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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力群(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读贺雪峰《新乡土中国》
《新乡土中国》全书分乡土本色、村治格局、制度下乡、村庄秩序、乡村治理、乡村研究方法六章共64篇文章,对农民和农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作者从乡村生活的细节——诸如半熟人社会、农民的合作能力、村庄精英的谱系、农民负担机理等等进行深入透视,通过朴实的笔端,以及建立在调查基础上的思考,给我们展示出了一幅转型期中国农村全景图,让我们知道中国农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面发生了什么,本月的读书报告我着重探讨当代农村在半熟人社会这一社会结构之下,如何实现“制度”与“惯例”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
熟人社会: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描绘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特征,他写到: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乡下人离不开泥土,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因此,传统乡土社会的人口流动率很小,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立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因为熟悉而相互信任,又因相互信任,使得在交往行为中不需要法律和契约。在乡土社会,礼俗规矩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制度。
半熟人社会:作者在开篇就指出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演变为“半熟人社会”:就整个中国而言,已经是市场中国了,当代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生活和命运都更多与市场,与现代民族,甚至间接地与全球化想联系了。这是我们考察中国农民和农村的一个基本时代背景。中国农村已经不是“熟人社会”了,而是半熟人社会,甚至村庄的含义也变了,出现了自然村和行政村地区别,人际关系开始理性化了,出现了村治的问题。在这样的结构之下,村民的生活空间仍在村民小组内,村民便事实上只是在一个半熟人社会的村委会中发生联系。他们因为与村委会越来越多的联系,而熟识每一个村干部,但他们并不熟悉其他村民小组的村民,因此缺乏与其他村民小组的在村委会一级事物中的一致行动能力。
综上所述,在整个村委会的范围内,村庄是半熟人社会,而实际上在由过去“生产小队”演化而来的村民小组,或者说自然村的范围内,依旧是联系相对密切的“熟人社会”。而“由村民小组构成的村委会,不仅超过了村民密切交往和熟识的范围,而且村民缺乏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经历,从而形成了村民之间面熟但不知对方根底的状况。”为了说明这个观点,作者梳理了中国农村基层组织“自然村,行政村”,“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今天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关系。1984年, 我国正式撤社建乡, 人民公社解体, 在原来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基础上, 相应设立乡镇政府——村委会 (行政村) ——村民小组 (自然村) 。作者在随后的文章中均以此为基础,探讨“半熟人社会’下的村治格局,制度下乡,村庄秩序以及乡村治理问题。
由此可见, 贺雪峰对当前中国乡村性质的研究采取了“两分法”:自然村是熟人社会, 行政村是半熟人社会。这种两分法契合了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的状况, 那时社会转型刚刚开始, 农民尚未大规模流动, 行政村是个半熟人社 会, 但自然村依然保持着熟人社会的性质。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后,社会快速转型,大规模的农民流动给自然村人际关系带来了巨大影响。对于农民流出地而言, 留守农民之间是熟悉的 ;对于农民流入地而言, 当地农民之间还是熟悉的, 即对一部分人来说, 自然村是熟人社会, 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陌生人社会, 因此,就现阶段而言,自然村也已经从熟人社会演变为半熟人社会 ,当下探讨乡村治理诸问题就应从这一时代背景出发。
二、半熟人社会下的乡土社会结构之变
半熟人社会至少有这样三个特征:一是村民之间社会交往的熟悉程度降低;二是公认一致的规矩日渐式微,风俗礼俗对乡村社会成员的约束日渐弱化,村民之间那种不必多言的行事逻辑逐渐消逝;三是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逐渐丧失,认同感上村民逐渐游离于村庄。
(一)原子化
在村庄社会关联一节中,在半熟人社会的背景下,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松散。传统的宗族联系解体了,血缘联系弱化了,地缘联系被破坏了,利益联系尚未建立且缺乏建立起来的社会基础,村民因此在村庄内部变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一袋马铃薯”,村民已经原子化了。
(二)理性化
在工业化背景下,“理性全面进入农民生活,从而让正式关系带上更多的人情味,同时又使非正式关系具有更多理性,并且,如果需要并存在可能,则尽可能将正式关系转化为非正式关系”,他们将农村社会中发生的这种变化,称作差序-格局的理性化在这种结构下,人际关系与经济利益越来越紧密地挂上了钩,人际关系越来越理性化,由此可知,在今天的中国农村,家族的力量基本上已经消失了,特别是以族规家法为代表的宗族制度早已不在存在。而儒家孝悌思想在现代传媒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也不大有道德约束力。
三、治理、制度和资源
治理是指为获得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协商、合作、自下而上的认同和自上而下的的管理。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民主形式,其实质就是一个治理问题,或善治能否实现的问题。换句话说,治理的实质就是充分调动和运用社会自身资源,将一个自上而下安排的规则内在化,从而获得善治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将治理当作一种为获得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双向活动。为了防止制度霸权,我们将那些社会内在的传统和惯例视为自下而上的资源,而将那些自上而下安排下来的规则称为制度。换句话说,可以根据是否需要社会之外力量推动和维持来判断是制度还是资源,社会内部自行运作的规则就是资源,需要社会以外力量来予以维持和推动的规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度。
自上而下的制度与自上而下的惯例在相遇时有些时候碰的火星直飞。有时是制度压倒并且替代了惯例,如荆门农民的生育观念;有时是惯例消解了制度,如农村常见的对付政策的对策。制度与惯例的最好结合就是将制度建立在惯例基础上,制度利用惯例中的一部分打击和消解惯例中的另一部分。如果制度的引入破坏了惯例,或制度成本昂贵而不能在公共秩序建设上取得有价值的成果,社会就陷于无序状态。贺雪峰老师在书中写到:“制度与惯例的相处,就是治理的开始”。因此,推动实现乡村善治,就必须思考如何促使制度与惯例之间达到最好结合。
贺雪峰老师对乡村的研究契合了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的状况, 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后,社会快速转型,大规模的农民流动给自然村人际关系带来了巨大影响。对于农民流出地而言, 留守农民之间是熟悉的 ;对于农民流入地而言, 当地农民之间还是熟悉的, 即对一部分人来说, 自然村是熟人社会, 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陌生人社会, 因此,就现阶段而言,自然村已经从熟人社会演变为半熟人社会 ,那么探讨当下的乡村治理诸问题就应从这一时代背景出发。那么,怎样才能实现惯例和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乡村善治呢?
四、法德融合治理:推动制度与惯例的良性互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传统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之一,自治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是我国当前农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法治与德治都要在自治设定的框架内运作。乡村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实践沃土, 存在并作用于乡村社会延续至今。这种传统习惯的延续成为了实施村民自治的动因之一。改革开放后,社会日益开放,农村人口的流动日益加剧,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开始慢慢解体。在半熟人社会里,陌生人开始进场,村庄逐渐原子化、理性化。传统的调节农村各种关系的习俗和道德的功能逐渐弱化,法治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强化。但在农村实行法治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诸如成本高、灵活性差,具有外生性。这就需要低成本、灵活性强、内生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德治弥补其不足。因此,基于中国农村长期治理的实践经验和当前农村治理的新变化,在农村自治场域中推进“法德融合治理”成为必然。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孕育了极其丰富的乡土文化,并帮助乡村地区构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道德体系,能够对乡村主体行为形成有效规制。德治以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达成的理性共识为基础,规范和调整着人们日常行为。德治对村民的道德引领和教化作用是自治和法治无法取代的,也是自治和法治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
恩格斯在谈到道德时指出:“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道德是时代的产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礼治秩序,汲取其积极成分,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进行建构;发挥德治的积极作用,以德治为坚实基础,唤醒村民的乡土情结,加强新时代村规民约的构建, 使其成为乡村社会的一种习惯和风尚。
村民自治的实现离不开法治和德治的加持,法治和德治的作用也离不开自治提供的治理结构和规则体系,自治、法治、德治相遇于农村治理场域,并通过相互融合,促进相互增权增效。推动实现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惯例”与外来“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此逐步实现农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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