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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希林:集体经济的自然限度:基于集体力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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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09: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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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希林(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大包干”作为小岗村农民首创的自发生产模式,在集体生产模式中彻底改变了村庄经济状况,帮助其摆脱贫困。这一令人瞩目的经济绩效,成为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典范与动因,并带动了整个国家的变革。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使农村经济迅速得到了恢复与提高。这一社会经济变迁史实引发学术界反思与探讨:以往被视为优越的人民公社制为何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家庭责任制却高效率?马克思集体力理论视角可能有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规律与权利边界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了协作的概念。他指出,协作既能满足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要求,节约生产资料和杂费,提高个人生产力,又能创造集体生产力。那么,我们如何理解集体生产力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义呢?

集体生产力并非虚构,而是基于协作与分工的性质而存在的客观可能性。这种劳动组织既能确保产品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量相一致,又能节约生产资料和杂费。此外,它还能在社会交往中激发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

或许正是基于这些考虑,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集体化后,人们普遍认为集体化劳动组织是必然趋势,因为生产资料需要集体化。然而,在农业领域,集体劳动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才能产生集体生产力。

1.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经济增长和自然增长是相互关联的。我们不仅需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律,也要遵循生物发展的自然规律。正如周其仁所指出的,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特点是利用生命自然力来利用其他自然力。为了获得丰收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我们必须根据当地的环境和季节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然而,如果我们盲目指挥、否认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过度强调集体劳动组织,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在集体化中的生产力将变得负数,而非正数。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农业生产的特殊性,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以实现农业生产的最大化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农业生产中取得良好的效益。

2.在各级农业集体经济单位中,成员的自然财产权应该明确并适度分配。一方面,非某个集体单位的成员,如果没有参与该集体单位的生产劳动,就无条件享受该集体的分配。另一方面,集体所有制必须确保社员按劳分配,使他们的生活逐步改善,满足各个集体所有制的需求,包括补偿消耗品、扩大生产、应对风险,以及为满足人们的“共同需求”建立设施,为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们设立公共基金。

然而,在左倾错误的引导下,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执行的不是等价交换,而是无偿平调。这种做法导致集体生产力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被无偿平调的“共产风”吹走。在这种情况下,年收入下降的社员如何能在集体劳动中“激发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呢?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不仅削弱了个人的动力,也对集体生产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确保合理的分配机制,以激励每个人的积极性和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家庭经营:一种集体经济的延续


“左”倾错误抹杀了因地制宜的生产方针,抹杀了逐步增加社员收入和改善他们生活的要求,从而破坏了协作所能产生的一种“社会劳动的自然力”。这并不是马克思的集体力理论缺乏科学根据,而是人们对该理论的理解过于简单化、片面化,从而破坏了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效率的结果。

1978年,小岗村18户农民私下达成“大包干”协议,按下“红手印”,开始了分田到户和个体经营,这一冲破制度约束的行为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还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从而拉开了家庭联产责任制改革的序幕。然而,这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责任制是否否定了生产中的协作与分工,是否与马克思关于协作分工的原理相矛盾,值得深入探讨。

生产责任制实践已经证明,承包户在产粮和多种经营上并不是彼此隔离各自孤立的,而是一种基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再合作”的新型集体经济。在包干或者包产时,对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栽培,手工副业生产经营和大性畜养殖等也都采取专业化大包干。尽管各个包干户生产看似社会性不强,但是就其现实关系而言,无论是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无论是手工副业还是大牲畜养殖,均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合作。因此,在生产责任制之下,协作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是一种补充形式。协作与生产责任制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协作是生产责任制前提下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对于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所指出的关于协作能够产生一种集体力的理论,还是客观地存在着,而且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方面,集体力发挥出日益深远的影响。



三、农业生产社会化:集体力的影响日益深远


在农业生产领域,从孤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变为分工细密、协作广泛的农业社会化生产,集体力日益凸显出其为整体所有且不可分割的物质生产能力。具体来说,这种集体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是集体力的体现之一。过去,农业生产总过程由一个企业单独完成,而现在则是由若干专门从事某一环节或某阶段经济活动的企业共同完成。只有在各种分工协作中,农业的生产能力才能转化为满足现实需求的各种现实的生产力。正如马克思所说,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因此,农艺过程的专业化分工是实现农业社会化生产的关键,也是集体力的重要体现之一。

2.农业生产的一体化发展是集体力的另一个重要体现。过去,农业生产总过程由农业本身自我完成,而现在则必须与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来完成。这种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意味着产业间关联性的加强,产业层次的深化,产业链协同带来的成果,整体性也日益突出,已经不能还原到每个企业或个人。因此,农业生产的一体化发展是实现农业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趋势,也是集体力的另一个重要体现。

3.农业知识生产社会化是集体力的又一体现。过去,三农研究常由学术个体户或一个研究院单独完成,而现在则是政府、社会、学术共同体的集体结晶。纯科学的农业知识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机制资助科学农业知识的生产和应用,比如援建乡村振兴研究院,委托重大理论课题等。此外,随着全国农业科学共同体的日益紧密联系,农业教育基地和农村发展研究所等机构共同推动了农业知识生产的全国化,农业科学越来越呈现出一种三农工作者共同的生产力。因此,农业知识生产社会化是实现农业社会化生产的重要体现,也是集体力的又一体现。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协作所创造的集体生产力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其影响范围和强度也在不断扩大和增强。随着机制的不断完善,这种生产力的发挥将会更加显著。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只要我们遵循客观规律,克服协作中的各种不利因素,就能够充分发挥新型农业集体经济的优势,展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当然,这种理论优越性还需要通过人民群众的不断实践来加以检验。(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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