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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鲁威:对农民的投资服务需求应重视,用好农村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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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6: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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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鲁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是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条例》立足建立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创建新的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优化营商环境,牵扯面广,改革程度深。涉及农村服务的一些行业在《条例》施行后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比如小额贷款行业。
  我国小额信贷事业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改革开放与国家扶贫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经验开始试点起步的。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五省(区)各选一个县(区)开始了“民间投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试点范围扩大,原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法人”,是“非金融机构”。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各省级金融办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由于没有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小贷公司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享受不到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的同等的待遇,也不能享受国家对农村金融和小企业金融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到目前,全国约8000余家小贷公司能正常经营的不足1/3。
  作为2005年人民银行首批试点的五个省区之一,内蒙古自治区小额信贷公司在全区贫困旗县覆盖率达到100%,充分发挥了民间资本的活力,缓解了长期以来农牧区金融供给不足的“老大难”问题。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区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447家,注册资本金309.6亿元。2018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83.9亿元、7.4万户;贷款余额281.7亿元、4.9万户。其中涉农贷款33.7亿元、6万户,占比分别为40%、81.1%。涉农涉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合计占比达到77.4%,总体上达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不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的要求,保持了扶助小微和三农三牧的草根金融本色。但是,2018年内蒙古小贷行业整体业务呈下滑态势,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净利润为-1.97亿元,全行业连续五年亏损。自2012年底至今,全区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融资杠杆率为零。
  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指出:“鼓励发展为小农户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这也是对近年来涌现的一批优质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业务特点的肯定。比如中和农信公司、四川仪陇乡村发展协会、重庆民丰合作会、宁夏东方惠民,还有内蒙古赤峰、陕西西乡、蒲城、淳化等地的妇女发展协会等小贷机构,他们都是立足支农支小,贴近农村低收入群体,形成了深受农民欢迎的特色服务,成为小贷行业中的佼佼者。
  比如中和农信。到2019年5月7日,中和农信贷款余额突破100亿,业务覆盖全国20个省的10万多个乡村,分支机构325家,员工超5000人,户均贷款余额25,352元,大于30天的风险贷款率1.12%。十年来,累计放款496亿元,超过600万农户受益。中和农信是2008年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贷款部转型而来。十年来,秉承“打通农村金融最后一百米”的使命,为不能充分享受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县域内中低收入农户解决了贷款需求。2018年10月C轮融资之后,股东除中国扶贫基金会之外,还包括IFC、红杉资本、蚂蚁金服、天天向上基金、TPG以及仁达惠普等。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问题,可以用“久拖未决”来形容。高层多次召开协商会议,决议都是“支持”。到2016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决定由中和农信按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各试点省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中和农信已在8个省设立全资小贷公司。其中重庆、海南为网络小贷公司,按国家规定可以全国放贷;内蒙古、四川、湖南、广东小贷公司为全省业务;甘肃一个县级小贷公司正在办理注册手续升级为省级公司;辽宁一个县级小贷公司获准在7个县设立分公司。
  由于小贷公司是地方金融企业,以省为单位监管,各省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有的省明确不新批小贷公司,有的省规定不能独资,有的省要求只能成立县级小贷公司。中和农信在华北某省的分支达到80多家,累计放款100多万笔,150多亿元。在贷客户13万户。但该省规定只能注册县级小贷公司,且单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至少为2亿元。按此规定,中和农信必须在这个省注册80多家县级小贷公司,光资本金就需要160多亿元。另外,公司的IT系统要适应每个县的不同监管要求,成本不可想象。
  2008年全国小额贷款试点扩大以后,小贷公司发展热过、乱过、治理过。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对金融风险防范加强了监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资质的一律视为“非法放贷”。问题来了,如果没有价值,2008年为何还要扩大试点?这十年试点又经历了大浪淘沙,就没有淘出金子?如果有金子,为何不能擦亮它?这背后的问题是什么?应该不是小贷公司的作用问题,而是管理体制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站位的问题。一直以来,有关部门热衷于农业投入,对农民的投资服务需求并没有真的重视起来。
  从2005年起至今,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小额信贷发展的重要政策建议,具体建议见诸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5年开始的小额贷款试点就是具体措施。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发展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入党的决议。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央提出打赢脱贫攻坚任务的战略目标之后,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重返农村金融市场。根据这一系列政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采取行动,参与扶贫和发展普惠金融。
  应该说,从2015年开始,普惠金融就应该形成两条线。一条是金融系统的“普惠金融”,另一条是社会资本的“小额贷款。”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的要求:“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定位。”到2018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又提出:“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对2018年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被列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2019年2月中办国办又在《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提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健全小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探索完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不断提升小农户贷款覆盖面,切实加大对小农户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为小农户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
  现在有些人可能希望等待着普惠金融发展起来,小额贷款就自生自灭了。这样一来,也就不用承担监管责任了。“你想多了。”农村小额贷款并不是烫手山芋。它发源于孟加拉的格莱珉银行,创始人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小额贷款自发展以来在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获得了成功,因为它与任何银行不同,它的信贷员全部来自当地农村,是一个农民为自己服务的模式。小贷公司的制度、培训、监管体系比银行更严格,产品是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设计的现代化金融产品,贷款门槛低,放款快,额度小,可持续。最重要的一点是上门服务,与农民“面对面”。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以及地方银行也在努力接地气,但是,依旧不能替代小额贷款。因为小额贷款的这支农民信贷员队伍是不可替代的。记者近日在河北调研发现,许多农民在信用社贷款后由于逾期出现征信问题暂时不能再获得贷款,还有的人是家庭特别困难没有稳定产业缺乏还款能力。但是,中和农信的信贷员凭借乡村人际关系考察和公司适用产品的选择,能够给这类人发放贷款。十年过去了,他们如今都成了农村的致富大户。中和农信对农村的支持绝不仅仅是发放贷款,他们提供的特色服务,是农民所不曾享受过的。注意这两个字:“享受!”在这种陪伴式服务下,一批有能力的农民尤其是中青年农民正在成为新型农村产业农民。
  农业生产性补贴是我们国家投入最大的一个领域。但是,在生产性补贴中,种粮养猪补贴,是补贴农业的;人居环境整治,是补贴农村的。对于农民来说,这份小额贷款就是给他们的生产性“补贴”。它让农民很嗨皮,我想干什么就有钱干什么。河北围场县、平泉县目前养牛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在中和农信的支持下,许多村主要劳力都在养牛。平泉县的食用菌产业实现了长期稳定发展,有的农户从一个大棚几年发展到一家食用菌科技公司。他们说,“没有中和农信是不可能的”。该公司2018年抽样调查显示,50.84%的受访客户除了中和农信没有在其他金融机构贷过款。
  这份“补贴”,不用政府掏钱,现在就需要政府给个“环境”支持一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后,是不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出台也应该摆上议事日程了?对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几条值得“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一、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有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等情况的,会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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