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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磊(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研究员,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如期完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三农”工作进行了新的战略谋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针对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由此,必须充分认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性、紧迫性,统筹安排、强力推进,朝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继续前进。具体来看,促进二者有效衔接,需要探索“产业——机制——政策”三位一体的实践路径。
一、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产业支撑
产业扶贫,是促进贫困户实现增收的重要方式,对打赢脱贫攻坚战意义重大。然而,当前我国很多地区扶贫产业的发展,主要是技术含量较低的特色种养产业和劳动密集型非农产业,且存在农民主体缺失、内生动力不足、可持续性差等问题。因此,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多元产业发展,是有效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关键。
第一,在产业选择上,要以实现农民的长期稳定增收为目的。构建可持续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不能主要依靠外在的城市产业支撑,而是要拥有坚实的当地乡村产业。因此,要立足于各地乡村独特的资源禀赋,发展能够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乡村产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要以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依据,主动适应消费结构升级,注重提升乡村产业层次。
第二,在产业设计上,要以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为核心。要注重挖掘农业的生产价值、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和文化价值等,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就纵向延伸而言,要充分发挥农业的生产功能,着重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升产品的综合效益;就横向融合而言,要拓展农业的多维功能,重点推进农业与休闲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的深度融合。
第三,在产业发展上,要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方向。培育和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纽带。要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产业特点,构建有利于农户长期增收和能力提高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现机制
要全面总结脱贫攻坚的成功经验,充分借鉴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根据乡村振兴系统性、长期性、融合性等特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逐步探索新的体制机制。
第一,建立坚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在脱贫攻坚的实践中,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与脱贫攻坚相比,乡村振兴战略覆盖面更广、持续时间更长、涉及领域更多,是一项更富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工作。因此,要沿用脱贫攻坚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机制,为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二,构建权责明确的责任机制。推进脱贫攻坚,我们形成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了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乡村振兴也需要借鉴脱贫攻坚的经验,层层压紧压实责任,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权责利”,根据权责利相称的原则,将更多权力和资源下放至各行政村。
第三,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动员机制。在脱贫攻坚期间,各地向贫困村派驻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实现脱贫的同时促进了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创新,为实现乡村振兴中“治理有效”的目标提供了优质参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可以借鉴“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模式,但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探索适合的驻村方式、驻村时间和驻村要求等。与此同时,脱贫攻坚过程中形成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扶贫格局,对乡村振兴战略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四,落实系统全面的监督考评机制。为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央制定了严格的监督考评机制:一是监督考评的对象范围覆盖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二是监督考评的过程引入第三方评估,增强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三是将脱贫攻坚考核结果与基层干部的选拔挂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要充分发挥监督考评的激励作用,但也要对考评范围、考评方式、考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按照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产业、就业、易地搬迁、生态、健康、教育和综合保障等领域的政策措施,对打赢脱贫攻坚战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与脱贫攻坚“五个一批”总体要求存在一定的契合度,但内涵更广、标准更高、覆盖更多。实现二者的统筹衔接,需要在“保持现有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按照“退出、延续、转化”的分类方式,做好政策统筹。
第一,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政策体系。一方面,建立现行脱贫攻坚政策的适时延续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贫困县摘帽后,脱贫攻坚主要政策要继续执行,做到摘帽不摘政策。贫困县的摘帽,意味着绝对贫困的消除,意味着“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问题得到解决,但产业短板、基础设施短板和精神短板等致贫根源还没有从根本上克服。为避免政策退出后脱贫成果的快速滑坡,要将现行政策作适当延续,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的发展留足缓冲期。另一方面,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研究和制定乡村振兴专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防止返贫的相关要求,以构建长效脱贫机制为政策目标。同时,相关政策要体现对贫困边缘村、边缘户的倾斜。
第二,研究制定相对贫困的治理政策。解决好贫困问题,是实施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有必要及早谋划提早部署,研究制定相对贫困的治理政策。从政策对象的维度来看,要处理好特惠性政策与普惠性政策的关系。脱贫攻坚主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地区,致力于消除绝对贫困,属于特惠性政策。在相对贫困治理的过程中,既需要继续出台特惠性政策帮扶相对贫困人口,也需要制定系统性、普惠性的社会政策抑制贫困再生。
第三,研究制定乡村振兴的专项政策。要根据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时间长、目标定位高、聚焦对象广的特点,制定有别于脱贫攻坚的乡村振兴专项政策。乡村振兴面向长期目标,制定和出台政策时要更具长期性和全局性,实现可持续的政策供给。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农民主体性,相关政策要以增强自立能力为导向,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要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两步走”目标,梯次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提高政策标准,适度扩大政策供给范围。(来源:光明网-学术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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