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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原司长) 应当承认,中国农村住房制度到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理性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国家有关文件予以确认。农村住房制度事实上存在,但是法理性缺失。现在我们只能从事实上存在这一点来归纳中国农村住房制度的基本特点。
1、农村住房建设的土地由宅基地供给制度保障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供给制度,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所获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供给有一定范围的土地,用于农户建设自用住房。这个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户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宅基地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有关部门依法严格管理。
2、农户住房有“三非”特点
“三非”是指农房市场属性是非市场流通,农户住房建设是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管理是非物业化管理的。农村住房不具有完整的商品属性,这是农村住房制度本身决定的。但是农民住房依然是农户家庭的私有财产,政府要通过对农民住房实施专门的房屋登记制度保护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利。这种“三非”特点决定了农民住房的“宅地不能分”、“住建不可分”、“建管不宜分”的特点。
3、农民住房建设具有“五自”特征
农民住房建设是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我拥有、自己管理、自家使用。正是这样的“五自”特点反映了农民建房是依靠农户自己的力量来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4、各级政府必须坚守“四保”基本责任
(1)保持宅基地供给制度的稳定和改革,保障对农户宅基地合法需求的依法供给。
(2)保证政府为农民住房建设提供规划设计、建设、材料和质量安全方面等公共服务,以及农村聚落生活的基本公共服务。
(3)保护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即保护农民房屋的财产权益。
(4)保障农村最困难群众最基本的居住权利,帮助解决最困难农户家庭的最基本住房问题。
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对中国农村住房制度的状况,做个小结。
第一,中国农村住房制度符合国情,也是中国根据自己的发展实际创造性的为农村亿万老百姓解决住房实际问题的做法。它在现实上是存在的,但是在法理上是缺失的,至今找不到任何一个文件、法规提到农村住房制度。
第二,农村住房制度保障了10亿农民的居住权益,保证了我们国家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三,中国农村住房制度具有“一供三非四保五自”的基本特点,是一个完整的制度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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