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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雄:坚持完善和创新并举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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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8 09: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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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明显加快,在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取得巨大成绩,构成实现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这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开创性地提出一系列事关农业、农村、农民的重大改革发展战略和举措,我国正在走出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符合“大国小农”基本国情的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强调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过程,本质上是城乡发展过程相互嵌入、城乡发展动力相互传导、城乡发展成果相互分享的过程。党中央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置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整体框架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于把城乡融合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广领域的高度重视。因此,着眼我国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必须充分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深入推进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坚持完善和创新并举,让农村改革成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加速器,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持续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化农业农村生产关系,是我国“三农”工作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成就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要首先坚持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一是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事关农村安定、农民安心、农业安稳大局。要在已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上,做好整省试点,并逐渐提出具体方案,形成指导意见,夯实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由于对人地情况的摸底是开展延包的前提,工作量大、耗时长,建议各地加快摸底。要充分利用过去几年开展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对土地情况、集体成员变化情况做好摸底登记,制作人地档案,做好延包准备。同时,要以程序规范为重要抓手,通过规范延包工作的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工作台账,提高延包工作质量。


二是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等问题,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点之一。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养工程,打造农民合作社领头人人才库,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加强对农村经营主体骨干的培训。围绕促进小农户现代化,创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机制,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探索多元化的适度规模经营机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升行动为核心,不断提高规范发展水平,带动小农户参与合作经营。
三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应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和发展,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借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机遇,探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的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激活农村资源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助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实现。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广大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改革发展中分享更多成果。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生产资料,同时还兼具其他多重功能和属性,深化农村改革依然要继续坚持把握好这条主线。
一是健全农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农地流转的效率直接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健全农地流转价格至关重要。要推动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制度,降低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交易成本。要做好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加强流转价格指导。综合考虑土壤条件、区位条件、产品价格、生产成本等因素,根据种植粮食、露天蔬菜、设施农业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价格。要加强流转情况监测,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地经营权的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土地开展农业生产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等,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对转入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核查评估。
二是“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是联系城乡两头的改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坚持“稳慎”原则,主要的改革方向应当是探索“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丰富各项权能。要坚守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资料的底线。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仍不完善,农民非农就业还面临结构性、摩擦性的失业风险,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还存在不少隐性门槛。因此对于农民而言,宅基地承担着重要的生活保障功能,是农民面临各类风险时的退路。同时也应进一步明确农民带着宅基地权益进城的政策,解决不少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因顾及宅基地权益不愿意真正市民化的后顾之忧。此外还要支持和鼓励农民采取自营、出租等方式有效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是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重点是要提高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性、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农民收益。要从制度层面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阶段流程,统一入市合同文本,对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支付方式、土地用途、环保要求等方面作清晰规定,对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的补偿额度、违约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要在入市主体和入市路径上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创新。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后,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处置方案,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

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需要重点聚焦农业农村多元投入机制,要从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等不同方面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另外需要强化价格补贴和保险“三位一体”的农民收入保障,以促进农民增收的实际成效保护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种植的积极性。
一是完善财政支持乡村振兴体制机制。财政支持是强农惠农富农支持的基础。要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增速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基本持平的体制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到“十四五”末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提高至50%以上,保障财政支农资金的合理增速。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三农”投入责任,引导、支持、督促各地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构建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合理拓宽财政支农资金的收入来源,结合预算编制安排,将符合条件的“三农”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中。同时,要全方位评价财政支农效果,综合提高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效率。加强对财政资金投入绩效的有效评估,丰富评价维度,全面识别财政资金投入的多重影响。


二是创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体制机制。为农业农村注入金融活水,对于盘活农业农村各类要素资源十分关键。要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继续强化普惠金融供给力度,提高涉农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加快健全既适应金融市场规律、又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保持县域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数量总体稳定、资金投放以涉农业务为主。同步加快发展“面对面”的差异化、特色化、低成本融资服务,延伸普惠金融覆盖面。要推动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创新。支持承保机构开发符合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需求、保障水平更高的新型险种,探索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和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
三是创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体制机制。社会资本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市场力量。要因地制宜创新社会资本投融资方式,完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探索区域整体开发模式,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共赢机制。要打造一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合作平台,完善规划体系平台,构建现代农业园区平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平台,推进项目数据信息共享。此外,农业农村领域的政策红利是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的重要因素,因此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避免出现政策的频繁变动,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坚定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农村的信心。要重视解决对经营主体“重引入、轻管理”的政策供给问题,对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政策应对。(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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