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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冈:历史上农地经营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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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3 10: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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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冈

  本文从近代苏南农家经济谈起,主要研讨该地区租佃制度之特色,并与北方农村进行比较,从两地区农地经营方式之异同,推断农民选择经营方式的考虑因素,同时参照西方经济学的租佃理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溯到中国历史上各种农地经营方式的发展与演变。文章着重点在说明分益租制的三项特色,足以解释为什么以对半均分为租率的分益租制能在中国历史上维持达2000年之久。
  西方正统经济学对地租理论的研究有悠久的历史。近二三十年来由于制度学派的理论兴起,经济学家又掀起了一个研究地租理论的新高潮。早期的地租理论认为经营地主的农场比租佃制好。但是这个结论不是筑基于两者的剥削率高低比较,而是着眼于资源配置是否优化。换言之,经济学家最关心的问题不是所得分配,而是效率问题。他们认为一个经营地主在固定(已知)的耕地面积上雇用工人,使劳动力的边际产量恰好等于他对工人支付的工资,此时经营地主的净所得达到最大化,所投用的劳动力恰到好处,不多不少。此点既是这种制度下的均衡点,也是土地与劳动力两项资源的合理配置。但若换成租佃制,佃户永远只能拿到其劳动力边际产量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被地主拿走,所以佃户只愿投入较少的劳动力。与经营地主的农场相比,租佃农场的劳动投入少于最优数量,租佃农场的产量低于最佳产量。
  这项结论显然是不正确的,后来的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来指出其谬误。萧教授(Hziao,1975)指出,当佃户不愿投入最适劳动量时,地主的净所得便未能最大化,于是地主会以各种方式来劝说佃户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张五常教授(Chung,1969)则提出“一般均衡论”的说法。他认为一个没有耕地的农民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他可以为经营地主当雇工,他也可以当租佃地主的佃户。在人数众多的竞争环境下,这个农民在两种不同的方式所得到的收入应当是相等,不分辕轾,否则他将选择收入较高的方式。此外,还有各家更详尽的论证与补充。
  我先从曹幸穗先生的大作《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所观察到的若干问题说起,然后溯及到古代,看看中国农业生产制度演变,以及农户对于生产制度的选择。曹先生观察到苏南5县11村中69.3%的土地为租佃农场,由佃户向地主租来,而华北的租佃率仅为32%。换言之,江南,尤其是苏南地区,地主普遍是租佃地主,绝少自我经营;华北,或者说整个北方,经营地主相对多。以前若干学者也观察到这种现象,并提出不同的解释。
  我在1982年我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一书中,提到这个明显差异,而且认为这是近三四百年来经营地主逐渐转化为租佃地主的后果,而且提出地主自营农场的临界面积之观念。这个临界面积受三个因素所决定:(1)地形与地貌;(2)农作物的种类与精耕细作的要求程度;(3)与租佃农场的净收益之差距。整个的核心问题就是工作意愿(inceutive)的问题。
  自耕农的家庭农场及佃农的家庭农场都是以家中成员为劳动骨干,他们都有自动自发的工作意愿,不靠别人督促,也不用别人监工;雇工则否,他们领受约定的工资,没有自动自发的工作意愿,雇工耕种的经营地主则要自己或派人下田监督雇工的工作强度与进度。在北方地多平原,监工者视野所及较远,可以监督的范围较广;南方则多山丘,少有大面积的平原。从宋朝以来南方发展出大量的梯田,我们可以想像若有三五百亩梯田,监工之人要不断跑上跑下,自然监督费用高,效果差。其次,精耕细作程度高,作物复杂,耕作工序多的农场,监督工作难,效率差,所以经营地主的自营农场,在没有电讯设备、机动车辆、良好道路时、农场的面积都不能太大,每单位产量的监督费用随农场面积之增加而升高,面积大到一定程度,雇工耕种便不经济,地主无利可图。这就是临界面积。景苏、罗仑的《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书中,列有131家经营地主的统计数字,每户地主平均拥有耕地1780亩,但大部分都是租给佃户去耕作,雇工耕种的面积只有360亩。而且没有一家的经营农场面积超过500亩。也许500亩就是山东地区自营农场的临界面积,再大就有监督雇农操作的困难。
  经营地主在选择耕作制度时,一定要比较各种制度的净所得。如果雇工耕种的边际成本曲线不变,而地租的绝对值(不是分成的百分比)上升,这种临界面积就会渐渐缩小。地租的绝对值与各地区的人均耕地额有密切关系。在人口密度高而耕地缺少的地区,佃农投入的劳动力相对多,地主获得的地租绝对值升高,所以临界面积是人口密度的函数。中国从北到南人口密度逐渐升高,自营农场的临界面积便逐渐缩小。东北奉天地区的临界面积大约在900亩上下;景苏、罗仑调查的山东地区是500亩左右,河北大约在200~300亩左右,到了江南便降到很小,以致于经营地主全都转化为租佃地主,彻底消失了。
  这种耕作制度的转换过程在清代以前早已开始,因为自宋以降,中国人口已开始增加,人均耕地逐渐降落,地主自行雇工经营农场的不利之处渐趋明显,地主们逐渐放弃自营农场,改将耕地租给佃户,自己坐收租款。这种转换最早见于明末《沈氏农书》。此书首先计算经营农场的雇工成本,接下去就说:“此外,又有田壅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抿之,俗所谓条对条,毫无赢息,落得许多早起晏睡,费心劳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西乡地尽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岂不甚美。但本处地无租例,有地不得不种田,种田不得不唤长年,终岁勤勤,亦万不得已而然。”这说明太湖地区两种经营方式的相对成本与相对盈利,导致太湖地区经营地主转化为租佃地主,沈氏邻村西乡已“地尽出租”,其本乡尚未转化。较晚,山东地区也有这种转化的现象。景苏、罗仑书中述及山东章丘县旧军镇矜恕堂孟家的转化过程。孟家拥有2140亩土地,除在旧军镇的少量土地上雇工种菜供家内消费外,其余的土地全部采用租佃经营方式。但孟家的许多佃户是:“原系矜恕堂长工,后与帐房商妥,由东家暂时借以农具、种籽、牲畜、住屋,并佃以小块土地,变成为佃农”。可以看出,当地主决定要由自我经营改变为租佃经营,他们不但鼓励长工转化为佃农,而且多方协助他们转变。
  到了清末民初,这种转化过程加速,尤其是在南方。各地有关的报导很多,现摘录如下
  “清末民初,在苏州、无锡、宿县、浮梁等地都有地主雇工经营亏本,乃改以土地出租……完全靠雇工耕作的大农场在南方已经绝迹”。
  “江苏无锡都觉得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出租更为有利。他们认为收租比较在农业利润上的冒险更为安全”。
  “盐城甚至有自耕农宁愿把土地出租给别人”。
  “宝山雇工工资太贵,种田无多大好处,不如出租反而可得固定租金”。
  “嘉兴一般经营较大之农民,为节省计,尽量排除雇佣劳动。”
  “湖北襄阳有些情形较好的富农,他们鉴于自己耕种反不值得,便将农田出租,自己便做小小的地主”。
  “广东番禹三十年前的富农还有租进一千亩以经营稻作的。他们所用的雇农都聚居在一屋,俗称围馆。现在田租加倍,工资又不能有同比例的低落,围馆的面积便逐渐减缩了。长沙以南的沙区,以前也曾有过围馆,如今早被消减了”。
  这些都是实地的报导,不是推测之辞,情形说得很清楚:南方由于新式工业兴起,要雇用工人,带动农村雇工工资上升,经营地主的成本曲线上升;另一方面做为机会成本的租金也上升,于是经营地主纷纷转化。不但如此,自耕农也跟进,摇身一变而成小地主。可见不在地地主之增加是后果,不是肇因。租佃比率高也是后果,不是原因。这些因果关系只能从动态分析中看出;在静态分析中只知道两者有密切关系,但何者为因,何者为果,则不清楚。
  现在再向上推溯,观察中国历史上农业经营制度。我们可以说,从古代使用奴隶的经营农场,直到50年代的集体农场,各种经营制度在中国都曾出现过。综合而论,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是激励机制(incentive systems)的问题,也就是劳动力的工作意愿问题。按工作意愿的强弱,我们可以把各种农业经营制度排列如下:(1)使用奴隶经营:工作意愿是负的,奴隶有反抗性的怠工倾向,交易费用奇高。(2)雇工经营:工作意愿近乎零,要靠严密的监督,否则就有“干活大糊弄”的现象,因为边际产量全归地主拿去,雇农得不到。(3)分益租租佃制:在分益租制下,劳动者努力耕作,其边际产量一部分归地主所收,一部分由佃农占有,故有相当的工作意愿。(4)定租租佃制及自耕农:劳动的边际产量全归农户所有,故工作意愿最高。中国历史上曾尝试过四种经营制度,按其优劣,加以选择。
  以奴隶耕作,交易成本奇高,有两个方面。第一,取得奴隶的交易成本极高,先秦时期只有官奴婢,而无私奴婢,将战俘或罪犯降为奴隶,势必须维持十分强大的权力机关。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奴隶来源缺乏弹性,不能按需要来决定奴隶人数,奴隶太多,养活起来不经济;人数太少又恐不够用。直到秦朝,私奴婢市场出现。《汉书·王莽传》说:“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奴隶变成了商品,可以在市场上合法买卖,奴隶的供应才有了价格弹性。奴婢市场与雇工市场是平行的,可以互相置代,工资高则买奴,奴价高则雇工。
  以奴隶耕作的第二大弊病,是经常性的监督困难。奴隶有强烈的反抗性怠工倾向,主人要以武装人员管束,不然会逃亡,工作时也要密切监督。有的学者根据《诗经》周讼噫嘻诗中的“亦服尔耕,十千维耦”一句,推断西周时贵族经营万人耕作的奴隶农场。试想,万名奴隶,每人指定耕作百亩之地,万人同时共耕百万亩的田地,至少需要一千到两千名武装监工人员,这项费用无人可以长期承受。这种推论是误解文献而想像出来的景象,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出现。
  靠奴隶耕作的农场,其临界面积很小。秦汉时期有了私奴婢市场,价买的奴隶之工作意愿与雇工不相上下,没有强烈的反抗怠工倾向,小型的奴隶农场可能出现过,但不会太普遍。到了南北朝,奴耕方式曾经一度盛行,这是人为造成的结果。北魏行均田法,规定奴婢可以依照良民的办法受田还田,奴婢之人数不受限制,“耕当问奴”大概就是这一时期的事。此后奴耕之事逐渐没落,尤其是宋代以来,南方农村生产更趋精耕细作化,无法驱使奴隶从事农作。但是在北方,少数民族进据中原,他们由游牧生活改为农耕生产,一度尝试实行奴耕,然而均不成功,不久就放弃了。宋时的金朝是奴耕的第二次高潮。金人以各种强制手段掠取汉人为奴。《金史》食货志载,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调查猛安谋克的户口,正口4812669,奴婢1345967,占猛安谋克全人口的21%,其中不少奴隶是在农场上操作。不过,猛安谋克各户主很快就发现使用奴隶耕种远不如其他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益高,所以纷纷出卖手中奴婢,另行召募佃农来种田。金世宗为了防止这种转变,不惜下令禁止猛安谋克出卖家中奴婢,也不得将名下土地出租给佃农。《金史》食货志载,大定二十一年(1181)金世宗对宰臣说:“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吉凶之礼。更当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金世宗高高在上,不了解农场操作实况。其实,并非猛安谋克户不肯令家人农作,他们的家人大多是在华北地区俘获的汉人百姓,本系农民,善于穑稼,但一旦变为奴隶后,便丧失工作意愿,存有反抗怠工心理,效率降低,远不如自动自发的佃农工作辛勤。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出佃耕地,是在打最实际最自然的经济算盘,金世宗的一纸禁令无法扭转这种制度上的相对优劣,无法挽回这种趋势,金代后期,奴耕自然绝迹。金人的失败经验,在清初又被重复一次。满州旗人入关后,在华北地区进行圈地运动,划为旗地,赏赐给满人贵族,原来的汉人居民被降为类似奴隶的身份,在旗人家中操作,很多人便被安排在田间工作。清政府也禁止旗地领主将土地出卖或出佃。但是这些旗地农场几乎都是连年亏损。许多旗人就暗地将旗地出售,清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止此种行为,甚至将出售的旗地赎回,赐还原主。然而这种趋势也是无可遏阻,到咸丰二年(1852),清政府终于不得不正式开放旗地,准许公开自由买卖。
  以雇工经营农场者,到明末清初,才出现像《沈氏农书》这样的文献,明确记载其转化。到民国年间,江南及广州大体上已经没有经营地主存在,只在北方尚有残存。解放后农村集体化,这个问题仍然存在。50年代中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平均面积,大体都未超出临界面积。组织合并成高级合作社及人民公社,则大大超过管理能力的极限,脱产干部的比例大大升高,农民工作意愿也大受挫伤。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分田到户,才打破了这种局面,为农业生产建立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中外学者对这段时期分别作过若干实证研究,都证明了农业生产曲线在80年代初出现了断层,80年以后的生产曲线与80年以前的生产曲线是不衔接的,前者高高在后者之上。农业生产要素的综合生产力在80年代曾经大大跃升。从1979年至1984年,中国农业产值平均每年增长9.8%,打破了中外各国农业生产的增长纪录。
  纵观中国农业生产制度史,令人惊讶的不是奴隶农场的快速消失及雇工农场转化为租佃农场,而是分益租制长期稳定。分益租制在中国流行了2000多年,而且始终保持地主与佃户对半均分的佃约。我与西方学者多次提到这个事实,外国学者很难置信,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他们认为地主与佃户的分租比率是一种价格,也就是佃农向地主购买农田使用权所付的价格,既然是一种价格就会因供需之变动而上下浮沉。中国人口从汉代的高峰6000万上升到清末的五亿,然而耕地总面积没有同比例的扩增。换言之,农民对耕地需求的增长远远超过耕地供给之增长,使用农地的价格应该大幅升高。然而,中国历朝文献清清楚楚记载分益租佃制的基准比率始终是对半均平。西汉董仲舒说“见税什五”,王莽说“实什税五”马援是“与田户中分”。《后汉书》和帝纪中说:“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勿收租、更、若有所损失,以实除之,余当收租者,亦半入”。此处是指公田收租而言,收成扣除所受损失,所余者半入,可见公田收租亦仿私田之例,对半均分。魏晋的屯田规则也是“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现有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唐代西州土地文书契约,其中有一件龙朔三年赵阿欢仁与张海隆租佃常田契,是明确记载的分益制租佃契约,上说“其秋麦二人庭分”。“庭”者日月正当中天也,“庭分”即是中分。中原地区的官田出租也是:“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受半界之”。唐时私人收租之例则有:“经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宋时分益租佃制的记载更多。苏洵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连,募召浮客,分耕其中……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佃官田之租率亦比照民间制度:“应募之民……岂若役属富民为佃户,中分其利作息”。民田出租,也是按此办法纳租:“佃户以浮客充,所得租课均分如乡原则”。南宋洪迈说得更清楚:“董仲舒为汉武帝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言下户贫民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今吾乡俗正如此,目为主客中分云”。时隔千余年,租率依旧。南宋有关营田的规定是:“收成日将所收课子,除椿出次年种子外,不论多寡厚薄,官中与客户中停均分”。进入元代,分益制纳租比率依然如故:“宴人无田,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到了明代,采行定租制契约者逐渐增加,但分益制租约的租率不变,仍是对半均分。“如遇年成水旱,请田主临田踏看,除租均分”。“有田而佃于人,与佃人田,而取其半”。“佃人田者……收而均分之”。“主田者为庄家,招佃者为客户……收者均分”……从这些当时人留下的文字看,分益制租佃契约的租率2000多年维持对半均分未变,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要了解此现象,首先要纠正分益制租率是一种价格此一观念。在雇工经营制度下,地主从要素市场上购入劳动力,雇农是卖者,收取固定工资,地主是经营者,独负亏盈,工资是购买要素的价格,是营运成本的一部分。定租制下的农场经营,佃户是经营者,向土地租佃市场购入土地使用权,所付的定额租则是购买者支付的要素价格,是营运成本之一部分。地主是卖者,坐收定额租,佃户则是独负亏盈。分益租制介于两者之间,主佃双方都提供生产要素,但双方都不是买者或卖者,没有一方独负亏盈。我们不妨把主佃双方看做是合伙经营人,分益制租佃农场是一个合伙经营的农场,主佃双方共同投入生产要素,共负亏盈。在这种安排下,分益租率不是一种购买要素的价格,而是双方合伙人协议的一种比率。这两位合伙人要磋商协议两件事:(一)双方提供要素的数量,即佃方出多少劳动力,主方出多少耕地;(二)要协定双方分配盈亏的比例,也就分租率。在原则上,这两项都是变量,靠主佃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决定。中国人十分务实,把这种协商过程大大简化,把两个有待决定的变量化为一个变量,那就是,把分租率固定下来,定为对半均分,然后集中协商双方提供的要素的数量。中国农村把这个分租率定为对半均分,以后便约定俗成,历朝主佃双方只要根据当时的条件,调整双方应提供的劳动力及耕地的投入量。因此,这个分租率不是一种价格,不必随供需变动而浮动,也因此,中国农村能够维持对半均分的分租率长达2000余年之久,从来没有引起中国人的诧异。
  萧教授在他1975年的论文中首先提出地主为了使其利得最大化,可能以不同手段促使佃农提供更多的劳动力,这就是一种协商过程。但是萧教授忘记了,这种关系是对称,如果把萧教授所使用的图解之横轴由劳动力数量改为度量耕地面积,类似的推论完全适用于佃户一方。那就是佃户为了使他的收入达到最大化,他将企图诱使地主提供更多的耕地,这是相对称的另一部分协商过程。如果我们把这两项推论结合到一起,便很容易看出主佃双方协议应投入劳动力及耕地面积的全部协商过程。
  张五常教授在他1969年的大著中也忽略了这种对称性。他在该书(第18页)中仔细说明地主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将会企图把他的耕地分割成几块,同时租给多名佃户;在同书(第52~55页),他又提到佃户若要获得更多的收益,可以从几个不同的地主租入土地。但是他(第55页)最后加了一段评论说:吾人从未看到佃农将他的劳动力分别投入几个不同的农场,因为这样做将使协商租约的交易成本变得很可观。但是单就协商租约的交易成本而言,主佃是租约签字的双方,其交易成本是一码事,地主将地租给许多佃户与佃户向许多地主租进耕地,是完全相对称,交易成本若提高,两者皆然。此外,张五常教授似乎没有注意到中国农地被切割得极度零细化之事实。据江苏金石志卷17记载,南宋时农田已开始零细化,淳二年(1242)平江贡士庄田中有张洪被籍没的全部田产的记录。张洪共有165亩田地,分为34块田段,分别坐落于三个县境内九个乡中。此后零细化过程继续发展,田块变得越来越小,就如大面额钞票在交易过程中被化破为小面额钞票或铜币。到卜凯教授在30年代初调查的结果,小麦区的农场平均有8.5个田块,水稻区的农场平均有14个田块,田块之间的平均距离约为半英里左右。卜凯调查对象是操作中的“农场”,而不是以地主户为单位的全部田产之零细化。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皖南地区地主户的置产薄及收租薄,显示每家地主有几十块零细田块,分散坐落各处,平均每块面积都是一亩左右或更小。地主收租不是以佃户为单位登记其缴租量,而是以田块为单位,登记每块的收租。地主零细化田产都是分别租给众多的佃户。在这种情况下,佃户同时从众多的地主手中租进田地,更属必要。唯有这样多头交易,佃户才能从不同地主户租进距佃户住家最近的田块及田块相近的耕地。这样,佃户在田间操作时所走之路才能变得最少。
  分益租制是明清以前盛行的农田经营方式(自耕农除外),租率始终维持平均对分的办法。这种制度能维持2000多年之久,自然有其道理。这个经营方式有三项优点:(1)利用了农户自动自发的工作意愿;(2)交易成本被简化到最少;(3)是适当的风险处理方式。
  我们前面比较过,在雇工操作的农场中,雇农努力工作,但得不到丝毫的边际产量,工作意愿最低。在定租制下,百分之百的边际产量归于佃户,缴了定额地租后,努力工作增加的收获,都是佃户的收入,故工作意愿最高。分益租制则是折衷的办法,佃户永远可以收获一半的边际产量,工作意愿还是相当强。
  分益租制能减少交易成本。地主充分利用佃户自动自发的工作意愿,可以免除监工费用,而且面积不受限制,越是大地主越要依赖租佃制。在实际运作中,有的地主愿意亲自下田指挥佃农耕作,这样就接近经营地主的作法。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形,地主只需亲临或派人“监分”即可。在这里,对半均分的办法发生了奇异的作用,50%是一个magic nember。譬如说,如果把分益定为四六分,主佃双方便要亲自量收成,然后按四六比例量出两分。度量工作不但费时费事,而且容易引起争吵。对半均分则可以免除这些麻烦。收成多少都不须准确度量,佃户只要在收成后,将毂物分成看来相等的两堆,地主只需亲自到场两分钟,双方拈阄决定各取一块毂物。佃户自然会公平分成两堆,任何一方不会提出异议或争吵,事先谁也不知道要拿那堆。
  最后,分益制是分担风险的办法。中国的生态条件不良,有的地方雨量太少,有的地方雨量丰沛但太集中,此外还有其他天然灾害,总的说,灾害出现的平均频率远比欧美高。因此,中国被人称为“灾荒之国”。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的风险度很高,是一个重要问题。地主当然希望能将风险全部转嫁出去,佃户又何尝没有这种想法,希望不负担任何风险。事实上,佃农因为经济能力差,承担风险的能力也低,尤其重视这项因素。雇工农场是由地主独负风险;定额租制下则由佃户独负风险。分益租制是折衷办法,双方共同负担风险,这是最恰当的风险处理方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现举皖南地区某户地主收租簿的一条记载来说明,这是雍正年间题名“贵记老租薄”者,其中第十四号田下面注道:“此田在水头上,宜做租,不宜监分”。水头上的田易受涝灾,此户地主企图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佃户,由分益租制改为定租制。然而,簿中所记各年收租不是定额租,显然佃户不肯单独负担风险,双方仍然协议按分益租制租佃。
  明清时期是中国农村租佃制的转型期,由分益租制逐渐改为定租制。这种转型是租佃双方的利益交换。地主在定租制下完全转嫁了风险;佃户在定租制下则享有自主权,并可享有100%的边际产量,值得加倍努力去耕作,也愿意单独承担风险。双方都觉得这种转换可以接受,就达成了新的租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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