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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策略] 谭智心: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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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15: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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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智心(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一个被忽略的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实现了从无到有、由少变多的历史性转变。当前,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却一直较低,且近年来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呈现出加速扩大的趋势,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研究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构成、影响因素、发展趋势及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制度性根源意义重大。

  一、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特征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随着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升而快速增加。分城乡看,城镇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量、增速、占比、结构等方面各自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逐渐加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呈现出不同的增长速度。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4028元,年均增长23.4%;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42元,年均增长7.6%。财产性收入增速差距最终导致财产性收入绝对数额的差距越来越大(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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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差距加大
      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看(见图2),1990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高于城镇;随着城镇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超过农村,如1995年、2000年;进入新世纪以后,伴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超过城镇,如2009年至2012年;从2013年开始,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又超过农村,且近年来两者比重的差距呈扩大趋势。2018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约为2.3%,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约为3.8%,两者之间存在1.5个百分点的差距,较2017年扩大了0.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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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结构存在差异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房产、金融资产等;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租金、征地补偿、金融资产以及集体分配的股息、红利等。从近年来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变动情况看,征地补偿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有所增加,土地租金收入次之,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有所减少(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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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日益加深的“财产鸿沟”:一个城镇化进程中被忽略的差距
      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表明,城镇化进程中创造的财富及财富分配更多向城镇倾斜,留在农村、惠及农民的相对较少。而且,一个被统计数据忽略的差距正在对我国未来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产生重要影响,那就是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居民房产的价值差异及相关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城市房价的一路高涨,城乡居民的“财产鸿沟”越拉越大,农民市民化的成本越来越高,如果不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隐性的城乡收入差距将越来越大,甚至有可能形成新的城乡二元结构。
      (一)城乡居民房产价值差异巨大
      受我国传统“家文化”思想影响,住房对我国居民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目前我国城镇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高达80%(中金公司研究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9平方米,商品房销售均价8737元/平方米,按照户均家庭人数3.02人粗略测算,我国城镇居民户均房屋财产价值为102.9万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居民的房产价值更是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之相比,受制度约束,农村居民的住房无法入市流通,不具备市场价值,导致农民在财产数量上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附着在房屋上的房租收入、物业收入、出售收入等财产性收入也较难实现。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巨大的购房需求将使城镇房租和售房价格水平总体上处于高位区间和上升通道,如果这种城乡住房财产权利的差异继续存在,还将持续拉大城乡居民的财产差距,从而传导到财产性收入。
      (二)农民市民化成本越来越高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据估计,到2030年,全国大约有3.8亿农村转移人口要实现市民化,如果按照农民市民化人均成本10万元、农民家庭户均规模3.8人计算,每个农户家庭城镇化成本约为38万元左右。此外,在城镇化进程中,进城打工农民的负担远不止这些,他们不仅要面临工作压力、子女教育、全家医疗、老人养老等各类生活成本,还要承担日益上涨的房租或者购房费用。
      如果选择租房,按照月租金2000元、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3275元测算,农民工工资的30%以上都要花费在房租上(按农民工家庭户均2个劳动力计)。实际上,由于异地工作、工资较低、需负担子女教育及老人赡养等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选择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居住,在租房的农民工群体中,大多是为了子女上学或是夫妻同时进城打工,这其中选择合租或独立租赁的各占一半左右。农民工支付房租,实际上是将农民的部分收入转移到城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这直接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加大。
      如果选择在城镇购房,由于农村住房财产权缺失,农民既无法出售留在农村的房屋,也无法利用农房获得抵押贷款,只能靠积攒的收入来支付城市巨额的房产价格,假设按照2018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测算,一家两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29234元,如果全部拿来买房,要购买目前均价为102.9万元的城镇住房,需要在现有条件下打工35.2年。所以,现实中,农民工大多在城市买不起住房,而在农村却大量盖房并让房屋长期闲置,这种住房需求在城市而住房消费在农村的现象,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成为目前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新困局。
     (三)通货膨胀加大了附着在房产上的隐性差距
      通货膨胀是宏观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通货膨胀下,货币购买力下降,持有货币则意味着手中的货币贬值,如果没有合适的保值增值手段,货币收入的实际价值将会下降。自1998年我国实行房改以来,城镇居民大多在城镇购买了房产,并成为其主要财产。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房价、收入和货币均呈现出倍数级的增长势头(见表1),1998—2018年,以M2增速为代表的通货膨胀率大约为17.5倍,而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增长了7.2倍和6.7倍,这意味着城乡居民手中的货币大幅贬值,实际收入下降。这段时间内,以城镇新建住宅售价为代表的房产增值大约4.7倍,说明持有房产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效应。农村居民没有可供投资的实物资产(如房产),对于金融资产又缺乏专业知识,只能接受手中货币持续贬值的现实,客观上造成了隐性城乡差距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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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形成隐性占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在城市用地有限而需求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大量农用地被政府征用用于城市建设。从本质上看,政府征地实际上是政府作为买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交易行为,由于政府作为买方具有垄断地位,所以往往制定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这一过程中,过低的补偿标准不仅降低了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而且这种补偿收入能分配到农民手上的又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构成了对农民土地财产收入的第一次隐性占有;政府在出让已征用土地所有权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其税费收入更多地投向城市建设,返还农村的又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这实质上构成了对农民土地财产收入的第二次隐性占有。有关资料显示,对于土地用途转变带来的增值收益分配,地方政府所得约占60%~70%,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约占25%~30%,失地农村居民所得只占5%~10%,甚至更少。此外,政府利用征地收入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将部分征用土地供应给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形成城市居民的住房财产,客观上助推城乡居民财产差距进一步扩大。
  三、城乡居民“财产鸿沟”扩大的制度成因
      城乡间日益扩大的“财产鸿沟”说明,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城乡间的财富及其分配不合理远比收入及其分配不合理更为严重。同时,这种财富及其分配差距又会传导到收入并加大收入分配差距。产生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文化观念、基础条件、教育背景等方面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来自收入分配、土地、金融、社会保障等制度层面的因素。
      (一)收入分配格局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形成“马太效应”
      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要拥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以外的财产,而能否拥有更多的财产则取决于居民实际收入。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主要是按劳分配,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农村居民的劳动收入水平相比城镇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城镇居民总收入水平是农村居民的2.68倍;农民工工资收入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相比差距更大,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5996元,城镇居民为23792元,城镇是农村的3.97倍。更高的收入将更有可能转化为财产投资,进而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从长远看,劳动收入的不平等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化为财富的不平等。
      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格局中,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6988元,农村居民为2920元,城镇是农村的2.39倍。此外,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大没有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城市居民的财产如房屋、金融资产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传递给下一代,而农村居民财产基数本来就少,传递给下一代的财产非常有限,从而使得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形成“马太效应”。
      (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阻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有效实现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种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从制度层面造成了城乡土地财产权利的分割,成为土地财产收入差距拉大的制度性根源。一方面,城市土地上居民房屋所有权比较完善,可以进行出租、买卖、抵押,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及房屋入市还处于探索阶段,并且受地理位置、农房质量等因素影响,农房抵押或流转面临的障碍较多,实现土地财产权利的条件远落后于城市;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入市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政府征用程序,土地入市前后价值的巨大差异形成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路径依赖,要真正实现城乡土地同权同价还面临较大挑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201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0.06万亿元增长到6.5万亿元,而且近年来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9.3%提高到51.0%。所以,破除“土地财政”的束缚,从制度层面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及潜在的扩大趋势仍然存在较大压力。
      (三)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限制了农民财产投资选择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金融需求,金融需求又通过社会总供给影响经济发展水平。改革开放后,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造成了金融体制的城市偏向,导致农村有效金融供给不足。一是农村资金外流现象较为普遍,尽管农村储蓄有上升趋势,但受制度性因素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存贷比偏低;二是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滞后,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健全,强化了农村金融主体的弱质性地位;三是政府主导型的农村金融结构抑制了农村金融的成长,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并不适应。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拥有量低,越是贫穷的人群持有以银行存款为代表的现金类资产比重越大,由于提供给农民的财产性金融服务少,导致农村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匮乏。房地产市场虽较具投资价值,但是其高门槛决定了只有富裕家庭能够更多地持有该类资产,这些均导致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
      (四)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抑制了农民财产性投入的潜在需求
      财产性收入同社会保障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替代效应。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前提下,一旦居民对未来的支出无法预期,出于谨慎动机,就会减少当前的消费和投资,增加预防性储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是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国家补充,由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总量不足,在社保支出偏向城市的情况下,直接造成农村社保资金短缺,农民享受到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有限,反过来又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农村居民十分看重已经拥有的财产,他们总是尽量规避风险,并不选择成本高、风险大但回报率也高的投资项目,而是把手头有限的资金作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准备金存入银行,从而在主观上限制了他们的投资选择。城市居民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在消费和投资上也高于农村居民,加之城市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理财观念、投资机会等都高于农村,故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更多。所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差异也将对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造成较大影响。
  四、缩小城乡居民“财产鸿沟”的对策建议
      针对城乡居民“财产鸿沟”日益扩大的现状,必须下决心从影响财产性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层面加大改革力度,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这不仅是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一)改革:打造城乡收入分配新格局
      当前,在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的劳动报酬分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农民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才能为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提供有力的经济基础。要加大对种养殖大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带动和引导小农户实现共同发展,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要积极推动二次分配向农业农村倾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调节等手段扩大农村民生支出,改善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
      (二)赋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完整的财产权利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必要前提。当前,农村各类产权制度改革拓宽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空间,今后要进一步赋予农民土地、房屋、资金、集体资产等完整的财产权利,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确认和保障。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赋予承包地流转、抵押、担保、退出等权利;加快赋予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屋租赁、转让、抵押、担保等权利;加快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权利;改革农村征地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补偿权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赋予农民更多金融权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分享农村集体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
      (三)创新: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党的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国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部分,财产性收入虽然比重不大,但未来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和发展潜力。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将成为下一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引擎。一是探索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包括土地流转、征地补偿、房租收入、金融资产收益、集体资产股份分红、农民资产入股新型经营主体、财政投入形成资产转化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大改革试点的力度。二是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各类财产性要素对接市场形成集聚和示范效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住房等财产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运营;促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农民个人信用档案并建立大数据平台,鼓励开发针对农民的金融理财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为农民量身定制的投资计划。三是加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创新力度,探索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房屋租赁和买卖制度,开辟农民工进城落户绿色通道,完善农民进城落户后原有农村住房的退出机制,有效降低农民市民化的成本。
      (四)保障:健全农民财产性收入保障体系
      健全农民财产性收入保障体系是形成农民财产收入持续增长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一是完善与农民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针对农村土地、住房、金融等的立法和修法进度,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农村居民的失业、养老、就医等基本生活需要,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拓宽渠道鼓励农民将银行储蓄转为投资资金,从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三是加强农民教育,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获得能力。努力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途径向农民普及投资理财知识,增强农民投资理财意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金融投资,拓宽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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