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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昌,男,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河海大学基地)研究员。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应有之义。总体上看,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各行各业都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几次党代会报告都对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了特别强调。党的十八大强调:“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十九大强调:“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推动到引导再到激励,说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还有很大空间。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多次提出推进乡村振兴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通过设岗定责等方式,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与此同时,学术界对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行了探讨。有学者从宏观视角讨论了新时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内涵、价值和路径。有学者以角色理论为视角,分析了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意义、困境和应对策略。但总体上看,学术界对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研究还不充分。本文系统分析新时代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多重动因、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期待对推进农村基层党建引领乡村振兴有所启发。一、新时代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动因 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的外在呈现。新时代强化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履行基层党建责任等,都需要更加强化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乡村实践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从“六个如何始终”的视角对大党独有难题的科学内涵进行深刻阐释。这“六个如何始终”是针对全党而言的,但对农村党员也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具体来说,一是农村党员也面临着如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如何保持同农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如何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如何保持党组织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等难题。二是受地域文化和村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有的村落家族文化比较突出,这导致有的地方村级党组织容易因家族利益而分成派别,难以形成党组织的团结统一。三是农村党组织如何提升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农村党组织是村域社会的领导核心,如何有效领导和推行基层社会治理,对党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四是农村党员如何保持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任务艰巨,需要党组织和党员带领广大群众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拼搏奋斗。如果得过且过,想歇歇脚,甚至存在等靠要思想,和美乡村建设就无从谈起。五是农村党员如何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农村社会经过几十年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农村改革发展还存在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农村党员能够及时把问题反映上来,敢于应对前进中的困难。六是农村党组织如何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对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具有决定性作用,但党员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如果党员都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能够以集体利益为重,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就能够对党组织带头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容易形成。因此,在乡村中解决大党独有难题,需要进一步强化党员先锋模范作用。2.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使命的应有之义在新时代以来的脱贫攻坚进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在抓党建促脱贫中得到锻造,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基层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农村党员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脱贫攻坚相比,乡村全面振兴任务更加艰巨。对此,习近平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在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三农’工作重心已经实现历史性转移,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这件事刚刚破题,更为艰巨繁重的任务还在后面,决不能松劲歇脚,更不能换频道。”质言之,乡村全面振兴的任务之艰巨前所未有。之所以如此艰巨,是由乡村全面振兴的内涵决定的。从本质上看,乡村全面振兴就是实现乡村现代化,包括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五个方面。每一个方面的振兴都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有的方面的振兴看起来甚至是个两难的问题。这五个方面的振兴,有的与党员有直接关系,有的与党员的关系不是那么直接,但都对党员提出了新要求。具体来说,一是如何实现组织振兴。实现组织振兴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党组织振兴。实现党组织振兴需要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党员队伍以及党员队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如何实现人才振兴。实现人才振兴,既需要创造条件引导外出人员有序返乡和规范引导城市人才下乡,也需要发挥现有人才的重要作用,而农村党员队伍是现有人才的中坚力量,如何发挥现有党员队伍作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如何实现文化振兴。实现乡村文化振兴要更好地发挥文化对乡村发展的支撑和激励作用,构建祥和的文化氛围和社会风尚。农村党员作为农村中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要在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形成塑造中发挥更大作用。总之,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对党员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广大党员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带领广大群众一起努力才能实现。3.严格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指出:“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相关党内法规都对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了要求。一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对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规定。党章强调:“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章还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都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体现。二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农村实际对农村党员发挥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党内法规依据,也是农村党员发挥作用的根本遵循。其中规定:“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乡村振兴,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也强调党的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三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提出了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的要求,并强调“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也强调,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总之,一系列党内法规都对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了强调,有的是从宏观上提出要求,有的是专门对农村党员发挥作用提出要求。因此,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严格贯彻党内法规的内在要求。4.履行党建责任制的逻辑必然如果说基于党内法规的规定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一种内在自觉,那么基于考核的党建责任制则是发挥农村党员作用的外在压力。新时代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向基层延伸进程中,党建责任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在实践中,一是基层党建责任考核制度推动了农村党员作用发挥。2014年,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述评考核的通知》。其中述职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并且要求乡镇党委书记要向县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述职。这一通知推动了发挥农村党员作用的实践探索。2019年,中央组织部又进一步制定了《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述职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党委(党组)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乡镇党委书记,每年要对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述职,发挥农村党员作用情况是必备内容,这从根本上促进了农村党员队伍建设。二是党内问责制度推动了党员作用的发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如果一个地方党组织存在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等情形,要进行问责。农村党员能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党性教育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密切相关。因此,无论是从履行基层党建责任还是从免于被问责的视角看,都要求各地对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积极探索。二、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践探索 在中国共产党百余年的奋斗历程中,广大农村党员在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以来都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正是在广大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带领下,当代中国农村取得了消除绝对贫困的历史性成就,正在稳步有序地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入新时代以来,为更好地发挥广大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探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设岗定责从本质上看,设岗定责和承诺践诺具有相似性,这里把它们放在一起进行阐述。承诺践诺起源于21世纪初,是指党员在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照党章和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从农村生产生活和党员个人实际出发,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开承诺为群众服务的具体事项并接受群众监督,然后践行承诺。这一探索最初起源于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后在全国各地推广。党员承诺践诺,一般先由党员提出承诺,然后由村级党组织进行审核,主要看是否符合党员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党员先进性要求,然后公开承诺,通过发放承诺书、制作公开承诺栏、召开群众大会等形式,将党员承诺的事项向群众公布,以便接受监督兑现承诺。设岗定责主要是针对无职党员的要求,根据党员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类型的岗位。河北省隆化县对此进行了探索。其内容主要是在调研的基础上按需设岗,由党员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每名认领岗位的党员对做好岗位工作做出承诺,并履行岗位职责,年终进行考核定级、总结评诺。通过设岗定责,重塑了农村党员形象,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2.党员户挂牌党员户挂牌,是指在党员户主的房门前挂上牌子,标识出党员信息。党员户挂牌实际上亮出了党员身份,既有利于激活党员意识,激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也是对党员的一种外在监督。在没有实行党员户挂牌之前,村里谁是党员,有的村民还不知道。实行党员户挂牌后,党员的相关信息一目了然,有利于党员作用的发挥。有的地方与党员户挂牌相类似,实行党员联系农户制度或者称党员中心户制度。党员联系农户制度是在对党员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一部分党员为中坚党员(主要包括在村党员和村组干部党员),每一个党员联系一定数量农户,负责了解农户的相关情况及其需求,及时把农户的需求传达给党组织,并力所能及地帮助农户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村党组织活动地点就选择在党员中心户家里进行,这样既拉近了党组织与党员、群众的距离,也发挥了党员户的模范作用。3.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指从农村党员实际出发,把农村党员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型党员发挥不同的模范作用。如四川省泸县根据农村党员的从业类型、任职情况、年龄标准,按照“便于管理、精准服务、发挥作用”的原则,将党员分为四类:一是县外农民工党员,指那些到本县以外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二是村组干部党员,指那些担任村组干部的党员,他们是乡村振兴的领头雁。三是在家从业党员,指那些在本县内务工和在家从事多种经营的党员,他们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主力军。也有人把这类人称为“中坚农民”,认为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应发挥“中坚农民”的重要作用。这类人的主要生活圈在农村,在乡村范围内获取生活的主要来源。四是年老体弱党员,指那些70岁以上和行动不便、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对这四类党员分别提出不同的发挥模范作用要求:对第一类党员主要是强化教育管理,引导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树立农民工党员的良好形象;对第二类党员主要是加强培训,提升村组干部党员能力,通过村组干部党员走进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开展结对走访、便民代办、排忧解困等工作,鼓励村组干部带头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挥村组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对第三类党员主要是从其实际出发,为其发挥作用搭建平台,为党员设置一定的职责,促使其牢记党员身份,实现身上有担子、心中有压力、工作有动力;对第四类仍身体健康的党员,主要是让他们创新性发挥余热,发挥他们在协助村务管理、参与基层治理、移风易俗中的积极作用。三、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实践困境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及多次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党员作用发挥状况相比以前有了很大进步。党中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发展党员总要求,为提高农村党员质量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中央提出“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的新时代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对党员“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科学内涵进行了界定,为农村党员发挥作用提供了遵循。在总体上肯定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下,也要看到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还有很大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讲还存在不少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村级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与党员队伍结构状况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党员队伍结构包括性别、年龄、能力、是否外出等内容。从党员作用发挥视角看,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主要包括年龄、能力和是否外出三个因素。从年龄来看,青壮年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般要优于老党员(尤其是70岁以上党员)。当前不少农村党员队伍老化严重,有的农村60岁以上党员占了近一半,有的党员失能,无法参加党的活动,也就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笔者在调研中得知,云南省玉溪市某村共有83名党员,其中,60岁以上的占37%,70岁以上的占21%。不少老党员由于身体原因已经发挥不了作用。从能力来看,农村党员队伍还未充分吸纳优秀人才,现有的党员队伍中有的党员能力平平,也制约了其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从是否外出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东中西部、沿海内地等区域经济发展效益差距拉大以及城镇化进程推进,整个乡村人口呈现外流趋势,乡村党员队伍外出也比较普遍,出现了大量流动党员。这些党员常年流到外地,只有逢年过节或特定条件下才回到乡村,也就无法在乡村发挥应有作用。例如,四川省泸县2022年7月的数据显示,全县农村党员有24598名,常年在外务工党员6000余人,外出党员占了近25%。考虑到该县60至70岁的党员多数还在从事农业生产,还能发挥作用,所以将70岁以上党员称为老年党员,这部分党员约占30%。也就是说,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党员只占党员总数的40%多。因此,无论从年龄、能力还是从是否外出来看,农村党员队伍结构都不尽合理,这制约了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2.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理解与评价不够精准从理论上看,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还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了规定。如党章规定: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里实际上指出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吃苦与享受的关系、公私关系等方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强调,农村党员要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里实际上强调的是党员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没有指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内涵。在现实中,有不少村级党组织负责人对如何衡量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问题不清晰。尤其是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除非有明显违纪行为,一般来说评议结果都是合格。在合格的前提下,至于是否优秀大家都不在意,也就随便确定几个党员为优秀党员。实际上被确定为优秀的党员也没有特别突出的亮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理解不精准。此外,当前对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评价主体也不精准。有的党员在党内被评价很好,但得不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这就提出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由谁来评价的问题。一般来说,对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行评价属于党内生活的重要内容,只有党员才能参加,其评价主体应该是党组织和党员。但村级党组织在农村处于全面领导地位,党组织和党员既要领导村民,也要服务村民,因此党员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村民也应该成为评价主体之一。从当前实践看,在评价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方面,普通村民的参与度还不充分,影响了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评价。3.部分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弱化习近平指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这充分说明了党员个体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党的整体先进性和纯洁性至关重要。从农村来看,农民群众对党执政的评价是以他们身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为依据的。农村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直接影响农民群众对党的认同和评价。当前农村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弱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的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有学者指出:“对共产主义政党而言,个体加入党组织后,意味着自己的生活将由组织来安排,而不能再以自我为中心,以家族为本位;意味着个体的交往要打破传统的差序格局,同志间的革命友情要超越一切亲情与爱情;意味着为了组织的需要随时可以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自己乃至全家的财产与生命。”入党誓词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从当前农村党员入党情况看,不少人入党是希望能够获取一定好处,或者至少认为入党对他们没有什么损失,即“利大于弊”。这样的人如果因把关不严而进入党组织,是不可能呈现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二是有的党员发挥作用“无门”。有的党员虽然入党态度相对端正,期望能为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而无法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有的党员党的意识弱化、党员身份淡化。作为党员应该做到心中有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从农村党员现状看,有的党员党的意识缺乏,不能以党员身份要求自己,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四是有的党员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不够,甚至曲解了党的相关政策。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党内集中教育,农村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由于有的地方党内集中教育存在形式主义现象,致使党内教育不扎实,一些最基本的内容普通党员还未掌握,不能做到正确理解;有的党员对党的纪律缺乏正确理解,经常出现一些不自觉违反党的纪律的现象,给党组织带来负面影响。4.有的党员权利与义务失衡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从这一意义来看,中国共产党属于义务优先型政党,加入中国共产党是以履行义务为优先前提的。从党章规定来看,也是先规定党员义务,后规定党员权利,体现了义务优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规定:党员行使权利要“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但是,义务优先并不等于权利与义务失衡。当前有的农村党员权利与义务失衡主要有两点体现:一是有的党员权利行使还不够充分。党员权利行使不够充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不少党员不珍惜党员权利,经常出现主动放弃行使党员权利的现象,有的党员认为只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就行了,至于党员权利,可以选择主动放弃;另一方面,缺乏党员行使权利的氛围和可行途径。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享有知情权、党内讨论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但由于这些权利的行使要以完善的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氛围为条件,而有的地方党务公开还不尽完善,党内民主氛围还不够浓厚,因而制约了党员权利行使。二是有的党员履行义务缺乏自觉性。党员义务的突出特点是其自觉自愿性,也就是说,党员履行义务是出于一种内在的思想自觉而不是外在强制。可在现实中,不少农村党员履行义务需要党组织的反复动员和提醒,从而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四、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优化路径 针对当前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面临的困境,今后进一步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1.着力优化农村党员队伍结构鉴于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决定着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所以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把优化农村党员队伍结构作为着力点。一是进一步加大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的力度。虽然党的重要文件多次强调要注重从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使得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还未取得预期成效。因此,一方面,要把发展党员指标更多地向农村地区倾斜。鉴于有的农村地区党员队伍老化严重,而且党员发展指标非常有限,甚至有的村党组织一年还不到一个新党员指标,使得不少青年农民入党无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党员发展指标,做到凡是优秀且达到入党标准的,经过一定考察锻炼,尽可能发展为党员,以便尽快为村级党组织增加新鲜血液。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做到农村党员与农村人口比例相适应。从近年来党内统计公报和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看,农村党员占全国党员比例的26.6%,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的34.8%,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村党员数量。二是进一步加大党员回引力度。农村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农村党员外流严重。随着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乡村对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为人才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国家也对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引进人才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实际上,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引进人才,应优先回引本地外出的人才,尤其是那些外出的党员。外出的党员大都有一技之长,熟悉本村环境,对本村发展有深刻体会,更能从本村实际出发谋划发展。三是可探索试行荣誉党员制度。当前由于年老、生病等身体原因,有的农村老党员常年卧床不起,无法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基本上发挥不了党员作用。这样的党员在农村不少地方能达到20%左右。如果把这类党员归为荣誉党员,就可以在整体上减少农村党员数量,以便进一步增加农村党员发展指标,进而确保每一名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正确理解和评价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党内相关文件都从理论上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行了界定。从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实践看,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际上有三个层次:一是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履行党员义务在本质上就体现为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权利与义务作为先锋队政党对其成员的基本要求本质上就体现了先进性,因此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履行党员义务也就体现了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为为民服务。也就是党员从自身实际出发为村民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如有的党员说“自己富了不算富,群众富了才算富”,自己富了还要带动群众一起富。三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为“先公后私、舍己为人”。这属于更高层次的要求。如果说前两个层次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为一种“付出”,那么第三个层次的先锋模范作用则意味着集体或他人优先于党员个体,实际上体现为一种“自我牺牲”。这就要求党员在利益面前做到一定的让渡。实践中这三种层次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的党员身上都有所体现。党组织应尊重党员的差异性,只要有其中的一种行为,都应纳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范畴。在正确理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内涵的基础上,还需要解决谁来评价的问题,为此,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式。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评价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来进行,这是党的一种重要制度,基层党组织每年都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应结合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来进行。在通过党内组织生活评价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后,还要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只有群众真正认可了,党员才算真正发挥了模范作用。3.强化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基础。新时代强化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在强化党员先进性、纯洁性上下功夫。一是要端正党员入党动机,突出政治标准。习近平指出:“要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那些政治上不合格、想混入党内捞好处的人,一个都不能要。”因此,在农村发展党员,要着重通过各种方式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尤其要考察其为什么加入党组织。可以给申请入党者安排一些急难险重任务,看其在关键时刻的具体表现。在考察积极分子入党动机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那些群众不认可的,可以延长考察期。通过各种严格考察,把那些想通过入党捞取好处的人阻在党外。二是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培训。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党中央制定了明确的党内法规,要结合农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农村党员教育培训要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着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和思想觉悟。要通过党史学习教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等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筑牢党员思想政治根基。另一方面,着力加强能力教育,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为民服务水平。之所以部分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存在能力不足的短板。因此,要从农村党员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精准掌握农村党员实际需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做好农村党员的能力培训,提升他们的能力和素质。三是严格督促党员发挥模范作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六个“哪里”的基层党建要求,即“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内在蕴含党员作用的发挥。因此,要实行党员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党员每年要向党组织报告为党和群众做了哪些工作,并以此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依据。四是认真做好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工作。稳妥有序地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组织生态优化的重要条件。从全党来看,凡是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的党员,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开除出党组织,而对那些入党后却没有发挥实际作用的党员如何处理,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可在严格监督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的基础上对那些多年未发挥作用的党员进行组织除名。4.进一步实现党员权利与义务相对平衡实现农村党员权利与义务平衡,要在保障农村党员权利上进行探索创新。受长期党建惯性和思维方式的影响,有的农村党组织对保障党员权利不够重视,从而使党员权利保障受到制约。新时代保障农村党员权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切实做好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工作。基层党务公开是党员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要确保基层党务公开及时、真实和翔实。如果基层党务公开在及时、真实、翔实方面有问题,党员行使权利就没有保障。二是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监督检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巡察制度与实践都取得了积极成效。农村基层巡察应把党员权利保障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践表明,凡是农村基层党员权利保障贯彻比较好的地方,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就相对较强,党员作用发挥就比较好。凡是党组织软弱涣散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出现贪污腐化的,党员权利就几乎毫无保障。这也从反面说明,保障党员权利有利于党组织的清正廉洁。三是教育农村党员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党员权利与义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主要体现在有的党员权利也是党员义务,有的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相对应;其区别则体现在有的党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分离的。因此,党员对自己的权利不能随意放弃。四是注重对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表彰激励。2017年,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其重要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党员激励表彰力度,对那些已经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应及时予以表彰激励,以激发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编辑:思齐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10期“政治与党建”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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