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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珊珊(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费孝通农村土地思想理论对乡村振兴的启示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有机配合特性
费孝通将传统中国概念化为“乡土中国”,源于他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一观察,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政治等是他对这一社会形态一般化的主要概念。但是,在《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一书中,费老并未详细搭建出一个关于乡土中国基本特征的架构,也并未详细介绍农村土地思想。但是不难读出,中国传统的人的行为与制度规则深深嵌于人与土地的关系之中。因此,我想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梳理出乡土中国的特征。一方面,在以农立国、结构稳态的传统中国社会,乡村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不断强化土地产出的地权结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农业为主与农副业及家庭手工业为补充的农作方式等,人口和劳动力依赖于土,也牢牢地束缚于土。另一方面,传统小规模人力农作方式、不断细碎分割的土地配置、以家户为基础的关系连结等使得村庄不仅是一个地理空间,更是一系列维系乡土社会农民与家户之间秩序的制度装置。
(一)以农为本:被土地束缚的传统中国
乡土中国的根基是农本立国。农业既是封建统治者攫取收入也是农民为生的主要来源,在传统经济中占绝对比重。勤劳的中国人几乎把所有能开垦的土地都用于粮食种植,但人口的不断增长使得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农业和游牧业或工业不同,它是直接取资于土地的。”1随着气候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在大约公元八至十三世纪,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粗放式旱地农业转变为精耕细作的水稻农业。这一农业生产方式影响至今,并形成了几大主要特点:农民耕作技术熟练,不断积累经验技术,“精耕细作”,但不愿意在农业科学上创新进步;依靠大量而密集的劳动力投入来换得单位土地生产率的提升;将有限的可耕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到极致。 “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2这种以地为生的农业生产模式不仅保障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生计,让庞大的人口规模得以延续与增长,也使得以农为本的封建帝国秩序得到维系和强化。更使得中华民族悠久的农业文明得到绵延与滋养。但是,对土的过于依赖也造成一种无法从土中挣脱的结构。“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黏着在土地上的”3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的收入和治理秩序主要依靠土地,封建统治者便不断强化以农为本的结构,“重农轻商”,不断抑制非农经济活动和陌生人交易。从农民的角度来看,由于政府不允许农民随意离开土地,“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病态。”4他们只能通过进行高密集型农业劳动和农工互补的手工业来维持基本生计。中国明清 6 个世纪间的土地生产率尽管不断提高——其间粮食产量的增长有一半归于土地单产的提高——但劳动生产率却不断下降,陷入所谓的“高水平均衡”。由于无法通过增加单位劳动的资本投入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注定了中国无法走上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资本化的发展道路。
(二)以地为生:小农经济与土地制度支撑的前现代增长
传统中国何以养活如此巨量的人口并使帝国秩序得以长期维持?在农业技术仅仅依赖经验,并未发生显著进步的情况下,农业经营制度和土地制度可能是最重要的解释变量。
1、小农经济的超强韧性与生命力
在经营制度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基本的农作制度,家庭不仅进行独立的生产、投资和决策,以血缘和亲缘形成的扩大家庭的劳动分工与合作。“各地方每户人数的平均,据已有的农村调查说,是从四个人到六个人。”5“每家所耕的面积小,所谓小农经营,所以聚在一起住,住宅和农村不会距离得过分远。”6随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小块土地的自耕和租佃成为主导的农业经营方式。“在现有农作技术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在有劳力可雇、有耕牛可租的地方,农场集中经营和分散经营也就显不出太大的差别。”7经营地主的经营范围始终被限制在较小规模内,一旦超出一定的经营规模,监督成本就会迅速上升,地主会倾向于采取土地租赁而非雇佣劳动经营方式,并由此出现“小家庭农场对大规模(资本主义)耕作的排斥”。“在以体力来耕种的技术下,在农忙的季节里即使动员全村的劳力还是不够。换一句话说,为了要维持农作的劳力的需要,虽则这需要只发生在一个很短的期间,农村里不能不养着大量的人口。在这种人口就是生产动力的经济结构中,地狭人众的现象是避免不了的。”8人口/土地压力的化解一方面使农业体系内部的结构更趋单一,比如种植业因其单位土地产出能够供养更多人口、同时吸纳更多的劳动力而排挤掉了畜牧业,另一方面也形成了越来越依赖于家庭手工业来吸纳农业内部的“隐形失业”。
2、界定产权且可实施的地权结构
虽然可开垦耕地潜力已挖尽且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缓慢,但是有效的土地产权和经营制度让中国传统农业能够为日益增长的人口源源不断地提供食物供给。一方面表现在,界定清晰、权利完整的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使得稀缺的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使用与配置。中国的土地产权结构具有排他性、可交易性及保障性的特征。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已承认人民拥有私田,允许自由买卖,从而成为世界上最早出现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自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土地制度呈现土地国有和私有并存的格局。自唐代中叶经过宋元至明代中叶,以土地买卖和交易等经济手段取得土地成为主导,以授田、封地、赐田等政治手段取得土地减少,土地制度进入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时期。尤其从明代中叶到现代,土地买卖盛行、市场交易活跃、土地契约复杂精细,土地制度进入地主土地所有制充分发展时期。9另一方面表现在国家正式制度对土地产权的保障。有史为证,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土地登记和依法保护产权的国家。国家正是通过土地登记、确权等提供对土地产权的正式保护,才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攫取与秩序维持的长久稳定。成为一个本地人的基本条件就是“要生根在土里,在村子里有土地”10,否则就像无根的浮萍,一直是边缘人物。这个条件也不是那么容易达到的。“因为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土地并不充分自由买卖。土地权受着氏族的保护,除非得到氏族的同意,很不容易把土地卖给外边人。”11
(三)根植于土:历史积淀的土地价值伦理
在乡土中国,以农立国、以地为本的政治经济结构,人地关系紧张所形成和强化的家本位小农经济,加之以村而治的乡村治理,共同造就了“人不离土”的经济形态,积淀出附着于土的特定文化与价值观念。传统社会视家族声望和个人声誉高于一切,历代积累的家族声望也会有利于小农在乡土社会的交易和在其中更好地生存。“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这自是‘土气’的一种特色。因为只有直接有赖于泥土的生活才会像植物一般的在一个地方生下根,这些生了根在一个小地方的人,才能在悠长的时间中,从容地去摸熟每个人的生活,像母亲对于他她的儿女一般。”12土地的功能在乡土社会非常复杂,土地的功能在乡土社会非常复杂,它不仅意味着安全感与特殊情感的寄托,不能够轻易断卖土地也是共识。土地的各种非经济价值带来土地交易的复杂化,除了真正压力很大的情况,农民不轻易转让土地,惯例上的土地交易总是以本乡族、本宗族内的成员优先。由于土地利润往往低于借贷,传统农村土地买卖的市场不大。乡土社会强调“落脚于土”与“叶落归根”。个人生命之树枝叶繁茂与否,有赖于根。对个体来说,这根便是他从小获得生长和教养的社会。由对落脚于土的重视,又强化了“安土重迁”的观念,使乡村的人往往不轻易离开乡土或“故土”,即便离开了,也通常努力希求归来。这种因不流动而生发的精神气质,被费孝通形象地称之为“土气”。“人不离土”的观念进一步生发为“由土中来、归于土中去”、“落叶归根”的信仰与价值观念。如果将费孝通的观点再向外推一层,或许也正是这种强调循环往复、落土归根的观念,某种程度上形塑了传统地方社会的政治秩序与治理形态,因为后者正是以那些由“庙堂”而归隐“故乡”的士绅阶层为核心和枢纽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乡土中国的人与土之间紧密相连又无法从土中挣脱的特征,不仅体现在经济上,也植根于政治、社会与文化之中。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实践
结构转变不仅带来人地关系变化,而且带来农业相对要素价格变化,引致农业发展模式的历史性转折——即从延续千年的依靠过密化劳动力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的传统农业模式转向通过增加资本和机械化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现代农业模式。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地制度的历史性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于农地制度的探索大体可以分为确立、完善、深化三个阶段。首先是确立阶段(改革开放之初至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探索“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体制,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之路。其次是,完善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中央强化法律政策保障,土地承包关系不断稳定、农业税费全面取消、土地流转逐步发展、土地承包步入依法管理轨道,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最后是,深化阶段(党的十八大至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深化改革摆上突出位置,建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初步构建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梁八柱”。
(二)深入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任务艰巨而繁重。有的改革已全面推开,制度绩效初步显现,需要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的改革仍在试点,需要进行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有的改革尚未破题,需要加强研究、探索试验,找到可行的改革路径和方案。下一步,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守底线,推进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加强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让农村资源要素活化起来,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动力。需要认真研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处理好规模经营与小农户发展关系、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强化耕地保护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这八个重大问题。
三、乡土重建的重点是改革农地制度
乡土中国是一种礼俗社会,“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用滕尼斯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共同体],后者是Gesellschaft[社会];用涂尔干的话说,前者是‘有机的团结’,后者是‘机械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13乡村社会的根基在于人与土地的关系,所以乡土重建的关键问题是土地问题。乡村要面对世界市场,人和土地要素需要释放出来,为此共同体的破坏是必然的。但同时,又要防止市场对共同体的过度破坏。
(一)明确新发展阶段的土地功能定位
中国地方政府以土地投放拉增长,以土地低价供应招商引资,以土地出让和抵押融资推动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快速推动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实现了令世界称奇的经济奇迹。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如果继续依赖土地来推动发展,只会造成制度成本上升而收益下降。地方政府必须立足高远,主动切断以地谋发展的短视机制,变土地由供给主导转为需求引致,使土地供应满足真实的土地需求,以期换来更优的质量增长,最终解决国民经济长期存在的结构问题。
(二)实施城乡互动的土地配置制度改革
进入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后,城乡互动、互哺、互融互通的特征已经显现,必须推动人、地、钱三大要素的城乡对流,实施城乡互动的土地配置制度改革就势在必行了。我们必须要通过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减少政府以地招商引资、降低工业用地比例,减低政府依靠增加基础设施用地保固定资产投资,改变单一征地模式造成的城市化成本抬升,一方面要促进城市用地的高效配置助力城市转型升级,另一方面要通过土地配置制度改革实现乡村平等发展权。
(三)适应农业转型的农地权利和经营体系重构
要通过集体所有制改革,界定清晰的集体所有资源产权,允许集体资源资产集体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集体资源资产经营收益由成员按份共有。在赋予集体成员承包经营权后,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但是由于农民的离土出村和农二代、农三代对土地观念的变化,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势在必然,还要做好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与合约保障。农地三权分置之所以还要由顶层政策和法律宣示,因为集体所有制下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分割合约容易受到权力侵犯,正式制度和法律保障更有利于界分三权的内涵与关系,更好地保障所有者、承包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权利,对权利分割的正式安排不是为集体所有权削弱承包权、做大经营权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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