“不经济”转化为“经济合理”而发展壮大起来。
其四,产业协同带动经济新增长。数字化和绿色低碳化在产业层面有很多交集,例如,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这些产业将数字技术和绿色低碳技术相结合,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其五,数字化相关新型基础设施的赋能作用。新型基础设施不仅推动基础设施领域本身的节能减排降碳,同时能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利用,通过用能优化、成本优化、供需匹配优化等助推中间需求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东数西算”等新型基础产业的布局,则促进了区域间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的协调发展。
其六,政策支持对新增长的双重育成效应。数字经济与绿色低碳经济,在初期发展阶段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但在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同步发展并相互融合的背景下,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措施来鼓励企业进行数字化和绿色化同步改造,可以发挥出双重迭加的促进效应。同步推进,可有效节约政策资源和政府资源的投入。
防范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融合中的发展误区
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同步推进过程中,两者交互影响进而相互融合。数字化能够促使绿色低碳化各种路径得以实现,能够弥补绿色低碳规制对经济增长的约束,但这并不是无条件的。现实发展过程中,还应防范若干可能误区。
其一,数字经济与某些绿色低碳产业的融合,市场规模并没有较大的扩张空间,投资获益的规模有限。但由于非理性的“一窝蜂”式集中投资,导致该产业迅速陷入产能过剩状况。由此进行的投资,既没有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反而因过剩投资、非有效投资带来额外的碳排放和污染排放。例如,部分共享经济的产业投资就出现过此类现象。
其二,产业预期收益率、产业预期市场需求、产业预期参与规模及其扩张趋势,尚处于设想阶段,能否真正成为现实发展图景,存在诸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如果以此作为产业投资的预期获益、预期扩张基础,该投资方向将存在巨大风险。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投资市场中,早期收益极有可能是以后来参与者的后续投资支付的,形成虚幻的高收益率而误导更多的潜在投资者陆续参与其中,循环往复直至难以为继。如,虚拟货币的相关投资活动、过于概念化的“元宇宙”相关投资活动、过于泛化的人工智能相关投资活动,都应谨防其走上这一形式的发展路径。
其三,绿色低碳方面的规制,具有使得难以承受规制成本的企业退出而保留生态效率较高企业的“选择效应”。可能因数字化的短期成效,使得原本应退出的企业短期内效率有所提升,使之仍然留在行业内,而弱化了绿色低碳规制的选择效应,延缓了有效替代进程。
其四,绿色低碳规制,具有促使企业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波特效应”。可能因数字化的短期成效,使得原本不得不加速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企业放缓其创新力度和步伐,从而弱化了绿色低碳规制的创新效应。换言之,数字化的短期成效,可能使得企业因应环境规制选择“策略性创新”而不选择“实质性创新”。
其五,数字经济具备强化绿色低碳名义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规模化扩张的条件,使得绿色低碳金融可能朝着虚拟化方向发展,而偏离绿色低碳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
其六,因效率改进有限而导致社会福利减少的“数字化”。现实中存在为数字化而数字化的现象,并无必要、徒增繁复,反而会逼退传统消费群体及传统消费品市场供需,减少既有就业岗位。
其七,数字经济在初期发展阶段,并非必然具有绿色低碳特征。某些数字经济活动,本身甚至是高耗能部门。在绿色低碳规制的执行过程中,要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评估决策,对于发展前景广阔的投资方向应适当宽容,而对于非理性的投资方向(如虚拟货币“挖矿”相关产业)则应坚决遏制。
针对上述问题,在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的同步发展过程中,要妥善权衡,寻求可行路径,有效防范非预期结果的出现。(来源:《国家治理》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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