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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要避免“为富失稳”“未富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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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09: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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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单是一项经济体制改革,更是一场带有全局性、政治性意涵的改革行动。中央发布的《意见》表明,改革的经济目标是通过落实农民的集体经济收益权增加其财产性收入,而改革最终要落脚到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这一政治目标上面。
  很多村庄股份社内部结构封闭,具有一套自己的运作逻辑,而这套逻辑很可能是与现代治理规则不相容的。越是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这个问题越明显。对此,改革中有必要深化对此类问题的认识,提前防范各类风险,以免“为富失稳”、“未富先乱”。
  第一,利益分配不均可能引发冲突。改革势必要打破过去的利益格局,带来利益的再分配。改革中,有的村干部在股权界定中以“我们村资产少”“怕麻烦”为由,在股权配置、分红发放等环节上简化程序,而这往往成为徇私舞弊的藉口。按照章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拥有最高决策权,但通常情况下普通股东难以真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村社干部的监督存在明显漏洞。
  第二,集体成员权界定无确定规则可循。明面上的不公正问题实际上容易监督和纠正,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最复杂难解的实际是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确定成员身份通常要制定一套规则,但究竟符合何种条件的人可以被界定为集体成员,既无明确的制度可寻,也没有一般的经济学标准,这个规则本身往往就是政治角力的结果。一遇到利益扩张、成员变动之类的事情,政治角力往往又要重新启动,社会冲突也就难以避免。
  有一位村支书说:“因为婚嫁原因来的人要在我们村落户口,我们都要他们承诺,不参与本村任何集体经济分配。结果这些人一开始不要、后来少要,现在要全面参与分红。——他们认为这次改革是政府给他们的机会。”
  第三,成员认定问题会引发“民主”和“司法”的冲突。很多地方在成员资格认定上采用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办法。这种做法看似民主,但实际上反复“票决”非但不能化解冲突,反而可能带来冲突升级扩散。
  笔者在山东调查时就遇到一位村民具有村庄户籍,但村民认为他是“外来户”,不承认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他到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他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所在村庄村民拒不执行,并通过村民大会决议对抗法院判决。农村产权改革的先行省广东,曾因“外嫁女”权益问题引发多轮冲突,此类问题在本轮改革中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第四,内部人控制和超经济强制问题仍然突出。现行的集体经济体制中,并不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因此管理者存在很强的“信息垄断”,导致集体经济组织中“剩余控制权”集中。
  由于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和领导层产生的封闭性,容易带来内部人控制和精英牟利问题。股份社原本只是经济组织,但在现实中往往不仅管理社区经济事务,而且利用非经济手段对社区事务进行干预,造成对社区居民的超经济强制。当前,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甚至透过这一物化形式支配和控制“集体”本身的问题仍然存在,亟待解决。(来源:陈明农政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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