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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顺武:健全种业振兴制度 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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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0: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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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顺武(西南政法大学第十届学术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开始施行。该部法律共11章74条,从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笔者从健全种业振兴制度的重要意义入手,解读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地归纳出我国健全种业振兴制度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推进路径。健全种业振兴制度的重要意义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推进种业振兴,维护种业安全,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而言,健全种业振兴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健全种业振兴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支撑。种子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害之一,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种业振兴的要点在于通过技术的发展与加持来促使主要粮食作物种子得到改良升级,从而拓宽粮食增产、增值的空间。在耕地面积有限的现实背景下,虽然粮食单产能否提高受制于多种因素,但重心还在于种质资源所具备的增产能力。当前,我国培育出的良种对增产的贡献率已经超过45%,这为我国粮食产量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提供了重要支撑。进入新时代,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理念从“吃得饱”转变为“吃得好”“吃得健康”,而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创制一批具有优良性状的新品种,能够达到提高种质资源品质、加强农作物营养的目的,从而将老百姓“吃得好”“吃得健康”落到实处。从这个角度来看,健全种业振兴制度,进而保障国家粮食供给的数量和提升粮食供给的质量显得尤为必要。健全种业振兴制度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加快建设农业强国,需要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而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种子属于关键节点。种业作为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农业自然条件无法大规模改进的约束条件下,具有鲜明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特征,已成为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关键要素。进一步来讲,种子是端好中国饭碗的底座,更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石。例如,实践中针对农作物抗病害研发的种子,有助于粮食高产稳产;一些育种基地研制出的新种子,有望彻底改变盐碱地改造的难题,实现“以种适地”,这为农业发展插上了科技的翅膀。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笔者认为健全种业振兴制度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健全种业振兴制度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环节。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中,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特别是确保粮食供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目标。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如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一个思路就是通过健全种业振兴制度,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发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路径。正因如此,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发展现代高效农业,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这是乡村振兴的“牛鼻子”。由此看来,健全种业振兴制度可以说是为乡村振兴提质增效的基础环节。健全种业振兴制度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推进路径推进种业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久久为功,如何从制度层面予以推进,进而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从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规定来看,以下几个方面是特别值得重视的。建立种源安全制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库建设。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健全国家良种繁育体系,推进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供种保障能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保障种源自主可控至关重要,提升我国供种能力理当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其一,要开展各类农业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查清农业种质资源家底,加大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力度,拓展种质资源保护方式,丰富种质资源内容。其二,要利用数字化智能平台,对分类甄别后的种质资源进行鉴定与评价,以此建设好国家种质资源库,从而防止一些稀有、珍贵种质资源的丢失。同时探索具有商业化应用价值的优异基因,为后续育种研究工作奠定基础。其三,要加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单位间的联动。通过既有的种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种质资源信息合理共享,消解不同研究单位联合育种的信息障碍。事实上,种质资源信息的公开也为其开发利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其四,要细化种子储备制度,定期开展储备种子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把好储备种子入库关、质量关和出库关,确保储备种子“储得足、管得好、用得上”。为此,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九条还专门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构造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制度,培育一批种业龙头企业。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粮食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该条规定展现了提升育种创新能力及其产业化应用的决心。可以说,如何有序开展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已成为突破种业核心技术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一方面,要顺应“数字化+生物技术”的种业发展潮流,集中力量实施生物育种重大攻关项目,支持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技术研究,实现农作物的精准育种。其中,建立以政府引领为前提,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生物育种“产学研”协同发展平台,加强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激励与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种业企业。种业企业是促进种业发展和创新最重要的主体,适当引导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本融入种业企业,形成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特色企业为支撑的种业企业结构,如此方能在最大程度上增强种业企业的科技实力。同时,要鼓励种业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建立专业化生物育种实验室,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发挥市场在种业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最终提升种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完善种业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为种业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在加强农业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完善种业法治体系,有助于提升种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其一,要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要以种子法为基础,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行政规章制度来加强植物新品种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大种子打假护权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种。其二,要强化对种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通过制定严格的种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查处侵犯种子专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探索并完善种子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保障育种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三,要建立种业安全审查机制,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开展合资合作、品种研发等行为的监管,防止国内优异种质资源和先进育种技术流失,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确保国内种业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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