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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后)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生产”,进而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下,形成并得以发展的经济形态。因此,我们党也将发展集体经济作为解决我国农村贫困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时期,集体经济仍将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对其自身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乡村振兴的持续推进,加之脱贫攻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因此,只有牢牢把握发展机遇不断创新,才能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应有作用。
1.以“形式”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呈现多样化。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晰、集体产权关系不明确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的政策主张,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此,应在充分利用政策机遇的基础上,坚持和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在集体积累较多、初始禀赋较好、适合发展产业的地区,应以产业发展为主,着力打造产业主导型集体经济;在无集体经营性资产、不适合发展产业的地区,可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采取投资、入股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方式,发展入股分红型集体经济;在居住较为分散、适合发展农户经济的地区,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带头成立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打造智慧化生产服务体系等方式,发展生产服务型集体经济;在居住较为集中、适合规模化生产的地区,可通过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巩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核心地位,发展统一经营型集体经济。通过形式创新,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功能,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从而有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2.以“管理”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集体资产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党和国家关注,尤其2015年以来,随着大量扶贫资金流向农村,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使得党和国家更加重视集体资产管理问题,并在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持续强调,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防止和整治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腐败及非法侵占。为此,应当推动集体资产由自上而下或少数人的管控,向集体成员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转变,一方面需加强内外协同监管,在提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监管水平的同时,借鉴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如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或在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构成的提名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功能委员会,确保管理程序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另一方面应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用于建设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为集体成员参与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创造便捷、有效的途径。只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向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才能有效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等现象的出现,确保集体成员权益不受侵害,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的发展提供保障。
3.以“模式”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正在形成,使得村庄经济活动的“触角”与城市紧密连接。同时,在扶贫政策支持下,多数村庄已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但由于在地理环境、资源要素、产业发展、集体资产等方面的初始禀赋各异,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与难度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应当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合作”的同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合作”模式,具体来看:一是建立“带动型”合作模式,可通过投资、入股、考察、培训等方式,实现集体经济发展优势村对弱势村的全方位辐射带动;二是建立“互补型”合作模式,可通过建立县域、省域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跨村联营制,进行域内科学分工,以实现村庄间优势互补,从而形成更大范围的经济共同体。
4.以“领导”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而在有关乡村振兴的重要文献中,我们党也强调:“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此,一方面应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引导集体经济的利益相关者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集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难题;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综合能力培养,吸纳高素质、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进入党员干部队伍,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科学决策水平,提升领导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能力。此外,还应明确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关系,即两者虽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农村基层党组织能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行使权责,而是在发挥领导作用的过程中,使自身的意图有效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并通过法定程序变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和自觉行动。
5.以“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管理”“模式”“领导”的创新都离不开制度的保障。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一直大力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中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独立运营地位,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应看到,现有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独立运营管理中的权责,以及政府、村“两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中的定位尚不清晰。为此,在制度设置上,既要与宪法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性,严格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作为一以贯之的思路,又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的身份,及其所应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具体来看: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凡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不论是政府,还是村“两委”都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权,并严格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能;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章制度,确保组织内部各机构规范运行,进而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使其能够规范、有序地参与到农村集体经济相关事务之中。只有通过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从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沿着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2期文章《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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