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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型经营主体 提升“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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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09: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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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出镜率”不断攀升。正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撂荒的土地再次被拾起,不仅使得零散土地充分利用,实现了较大规模的种植水平,还可吸纳当地大部分务农零工人员以及留村青壮年留守家乡,担任谁来种地的重担。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潢川县驻郑州流动党工委书记黄久生表示,近年来,农业经营方式在不断转变,各类扶持政策相继出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壮大,但与我国庞大的农户基数相比,现有的新型农业主体的占比率还是比较低的。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同时还是社会化服务主体,更加突显出了他们的重要性。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委、新疆农业大学校长蒋平安表示,要想引导扶贫产业优化升级,推进产业振兴发展,其中一条就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抓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他表示,在深化农村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要通过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体系,以辐射带动、产业联盟、互助合作、党建引领、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等模式,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水平和组织化程度,降低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完善和创新小农户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合理利益分享和互惠互利机制,切实增强小农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陕西省委会副主委、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助理霍学喜认为,在保粮食安全中,新型经营主体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为了进一步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他建议,要健全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系。确立农户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户完整的财产权利和经营主体权利;规范和升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依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分散的农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问题。
  黄久生则建议,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应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对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环节给予保险补贴同样对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技术推广和研发上给与补贴同样对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规模大小给予融资差别。同时,对确定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提高农业大灾保险补贴标准,减轻农户资金压力,减小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风险,增加收入;加大对农技资金投入力度,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技术的研发、专业人才的培训等机构给予财政奖补,强化农业应用技术的普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曾表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地春耕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但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育良好,且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疫情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就较小。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认为,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要更加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能恢复,与贫困群众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造血”功能。为此,他建议,应根据各地农村资源禀赋和优势,创新和完善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和扶持一批产业多元、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区域发展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农户利益联结紧密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刘昕认为,要防止因受疫情影响,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优势成为规模风险、规模效益成为规模损失,应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实施融资专项支持,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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