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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有幸参加第一期家户制工作坊的研讨和交流。在这次工作坊中,徐老师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研究主题,即“家户”作为一种型制,是自然生成的,还是治理而成的?以及“家户”的内在要素是什么?围绕这一问题,我尝试做一个回答。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家户单元的形成条件与制度要素”。 从内涵上看,家户可以界定为一种基于家庭关系和户籍关系形成的政治社会组织。家户不仅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从形式上看,家户单元是以家庭为基本载体的,但家户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家庭,而是具有强烈的中国特性。作为一种型制,家户单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化的过程,是中国特殊的历史政治条件的产物。
一、家户单元的形成条件家户单元是如何形成的?我想需要满足两类条件:前置条件和核心条件。前置条件可以看作家户单元形成的基础性条件,而核心条件则是家户单元形成的关键因素。其中,前置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 (一)前置条件一:个体家庭的产生 家户单元的形成,首先是以个体家庭的产生为前提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家庭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做过深入的分析。根据我国的考古资料分析,早在新石器时代早期,我国就出现了对偶家庭。但当时的家庭是依附于氏族公社的,人们也尚未形成明确的家庭观念。氏族制度瓦解之后,家庭组织也并未完全独立出来,而是被宗族制度所束缚,表现为生产上的“耦耕俱耘”,即以宗族为单位组织生产和劳动。直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废弃和宗族制的解体,个体小家庭才得以真正独立,并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前置条件二:农耕生产模式的形成 除了个体小家庭的产生之外,农耕生产模式的形成是家户单元形成的另一个前置条件。简单地说,个体家庭从性质上看是一个社会组织,但并不必然是一个生产和经济组织。只有当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二者合一时,家户单元才有可能形成。从历史上看,中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中原核心地带的气候条件和自然环境均适宜进行农业耕作和经营。农耕生产要求耕作者固定居住于一地,且最适宜采取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家户经营的特点我们都比较熟悉,这便是分散经营、自给自足、男耕女织。这一生产方式在农耕地区效率最高,也符合传统中国小块土地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核心条件:国家治理的内在需要 家户不仅是社会和生产单元,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从性质上看,家户单元是作为社会单元的“家”与作为行政单元的“户”的结合,其从一开始就是为满足国家治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家户主要是通过户籍制度与国家建立联系。春秋战国时期,诸国征战,为掌握人口和财源,各个诸侯国逐步建立起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秦统一全国之后,户籍管理办法日臻完备,并最终在汉代通过“编户齐民”制度固定下来。“编户齐民” 并非一般意义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确立国家责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制士处民、征收贡赋、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在此,制士处民、征收贡赋、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均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家户单元则成为国家实现其治理目标的重要载体。 基于前述几点的分析,那么我想可以对徐老师提出的问题作一回应。这便是:家户单元的形成既有自然演化的因素,也是国家治理的结果。其中,个体家庭的产生和农耕生产模式的形成主要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而编户齐民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国家治理的结果。进一步来看,作为一种制度类型,家户单元的“普遍性因素”主要是自然演化而成的,而其“独特性因素”主要是国家建构而形成的。就此来看,家户单元的国家治理属性又显得更为突出。
二、家户单元的制度要素从家户的形成过程和属性来看,家户单元至少应当具备四个制度要素,即组织要素、功能要素、观念要素以及国家要素。 (一)组织要素 组织要素表现为家户单元需以独立的家庭组织为基本载体。在此,独立性和不可分性是组织要素的基本衡量标准。独立性是指家户单元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被其他社会组织所包裹和控制。例如,氏族制度瓦解之前,虽然有家庭组织,但其并未完全独立出来,缺乏独立性。不可分性是指家户单元内部无法再分化出更小的社会单元,具有内在的聚合性。例如,从产权上看,传统中国的家户是最小也是最稳定的产权单元,费孝通先生指出“在拥有财产的群体中,家是一个基本群体。”“个人所有权总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权名义之下”。 (二)功能要素 功能要素表现为家户单元需承担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具有功能上的完备性。从经济功能上看,家户是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元,表现为一种明确的“同居共财”关系。从社会功能上看,家户是基本的生产、教育、抚育、赡养单元。历史上,个人的生老病死都在家户单元中完成的,个体依托于家户而存在,脱离家户的个体普遍缺乏自主生存能力。对此,费正清就曾精辟地指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 (三)观念要素 观念要素主要表现为家户单元中家户与个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来看,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家长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即对于家户个体而言,家长在家户治理中具有支配性地位。对内来看,家长是家户财产和经济资源的占有者和支配者。对外而言,家长是家户对外关系的合法代表。二是家户的整体性。即在家户发展过程中,家户个体是凝结在家户整体之中的,并形成家户至上的观念意识,表现为家户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家户利益。 (四)国家要素 国家要素主要表现为家户单元与国家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国家要素是家户单元的核心要素,也反映了家户单元所蕴含的中国特性。一方面,家户是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责任单位。秦汉以来,国家通过“编户齐民”将国家权力直达家户,实现国家政权的税收汲取和兵源征集目标。另一方面,家户是国家律法的基本责任单位。家长作为家户的代表,掌握家户之主权,对国家负责。因而家户成员如有违法,家长需承担首要责任。例如,唐律规定:“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唐律疏议·户婚》)。 综合来看,组织要素、功能要素、观念要素以及国家要素共同构成了家户单元的制度基础,也大体反映了家户单元所具备的内在要素。在长期的历史演化过程中,尽管家户单元的具体形态会发生一些变动和起伏,但上述几个要素是基本保持不变的。(来源:乡村发现) (本文为作者2024年10月9日在“家户制工作坊”第一期的发言,经作者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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