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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纪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干部队伍状况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对一个政党、一个国家来说,干部队伍状况的好坏,能不能不断培养和锻造出优秀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成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团结带领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高度重视培养造就能够担当重任的干部队伍。”在党的事业中,我们完全可以说,干部问题是一个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问题。正如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对我们党来说,好干部或者说好的干部队伍是有明确标准的,从大的方面来看就是德才兼备。但是,好干部的标准又是具体的、历史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指导伟大的革命,要有伟大的党,要有许多最好的干部”,并明确提出了好干部的七条标准,即:懂得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有政治远见,有工作能力,富于牺牲精神,能独立解决问题,困难中不动摇,忠心耿耿地为民族、为阶级、为党而工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明确把“懂政治、懂业务、又红又专”作为好干部的标准,正如他指出的:“我们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努力精通技术和业务,使自己成为内行,又红又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鉴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前提是“要有一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干部队伍”,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这一时期好干部的标准,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好干部的五条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强调,“理想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是不是好干部首先看这一条”,“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不相信马克思主义,不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上不合格,经不起风浪,这样的干部能耐再大也不是我们党需要的好干部。”理想信念坚定和对党忠诚是紧密联系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是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是否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衡量干部的第一标准”,“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样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必然“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
以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新时代新征程,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以铁的纪律管好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作风,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解决管党治党、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纪律建设严肃性、威慑力不断增强,标本兼治作用充分彰显,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经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漂浮状况显著改变,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显著增强。全党思想上更加统一、政治上更加团结、行动上更加一致,组织纪律性和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同时也应清醒看到,仍有个别党组织对纪律建设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党员干部“目中无纪”,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把纪法教育当成“耳旁风”,对纪法缺乏敬畏,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
比如,有的干部连基本规矩都不讲,毫无制度意识,毫无敬畏之心,缺乏为官做人的起码底线,口无遮拦,随心所欲,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干。从已经查处的顶风违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置若罔闻,搞“四风”毫无顾忌,搞腐败心存侥幸。又如,有的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在谈到全面从严治党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
“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只有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避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从而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铁的纪律是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实现初心使命的根本保障。
对我们党来说,所谓铁的纪律,是指党的纪律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是指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纪律的这种属性,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如果党的纪律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正是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新征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的重要遵循 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党用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为我们党以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了重要遵循。
党员干部对党忠诚,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有条件的而是无条件的,是政治标准、更是实践标准。《条例》把对党忠诚细化为对党的信仰、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纪律规范。比如,《条例》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规定;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又如,《条例》明确“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再如,《条例》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明确“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纪律规范为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对党忠诚划出了纪律红线、行为底线。
廉洁自律、个人干净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条例》划定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比如,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明确列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吃喝,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分规定。又如,《条例》扩大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认定范围,增写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调离职并非“离管”,提醒党员干部只要违犯党纪就不存在“既往不咎”,离职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还如,鉴于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条例》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明确列出生活作风奢靡腐化、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行为等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这些纪律规范,为广大党员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正确处理公私、义利、是非、情法、亲清、俭奢、苦乐、得失的关系,自觉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预防和反对腐败,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提供了标准和遵循。
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条例》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为党员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划定纪律红线、行为底线。比如,《条例》对党员干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又如,《条例》对党员干部在维护群众利益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还如,《条例》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增加了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再如,《条例》充实了在干部、职工的“职级晋升”“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条款,以利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以利于凝聚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正能量。还如,《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完善相关条款,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及相应处理,特别明确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为防止问责滥用泛化,《条例》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纪律规范,为党员干部保持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奋斗姿态和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抓工作落实,坚决摒弃一切明哲保身、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等消极行为,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规矩,提供了遵循。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应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上文略有删减
选自 |《人民论坛》杂志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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