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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茂刚等: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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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08: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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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茂刚 巩子晗(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以及农产品需求弹性小等特点,投资农业经营风险大、回报周期长、收益较低且不稳定,由此导致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瓶颈。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投入要素,特别是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需要流转大量土地,进而也会产生数额较大的土地流转费用。因此,有必要将土地流转与资金融通相结合,探寻解决农业生产要素有效投入的路径。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本质是以农地经营权为载体的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的有机融合、互促共进,是农业生产要素协同投入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主要模式包括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农地融资租赁、农地证券化、农地信托等。尽管农地金融融合发展模式多样,但其发展过程及成效都受到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深刻影响。我国自2014年以来实施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对农地流转和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了积极影响,为农地与金融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农地“三权分置”形成了明晰的产权权利结构,权利主体更加明确,权利内容更加清晰,并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确认和保护。被明晰界定和得到法律保障的产权权利结构降低了土地流转及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流转和经营权抵押贷款效率,推动了农地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发展。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不仅能够解决农业融资难问题,而且能激发农业生产内生动力,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内生增长,进而推动农业内生发展。本文将基于对国内外已有研究的梳理,详细阐释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影响因素、面临困境、发展模式及发展效果等,期望建立起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理论框架。
  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
  土地产权理论、土地合作理论、普惠金融理论、农地规模经营理论等构成了土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土地产权理论
  土地产权是附着于土地之上与土地财产相关的当事人的行为权利。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土地产权具备完整性、排他性、权能可分性、可转让性、可商品化与市场化等特点(洪名勇,1998)。土地产权明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适应产权社会化发展的根本路径(陈建兵、王宏波,2008)。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减少不确定性,进而对经济行为产生绩效激励(Schultz,1968)。农地产权的明晰界定增强了产权的排他性和稳定性,进而促进了土地交易自由化,并赋予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职能,增强了农民对农地资产价值属性的处置能力(North,1991)。
  (二)土地合作理论
  马克思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理论是我国土地合作发展的基础。土地合作发展是聚集农业生产要素、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和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其实质是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将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创新土地产权制度,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形式,形成了承包权归农民、使用权归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分离结构,改善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李红梅,1996)。土地股份合作制建立起了土地管理的法人机制,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率,是在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对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万宝瑞,2004)。农地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多以土地信用合作为基础,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土地证券化等土地与金融融合形式均以土地股份合作为基础(邓宏图等,2020)。
  (三)普惠金融理论
  普惠金融是经济包容性发展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体现,其概念最早于2005年由联合国正式提出。普惠金融即让大量被排斥于正规金融服务之外的群体获得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Sarma & Pais,2011)。我国农户由于缺乏抵押担保物或信用记录,资信水平较低,长期以来被排斥在正规金融系统外。而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减轻这些信贷约束,更多地惠及低收入人口,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Becky et al.,2018)。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对农户收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显著降低了所有国家的贫困和收入不平等水平(Oluyombo,2018)。普惠金融通过增加银行资产和存贷款基础的多样性,减少了不良贷款数额,降低了金融机构违约可能性,增强了金融稳定性(Morgan & Pontines,2018)。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以广泛客户的服务多样性为基础,有助于增强农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张林、张雯卿,2012)。
  (四)农地规模经营理论
  农地规模经营是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规模化组合以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的经营方式。农业规模经营不仅是土地规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节约,还必须重视土地资源的合理及可持续利用(韩鹏云,2020)。农地规模经营的规模经济效益主要源于要素投入成本的节约、机械化运作效率的提高、土地流转给边际产出价值更高经营者产生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经营能力专业化与技术能力提升带来的经济效率(郭阳等,2019)。随着土地利用规模的扩大,农业生产对资金和技术的需求逐渐增加,而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经营又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造了条件(Chilombo et al.,2019)。
  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制度体系基础
  (一)农地产权制度
  农地产权制度是影响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根本制度因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尚未完成、信贷风险分摊机制尚未完善等因素会造成抵押品欠缺,降低了农地抵押贷款的可得性,农民家庭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也制约着农地抵押贷款制度的构建(Domeher &Abdulai,2012)。完善的农地产权制度推动了土地流转,确保了投资回报的索取权,并通过健全农业贷款抵押担保体系促进了农村信贷市场发展(Fenske,2011)。明晰的农地产权权利结构及对产权主体的有力保护减少了农地流转市场的不确定性,激活了闲置的农地资源,提高了农地利用效率,实现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化、集约化,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李江一,2020)。土地的规模化流转有助于解决流转过程中农户面临的资金约束,土地的经营规模越大,获得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就越充分(汪险生、郭忠兴,2014)。农地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小农户获得与大农户同等的贷款机会,调节信贷需求和供给平衡,提高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率(刘大鹏等,2019)。但目前农村土地价值还不高,加之土地流转体系不完善,土地变现困难,金融机构参与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较低,农地确权难以完全释放农村土地资产的德·索托效应(尹鸿飞,2020),即还无法完全实现资产变资本,其主要原因在于农地产权制度变迁通过地权抵押增加信贷可得性的作用机制尚未健全(林文声等,2017)。
  (二)土地流转体系
  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和相关服务体系以及土地流转机制是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保障。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发展速度加快,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也进一步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但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健全,流转交易中违约纠纷较多,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产生了不利影响。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将导致交易信息不充分、交易成本居高,不利于土地的快速顺利流转,当贷款主体违约时,金融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土地顺利转出或变现,故而降低了金融机构参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何京蓉、李炯光,2010)。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容易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衡及双方违约,同时,缺乏专业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会导致供需缺口以及流转纠纷较多,进一步制约着土地流转发展进程,不利于基于土地流转的农地金融发展(高新才、陶君道,2010)。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平衡以及农民偏好和农地制度实现形式的差异导致土地流转市场薄弱,土地流转和经营权抵押贷款中违约现象较多,对于涉农金融机构而言,违约后处置农地的难度也较大,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田剑英,2019)。
  (三)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地金融融合发展中保护农民自身利益和减少农地风险的有效途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农业保险制度等。当前我国农地经营承担了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险机制能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证,增加了就业选择性,有利于推动闲置土地的流转及土地规模经营(柴姣、柴苗苗,2019)。社会保险基金也有利于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难题。农业保险既提高了农业经营的抗风险能力,也降低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风险,且社会保障程度越高,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越强(徐美银,2014)。但现阶段农业保险种类单一、农地损失与保险理赔不匹配等因素限制了土地流转以及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常伟、李梦,2015)。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及有效利用,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金融机构面临的贷款违约风险,增加了金融机构贷款供给意愿,促进了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王翌秋、王昊宇,2018)。
  (四)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既推动了农地金融的融合发展,也验证了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成效。逐步完善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有力促进了农地金融融合的创新发展。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条件,当前金融机构准入条件过高、供给成本较大的现状制约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力度(吴平凡,2017)。农地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未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都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抑制了土地流转及农地抵押贷款等农地金融业务的开展(唐晓旺、张翼飞,2018)。由于农户信用意识较低,完善的信贷机制和抵押担保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风险、激发金融机构供给动力。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的商业化以及土地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解决价值纠纷,降低土地抵押贷款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此外,政府的监督管理保障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农地与金融的深度有效融合(沈伯平、范从来,2012)。
  综上所述,产权制度改革是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前提,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对健全和完善信贷抵押担保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土地流转是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内容,发展农地金融必须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业保险制度是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保障,能够降低供需双方的风险,促进土地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以及土地抵押贷款的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地金融产品、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以及提高金融系统综合能力有助于推动农地金融融合发展。
  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困境
  (一)规模化经营资金需求量大而农村信贷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既解决了分散化土地得不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又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信桂新等,2020)。土地规模化经营需要流转大量土地,进而产生高额流转费,增加了资金需求。然而农业抗风险能力弱、农村地区农户信用意识薄弱、农业商品化程度不足、农地抵押评估变现难等因素抑制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供给意愿(于丽红、陈晋丽,2014),信息不对称、较高的交易成本等则不利于外资流入(周鸿卫、田璐,2019)。此外,农户土地的经营规模、农地确权情况、农户自身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年龄等都是影响其信贷资金获得的重要因素(姜美善、米运生,2020)。农地金融业务的风险成本过高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苛刻,而正规金融机构给予农村的信贷资源十分有限。金融机构更愿意将农村存款投入到收益较高的城市,致使资金外流,最终导致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与信贷供给不平衡(陆强,2013)。
  (二)土地流转期限与银行贷款期限约束
  农地规模化经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土地经营权来整合分散的土地,而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期限,导致基于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受到土地流转期限的制约。农地经营权的持续性有利于提高农户贷款可得性,土地流转期限与贷款期限的不匹配成为供需双方贷款的障碍(邹伟、崔益邻,2019)。由于农业经营风险较大,银行的涉农贷款业务供给量少,且以短期贷款为主。个体农户以农地抵押贷款方式获得所需资金后,短期的土地流转周期与短期的贷款业务对农户资金使用时限形成约束,导致还款压力大、贷款交易成本高,从而抑制了个体农户的贷款积极性(刘文勇、张悦,2013)。随着农地规模化经营模式逐步多元化,高质量的农业生产经营拉长了经营周期,进一步导致土地经营权周期、银行贷款周期与农业经营周期不相匹配,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顺利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费佐兰、郭翔宇,2016)。
  (三)土地价值评估机制不健全
  完善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是农地抵押贷款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是土地流转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赵翠萍等,2015)。健全完善的土地价值评估机制能充分甄别土地价值与风险、保障农民与金融机构利益,有利于解决抵押品处置难和成本评估差异化导致的贷款运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当前中国农地金融市场土地价值评估方式单一,金融机构多以“土地产品价格决定”和“预期收益”等方式自行评估(牛荣、 闫啸,2020)。而农地价值受地域差异性、使用多样性、地块规模、配套设施、生态环境及抗风险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单一的评估手段难以全面了解农地真实价值。农地价值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风险,同时增加了抵押品处置成本(史明灿,2019)。对农户而言,不完善的农地价值评估机制产生了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不公平交易,造成农地价值纠纷,从而损害农户利益(李少武、张衔,2019)。
  (四)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农地与金融的融合发展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进行支持,并为有效协调市场运作提供多方面服务。地方政府职能缺失限制了金融机构与农户双方参与农地金融发展的积极性,而且缺乏健全的农地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引导力不足等容易导致农地金融市场发展缓慢(高圣平,2014)。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缺失以及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造成土地流转交易纠纷频发,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丁志国等,2016)。地方政府资金支持政策缺乏,补贴力度不足,使得经营权抵押贷款对于风险抵抗能力差且发展缓慢的新兴涉农金融机构来说缺乏吸引力,导致涉农贷款供给不足(李善民,2015)。政府补贴政策以及引导性服务的缺乏增大了农户贷款的成本及压力,减弱了农户贷款信心,农户需求也随之减少(杨奇才等,2015)。缺乏完善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政策宣传渠道影响了农地金融市场对农地与资金的合理分配(许秀川等,2020)。
  (五)担保与风险防控机制缺乏
  风险防控与担保是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完善的担保机制与风险防控的缺失阻碍了农地金融的创新发展(王莹滢,2017)。农民贷款缺乏配套担保机制和风险分担化解机制,导致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面临较高违约风险(涂圣伟,2016)。依靠农户间利益损失相互牵连的联保方式贷款导致担保风险增加,进而降低了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机制与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使得规模化经营农户融资更加困难,专业担保机构在农村发展缓慢,风险评价与防控体系落后,导致金融机构发放大额信用担保贷款的风险较大,供给意愿较低(郑旭、张琴,2015)。农地金融融合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存在风险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戴国海等,2015)。土地流转前的风险及责任分担不合理,以及出现纠纷与损失时无法确认风险及责任构成等问题,不利于农地金融融合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现阶段中国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困境主要在于信贷供给与农民需求之间的矛盾问题,而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包括: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信息不对称,利益分配失衡、贷款还款期与利益回收周期不匹配,短期流转模式使得农地经营权抵押价值难以实现,担保机制与风险防范机制缺失,金融体系基础设施不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度发展滞后,涉农金融产品创新性弱,以及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弱等。
  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中面临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农地金融融合发展具有不稳定性,农地抵押纠纷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而法律体系不健全会增加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不确定性(陈丹、高锐,2016)。农地金融领域的立法缺失阻碍了农地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而且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也对农地金融发展体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王双全等,2019)。农地流转金融支持制度及法律的缺乏削弱了金融机构提供农地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对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产生不利影响。农地金融发展规则及相关法律是有效表达责任、权利与义务的依据,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规定难以化解矛盾冲突,容易产生法律风险,阻碍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李蕊,2019)。
  (二)信用风险
  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农民缺乏金融风险意识、相关交易信息传播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均会导致贷款交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贾红万,2013)。贷款信用风险主要来自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信用评级机制不完善易造成农户虚报信用额度,而且农户在缺乏监督管理时易将贷款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的贷前和贷后信用风险。金融机构缺乏管理、审核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内部员工风险认知偏差以及发放“人情贷”等则易导致金融机构面临贷出信用风险(林建伟,2018)。农地金融担保物分散和借款人资信水平低等问题也会造成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信用风险(刘红、高海,2012)。信用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信用风险会进一步产生农民失地、金融机构财产损失、抵押担保的农地无法进行合理配置等问题,阻碍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融合发展(肖培耻,2019)。
  (三)市场风险
  农地金融发展的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交易市场等方面。农业生产较易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市场需求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低,在蛛网模型效应下,供需不平衡致使价格大幅波动,带来较大市场风险(惠献波,2015)。以政府行政主导进行担保的市场运作模式导致农地金融市场供需双方无法有效对接,造成资金价格信号失真,产生信贷风险(陈菁泉、付宗平,2016)。农地金融业务事前风险补偿以及事后风险缓释机制的缺乏不利于有效防范农地金融市场风险(王珏等,2019)。由于缺少第三方农地价值评估体系以及抵押品处置难度大制约变现进度,金融机构存在风险控制难等问题(Herrick et al,2019)。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市场风险由农地价值、信用环境、评估机构资质水平等因素共同构成。由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信贷风险甄别机制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较短而利率较高,农地金融市场无法真正发挥农地融资作用,制约了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祁静静等,2018)。
  (四)社会风险
  中国农户对农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农地是农户的主要生活保障,违约农户失地后易产生生计风险,不利于农户生活和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潘文轩,2015)。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扩大了生产规模、推进了农业技术进步,但由于对土壤质量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不足,破坏了农地质量,对农户土地转出意愿和农业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丁昆,2018)。当前一些农村的农地流转是“被自愿”的集体行为,收入分配不合理,而且农民也存在失地风险,影响农村和谐安定局面。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后,农地就业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凸显了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性,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效力低会阻碍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融合发展,产生社会风险。
  综上所述,农地金融融合发展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社会风险。由于立法不及时、法律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农地金融产品创新,导致土地流转纠纷增多,不利于农地金融融合发展。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面临信用风险。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以及流转交易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农地流转变现困难,造成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市场风险。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中的社会风险主要源于农地对于农户的特殊保障功能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和保障效力低等问题。
  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模式及发展效果
  (一)国外模式与发展效果
  国外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模式主要有基于土地信用的德国模式、以金融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基于政府信用的日本模式以及以国家政策银行为主导的印度模式等。
  1770年,世界上首个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在德国成立,之后逐步建立了以信用为主导,以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银行、土地改良银行、地租银行等为主体的土地金融体系,促进了德国农业经济的发展(Guinnane,2001)。德国土地金融的运作方式在于,农户通过将自己的土地作为抵押品抵押给银行或土地信用社来获取所需资金,且资金使用周期较长、利息较低,银行或土地信用社以这些土地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融得资金,分散了投资风险,循环推动农地金融市场发展(D Peal,1988)。同时,政府提供无息贷款、信用担保、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并对土地金融市场进行管理与监督。土地信用合作社发挥着土地金融融资中介的作用,并逐步放宽贷款门槛,盘活了农地资产,缓解了农村资金供需不匹配的问题,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当然,随着土地抵押规模与金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土地抵押后进行投资的风险也逐步增加,德国信用合作社与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形式,定期对资产质量、负债情况以及风险抵御能力进行评价,建立高效的土地金融监管机制(陶珍生,2015)。
  20世纪初期,美国设立联邦土地银行,接受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发放中长期贷款,并逐步成立土地银行合作社,增强了农村资金的流动性,缓解了农业经济萧条局面。美国土地金融发展模式的运作方式在于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农业合作信贷系统,政府提供股金支持;农业金融管理局起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等开设农业金融贷款业务,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保障了资金供给;基层合作社负责进行监督审核并提供信用担保,保障了农户贷款需求(Barns G,2003 ;Fairbairn,2014)。美国农地金融模式的特点在于初期以政府为主导设立土地银行,并由政府提供贷款资金,后期由合作社认购土地银行,政府逐步减少股金占比。当然美国农地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美国金融制度的自由竞争造成了农地金融体系内部的不稳定,随后政府金融监管的方向逐步转为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农地金融模式,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定、完善的制度设计,形成了运作效率高且层次分明的模式,降低了农地金融机构的风险,促进了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解决了现代农业资金紧缺问题(张周国,2015)。
  日本土地金融的发展借鉴了欧洲经验,并根据国情进行了创新,形成了基于政府信用的土地合作金融模式。其运作模式是以农协系统为主体,由下至上包括三个层次:基层协同组合部门直接面向农户开展金融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向符合资格的农户发放所需贷款,进行土地抵押担保等;信用联合会作为中间机构,对接基层部门,吸收基层部门的剩余资金,向资金不足的基层部门提供资金;农林中央金库联系监管下层部门,并与系统外的政府组织、民间金融机构、银行等相互联系,展开资金融通筹集的业务。日本农地金融模式中政府信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中央或地方政府向各金融机构进行拨款,采取具有农地规模化经营偏向的财政金融措施,提供补贴及优惠政策,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金融循环体系。此举保证了农村资金的供需平衡,促进了农地规模化经营,有效分散了金融机构风险。但由于日本土地资源稀缺,土地贷款融得资金有限,农地规模化经营易受限制,在缺乏有效抵押品的同时只有进一步发挥合作金融的优势,建立多元化的抵押替代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农地金融的作用(傅德汉,2013)。
  印度的土地金融发展基于以国家政策银行为主导,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商业银行、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的土地金融机构体系(范文亚,2015)。印度农业融资贷款初期主要依靠农业信贷合作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私人放债(高名姿、陈东平,2018)。为控制高利贷行为,印度政府通过政策及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农信社,低息为农户提供贷款,缓解了农户融资难、成本高、抵押品不足等问题。印度农地抵押贷款的运作方式在于政府主导,农户将土地抵押给土地开发银行获得贷款,土地开发银行再通过存款、发行土地债券、向印度中央银行贷款等多样化融资方式为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Sarap,2010)。同时,印度政府实行了农地抵押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和免税补贴政策,并提供土地再分配规划等金融可持续服务,逐步解决了灌溉、播种等农业基础设施问题,稳定了土地价值,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推动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印度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政府对农地抵押的保护政策滞后也限制了其农地金融的发展,因此印度政府还应逐步重视对土地流转的保护,减少农民失地风险,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农民贷款积极性,促进农业进步。
  (二)国内模式与发展效果
  中国的农地金融融合发展模式主要有农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农地信托模式、农地融资租赁模式、农地证券模式等。
  2006年宁夏平罗开始探索成立农地信用合作社,合作社主要负责农地的存贷、托管、代耕等业务(邵传林、霍丽,2009)。农地信用合作社的本质是土地信托,农户将闲置土地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合作社将零散的土地整合成适宜于规模经营的大块土地,再流转给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则通过利息差获取利润(孔伟娟、李忠旭,2013)。农地信用合作社依靠其较强的宣传能力、信息整合能力、资源分配能力促进了农地规模经营,降低了交易成本,有效解决了土地闲置问题(杨扬,2007)。农地信托模式也存在农地与金融融合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例如土地信用合作、土地银行的实施对大农户信贷配给有缓解作用,但没有改善小农户的融资难问题,特别是没有拓宽大多数农村家庭的正规信贷渠道(Stephen et al.,2005)。农地信用合作社对企业经营成效要求较高,中小企业可参与度低。由于中小机构经营风险大、收益不稳定、资金缺口较大,有必要利用信托制度保障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资金供给,创新农地金融产品,通过引入农业保险、完善担保机制来降低违约风险(李停,2017)。
  当前中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模式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形成可供抵押的土地规模,并以土地经营权向银行进行土地抵押贷款,满足融资需求,进而又对土地流转产生积极作用(姚於康,2019)。金融机构在农地抵押贷款业务上的创新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对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占治民、罗剑朝,2016)。“三权分置”条件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作为农地金融的一种创新,解决了农户因缺乏抵押品导致的贷款难问题,缓解了农户融资约束,推进了适度规模经营(刘屹轩等,2019)。农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了土地经营的深入挖掘,也吸引着商业性贷款逐步融入到涉农业务中,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率(曹瓅、罗剑朝,2020)。农地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抵押物,当发生债务违约时,银行将农户抵押的土地经营权重新投放流转市场进行变现,降低了因农户违约造成的银行风险,减少了交易成本,有效促进了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目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与弊端,比如交易市场不健全、交易成本大、贷款期限短、土地处置困难、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等都影响着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发展。同时,落后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总量及平均规模较小且效果不显著。另外,农地抵押贷款政策预期与实践存在偏差,农地价值评估与处置的实际反差造成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积极性降低,导致农地金融发展效果不明显。农地抵押贷款并未缓解小农经济局限性,农地金融的市场需求仍较小,且抵押流转的农地主要从事非农经营或非粮食种植,不利于农业经济发展(郑涛,2018)。
  2010年中国首个由政府出资的农地信托投资公司在湖南省益阳市成立,农地信托模式弥补了农地信用合作社功能的缺失,进一步创新了农地金融融合发展模式,促进了农地承包经营权能的有效实现(赵选民、王颖,2014)。农地信托作为农地信用合作社的进一步创新,更好地保障了农户的利益。政府主导的土地信托消除了农户信用担保顾虑,提高了农地技术投入,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现代化(刘卫柏、彭魏倬加,2016)。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利用其融资功能为农地规模经营提供了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农地生产经营,并形成长期的农业投入机制。信托公司以受托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募集资金为土地流转以及土地规模经营提供支持(张燕、王欢,2015)。信托机构作为中间服务机构,将农地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者实际经营,促进了土地流转,实现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更好地处理了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胡光志、陈雪,2015)。农地信托模式利用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土地流转中的资金供给,根据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及农地流转规模设置不同存续期,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土地资源重组效率(杨钊,2015)。但也存在农地信托制度对农地所有人实行偏向性保护的问题,导致农地信托制度运行中的权利失衡,在信托财产独立的前提下,农地信托人的主体权利应从控制性转向监督性(鄢斌,2016)。
  农地融资租赁是在农地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发挥了融资和杠杆信贷功能,农民将手里分散的土地存入合作社,而后合作社利用整合的土地申请贷款,依据农民抵押土地的比例分配贷款金额(黄少安、赵建,2010)。农地融资租赁模式的特点是“售后返租”,即农民可以回租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保证了农地使用用途不发生变化,从资金保障和土地供给上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农地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使土地的使用权与经营权不发生分离,农户回租土地作为土地借入者、使用者、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利于提高农户对农地生产经营投资的积极性。同时,缓解了农村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的金融抑制程度,提高了农户收入水平,改善了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丁忠民等,2017)。但该模式也存在银行为降低风险对信用社收取较高利息的问题,信用社进而再将利息成本转嫁给农民,使得农地融资租赁模式的效果“大打折扣”。
  现阶段中国的农地证券化主要有农地收益证券化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证券化两种运作模式。农地收益证券化主要是农户、村集体通过农地合作入股的方式成立土地股份公司,同时吸引了工商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入股,进行规模化经营(王万茂、黄贤金,1993)。农地收益证券化模式是土地投资银行基于土地带来的农业收益发行证券,吸引第三方投资者购买,农户通过分红获取收益;而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主要通过农户或村合作社将土地抵押给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机构将抵押的土地交由投资银行进行整合发行土地证券,同时利用政府信用提高债券等级,投资银行将债券出售给社会投资者获得资金并向农民提供贷款(范恒森,1995)。农地证券化模式扩大了土地流转范围,推动了农地价值上涨,并能吸引工商业资本流入农村,利用政府信用支持降低了市场风险,增加了资金来源,促进了农业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陈璐璐、王媛杰,2016)。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模式,而中国这方面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模式较多,但都不够成熟和完善。今后应根据本国国情与各地区自身特点发展具有地区特色的土地金融模式,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金融创新的政策引导,既要根据出现的问题完善现有模式,又要结合国内外经验发展新型农地金融,增强农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
  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学界对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研究的重点包括两者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影响因素、发展困境、发展风险、发展模式、发展效果等。尽管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土地要素流动和变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效果并不明显。对于农地金融发展影响因素及障碍的研究多集中于探究一些外部因素,未能从农业与农村内部需求出发探索农地金融的内生发展动力与能力。对于农地金融发展风险如何有效防控方面缺少实践性研究,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还未形成健全的农地金融体系,涉农业务单一、传统,并未体现出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性。学界对农地金融融合发展路径的探究也不够深入,未能提出因地制宜的创新性农地金融模式,以及层次清晰的农地金融体系的构建方略,基于国际经验借鉴来指导农地金融发展模式也缺乏具体性与针对性。因此,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系统研究农地与金融融合发展机制,并寻求农地与金融有效融合、协调发展的模式与路径日益迫切。农地金融有机融合是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将为乡村振兴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增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和能力。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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