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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潇枫(浙江大学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01、生物威胁与“本体性恐惧”
人作为“灵性动物”从生物圈中演化而来,生物圈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生存前提。人不仅形成了与生物圈中动物的“种”不同的“类”特性,即区别于动物本质的先定性、自然性、相对固定性以及与生命个体的直接同一性,形成了人本质的后天生成性、自主自为性、动态性以及生命活动的自我否定性;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以来,人类还通过自身对环境的改造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地球的“地质特征”,进入了被科学家认识定义的“人类世”(Anthropocene)。该词来自“anthropo”(意为“人类”)和“cene”(源于希腊语“Kainos”,意为“新的”或“最近的”)的结合。
进入20世纪,“一些著名的科学家得出结论,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由人类主导生态系统的世界,鉴于人类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深远影响,甚至可以说地球已经从‘全新世’过渡到可以被称为人类世的一个新时代”,从一定意义上看,“人类世”促成了人类与自然耦合的“治理复合系统”的形成。
然而,现实的悖论是:一方面,“人类世”预示着人类的所作所为与生物圈中其他生物相区别的“不可一世”;另一方面,“人类世”又昭示着人类在否定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在否定自身,且使自身在生物进攻面前变得“不堪一击”。随着这一概念被逐渐接受,“‘人类世’已不仅只是一个地理学上的概念”,而是表明“人类与自然之间‘现代’分离的真实性正在被打破,从而显现出一张彼此激烈的关系网”。生物世界的异在性表明,人类所处的生存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不可预见性、不易控性和危险扩散性。
全球化时代的生物安全威胁正在给人类带来因生存性焦虑而产生的“本体性恐惧”。本体性恐惧是本体性不安的极端状态,主要指“风险社会”所带来的“危机常态化”的生活现实,使现代人长期处在焦虑与挣扎之中的“本体不安”状态。
02、生物安全的场域类型
鉴于生物世界与人类社会之间关系的复合性与交织性,可运用“场域安全”的理论视角来分析生物安全威胁存在的基本场域类型。“场域安全是指与安全相关联的、具有特定活动性质的、没有危险或威胁的关系状态,它强调的安全不是一种单一的、线性的、局部的、纯技术的安全,而是复合的、非线性的、整体的、技术与价值混合的安全。”
从低政治到高政治的序列进行生物安全的场域类型划分,可将其划分为六大类型:生物疫情、生物实验、生物资源、生物入侵、生物战、生物恐怖。与生物疫情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与生物实验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等;与生物资源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等;与生物入侵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性等;与生物恐怖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防控防范各种类型的生物恐怖袭击等;与生物战相关的主要安全内容有:防御生物武器威胁,防止任何形式的生物战争等。对生物安全场域类型进行精准划分,有利于我们对生物安全进行深入研究,合理有效应对不同类别的生物安全威胁。
03、生物世界的不确定性及其带来的风险
1、微生物与“非传统占争”
“微生物政治学”(Microbialpolitik)相关研究证明:存在于地球数亿年的微生物对人类造成的巨大挑战和威胁是“非武”(非军事武力)的,微生物呈现的自然演化规律是经过无数次迭代、优化后的“安全算法”(Security Algorithm)。因此,人类与微生物世界应表现为一种去掉“戈”的“占争”(occupation but no war)关系,即通过“占”有生存资源以“争”得其生长繁衍的最大可能。如果说微生物挑战人类的非传统安全本质是“占争”而非“战争”,那么人类就需要有与之应对的升级版理念。
《绿色政治思想》(2005)的作者安德鲁·多布森(Andrew Dobson)强调,应关注人类活动必须限制在何种范围内才不至于干扰非人类世界,而不是只关心人类的介入在什么程度上不会威胁到自身的利益。生态伦理学者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则强调,如果说狭义的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那么广义的新伦理学则应关注地球上数百万物种的福利。
因此,面对“非传统占争”,人类的最佳选择是与非人类物种的和合共生,努力让微生物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朋友”,如此将能够有效消除人类对于“非传统占争”的恐惧。
2、生物入侵与“非常规灾害”
外来生物入侵带来的“非常规灾害”是引发生物恐惧的重要缘由。外来生物入侵是指“非本地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自然或人为方式对本地生态系统、人类健康、物种多样性造成危害的现象;该现象将不同程度地造成生态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引起土著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消失和灭绝”。
从非传统安全角度来看,有害生物入侵是一种危害巨大的“非常规灾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认的外来入侵物种已达544种,已成为世界上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在外来生物入侵中,外来植物入侵占比最大、种类最多,分别是入侵动物和入侵病原微生物的1.4倍和4.4倍。
外来植物入侵在我国可划分为人为有意引入、人为无意引入及自然引入等类别。有意引入是指为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而特意从国外引入植物,以促进农业等领域发展,但由于引入时并未明确其有害性,最终给生态系统带来了难以修复的损害。人为无意引入是指通过人类活动无意传入的植物,其媒介主要为旅客携带物、交通工具、货物和邮寄物等。自然引入是指植物通过风力、水流自然传入,或通过鸟类等动物传播的植物种子而传入。
值得注意的是,外来生物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一般具有5~20年的潜伏期,因此一些环境威胁在入侵初期往往难以被察觉,一旦暴发便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传染性疾病与“非常态危机”
由传染性疾病引发的“非常态危机”具有超常、偶发、例外等特征,其“引发威胁的诱因不是几乎从未遇到过的,就是非局部性且难以按正常程序应对的;引发非常态危机的成因不是前期应对失控而不可逆的,就是瞬时跨越国界、交错而弥漫性的”。特别是传染性疾病,往往能快速引起社会与民众的大规模恐慌。
由烈性传染病引发的非常态危机,往往在给人类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的同时,造成心理层面的普遍恐惧。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从进口动物中先后多次检出或截获蓝舌病、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牛结核等20余种以上的动物疫病。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传染疾病,如呼吸道、消化道、体液传播、鼠媒蚊媒虫媒传染病等则更易引发人们的恐惧。
4、生物实验与“非常态风险”
为了降低生物世界对人类的不确定性与潜在风险,人类开始通过建造各类生物实验室来探寻生物世界的奥秘。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随后苏联、英国等国也相继建造了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功研制出第一台“生物安全柜”。21世纪初,我国生物实验活动发展迅速,一批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至2017年年中,共有70余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获得资质,其中包括50余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生物技术发展对人类而言是一把双刃剑,“生物安全风险是社会不可接受的风险”,许多国家都把生物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的国家战略事项,全面加强对于生物安全的规范和管理。
在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和管理、管理责任、个人责任、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安全计划、安全检查、不符合项的识别和控制、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材料管理、实验室内部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废物处置、危险材料运输、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等。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中的生物安全是指“将操作程序、屏障系统以及工程技术结合起来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实验室生物安全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为健康成人体内没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或传染性物质;二级为自在存在于环境和人群中的中等危险物质;三级为能引起人的严重疾病甚至威胁生命的外来物质;四级为能够造成生命危险的外来的高风险物质。
我国对生物实验的安全维护有严格的要求,先后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风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生物安全法》中特别强调: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
5、生物战与“非传统战争”
生物被用作武器对人类实施攻击时,形成了与传统安全相交织的“非传统战争”。人类战争史上曾以不同方式出现过“生物战”或“生化战”,这是引发人们对生物产生恐惧的缘由。生物战是运用生物武器或生物战剂进行攻击,引发生物恐惧的战争,也被称作“隐形战争”“非人道战争”。在非传统安全中,将生物武器用于“看不见的战争”已经开始成为一种现实威胁。生物武器特别是基因武器的特点表现为杀伤力大、成本低、可批量生产,传染性强、难防治、施放手段多样,保密性强、有分辨力、只攻击敌方特定人种,使用方法简易,且能对敌方产生强烈的心理威慑作用。由此,生物国防、生物疆域、生物威胁、生物恐怖、生物战争、生物安全防备、生物安全战略等概念相继被提出和使用。
基于人类对病原体的认识水平,生物战的变化发展经历了病原体媒介采集利用、培养利用和改造利用三个阶段;生物武器的研发经历了生物战剂研发与生物战剂武器化两个阶段。有专家研究认为,人们对于生物武器的恐惧源自其非人道的大规模致死性与传染性,这一特点在核武器出现后转变为失能性、非传染性以及与化学武器结合的残忍性。对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出规定: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将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6、生物恐怖与“社会性恐慌”
生物战是生物恐怖的极端表现形态。除此之外,生物恐怖还表现为生物恐怖主义、生物刑事犯罪以及生物武器外传等其他形式。生物恐怖的来源除了自然界和国家行为体之外,还有非国家行为体——恐怖主义者、犯罪分子以及科学家等。
以核生化为例,核生化有害因子与核生化恐怖事件紧密相关,主要包括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等。核生化恐怖事件是指组织和个人为达到其政治、经济、宗教等目的,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公众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引起公众心理恐慌,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事件。
随着恐怖主义的恶性发展,恐怖组织掌握核生化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动核生化恐怖的企图更加明显,实施核生化恐怖的可能性逐步增大。2012年初,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定期发布的“执法公告”中,提出了“农业恐怖主义”(agroterrorism)的概念,并将“农业恐怖主义”定义为“生物恐怖主义”的一个分支,具体指通过传播动物植物疾病在目标国家制造恐惧,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恐怖主义行为。
伴随着贸易和人员来往的快速增加,核生化因子传入我国的风险也显著增加。“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流动性强,在遭受生物恐怖袭击之后,病原体传播性更强、控制更难、危害更大”。
为了预防与消除生物恐怖对国家和民众的威胁,新颁布的《生物安全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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