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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乐(陕西省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事件被载入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文指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普法任务抓紧抓好,纳入部门“八五”普法规划,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普法责任清单,广泛开展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强化以案释法,用生动直观的形式推动农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并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作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
一要把握要意。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乡村的概念,将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乡村的认知和理解,突出乡村的特有价值和功能。立法的着力点是把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着重点在促进,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我国已制定诸如《科学技术进步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促进法,这些促进型立法较多的是倡导性规范、扶持类规范、宣示性规范,这些规范往往没有明确规定惩处机制,因而被认为具有软法性质。但从制度上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规范化、法定化,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建立考核评价、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规定了具体要求,针对城乡融合发展、人地钱支持、工作责任落实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揽子举措,为推动乡村振兴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提供了有力抓手。
二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文明程度这个核心,以法律实施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保护农村生态屏障安全、传承中国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这三大历史任务,以法律实施促进农业多种功能拓展、乡村多元价值提升;紧紧围绕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个关键,以法律实施促进高素质新型农民培育、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马克思说过,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作为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与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共同构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强化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顶层设计,夯实了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标志着乡村振兴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推进的新阶段。
三要明确职责。乡村振兴促进法赋予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重要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全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树牢法治思维,围绕乡村振兴促进法确定的重要原则、重大战略、重要制度,建立健全配套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法律中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等要求,抓好规划统筹、实施指导、协调督促、考核评价等重点任务落实,形成推动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加快形成上下贯通、各司其职、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把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把乡村振兴促进法贯彻执行好,需要深入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培养执法能手,着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牢固树立以办案质量衡量执法成效的理念,重点围绕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种权保护、长江禁渔等领域,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定期通报典型案例,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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