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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期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准确把握现阶段共同富裕的要求,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上理解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富裕”反映了社会拥有的财富,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则反映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共同”用以说明富裕实现的范围,是相对于私有制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论;“富裕”则表征生活丰裕的程度,是相对于贫穷而言。概言之,共同富裕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之上的普遍富裕。新时期的共同富裕可以形象地概括为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如果说分好蛋糕是公平,做大蛋糕则是正义——正确应然之事,是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
01 共同富裕是什么
共同富裕是注重公平正义和发展共享的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党中央在当前提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旨在强调在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中更加注重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大多数人。在社会主义向更高阶段迈进的当下,需要将从前的效率优先转向保持效率和公平间的平衡,更加注重分配正义,使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理论研究和现实情况均表明,贫富差距过大,会使得居民消费需求不足,从而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会导致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无力积累人力资本,使他们长期陷入贫困,带来社会阶层的固化;还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难以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引发社会矛盾。推动共同富裕既是破除阻碍阶层流动的物质性界限、防止阶层固化之必须,也是社会公平竞争的实质性根基,在此之上人们才能够真正追求个人的人生目标和实现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共同富裕是在生活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共同富裕作为目标能够提供相对公平、差异较小的实质性福祉,如就业、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基本福利,以此建立起一个人与人起点相对公平的实质平等社会。然而,发展的惠及程度并不均衡,社会福利在人群间、行业间、城乡间、地区间都有一定差距。此外,社会成员因各自素质能力、初始条件、约束条件、资源禀赋不同,对社会贡献不同,财富占有的多寡也就不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并不否认企业家、经理人、科技人员等基于创新、技术、知识、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可以获取较高收入,也不抹杀和忽视个人努力、能力、选择带来的收入和财富水平差异。事实上,只有承认富裕程度上的差别性,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才能为高层次的富裕提供示范。没有差别富裕,也就没有人民群众追求更富裕生活的动力,就不会有全体人民高层次的普遍富裕。多劳多得,既符合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也为全社会实现“帕累托改进”提供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
共同富裕是部分到整体的逐步富裕。共同富裕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从而使人民大众逐步实现并最终达到富裕。先富、共富是统一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点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从来都不是割裂的。当前我国民生福祉虽已取得长足进步,但需要进一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把先前实施的东部率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到新的层级,恰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的那样,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加快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新增长极,从而实现从局部率先发展带动全局加快发展,从部分地区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到全国整体的协调协同发展,进而逐步实现从部分富裕到整体富裕。
共同富裕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过程富裕。显然,富裕是有层次的。以前需要解决“有没有”问题,现在和未来则需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以“民以食为天”中的“食”为例,其层次性表现为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再到“吃得健康”。以后在吃的方面会更多摄入具有增强人体体质(如增强免疫能力)、预防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便秘和肿瘤等)、保持健康(控制胆固醇、防止血小板凝集、调节造血功能等)、调节身体节律(神经中枢、神经末稍、摄取与吸收功能等)以及延缓衰老等功能的“功能性食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2035年目标是,“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50年的目标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这两个目标不仅鲜明地体现了改善人民生活、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层次性和过程性。
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众所周知,仅有物质生活的富裕,绝不是现代文明意义上的富裕,物质富裕而精神空虚是畸形富裕,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重富裕,当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共同富裕之“共同”,既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也是物质与精神的共同;高度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既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共同富裕的必备内容。展言之,共同富裕绝不单纯是分配问题,而且是生产、交换、消费问题;它也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每个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多元多样,人们期盼在有更安全的食物、更稳定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的基础上,渴求有更优美的环境、更好的教育、更丰富的文化,呼唤更丰沛的充满正知、正见、正能量的“意义世界”和“价值空间”。
02 共同富裕不是什么
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更不是绝对平均、整齐划一、齐头并进的富裕。普遍富裕不是也不可能靠现有财富的平均分配来实现,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那些声称共同富裕就是同步富裕、就是绝对平均主义的说法是错误的、片面的和伪善的,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过去我们已经吃了这个亏;世界上一些国家超出发展水平搞过度福利化、导致公平效率不能兼顾、经济发展活力不足,也给我们提供了深刻教训。现在,应旗帜鲜明地反对不劳而获、盲目仇富的思想,坚决不走共同贫困的老路。须知,公平与平等不是一回事。平等是一种状态的描述,公平则附加了价值判断情况下对平等状态的认识,至少包括了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本质上,同时、同步、同等是相信和追求结果公平或终点公平,不仅理论上错误,实践上也十分有害。
为简单和便于理解起见,用体育中的田径赛类比略作说明。根据遵循和坚持“机会(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简称原则A),所有参赛者都始于同时同地,经过同样的赛道,获得同样的待遇,而由此得到的结果大家愿意接受也必须接受,尽管成绩可能参差不齐。在原则A下,每位选手都是自由的,也被激励奋勇争先创佳绩,不用扬鞭自奋蹄。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基于信奉和谋求“结果公平或终点公平”(简称原则B),所有的参赛者都要同时抵达终点,而起点和过程以及规则也必然服务于这一目的。因此,为了同时抵达终点,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必须有一个监督组织;其次,确保速度快的慢下来。于是,那些速度快的反而会受到惩罚,整个过程不再有自由,比赛也不再有竞争。
共同富裕不是坐享其成的富裕。坚持社会主义,建设比资本主义优越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靠人人奋斗,共同富裕要人人参与、人人尽力,靠全体人民辛勤劳动、相互帮助,这是根本途径。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取得的成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别人恩赐施舍的,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用勤劳、智慧、勇气干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本上靠劳动、靠劳动者创造奋斗。当然,劳动不仅是出力流汗的生产劳动、日常劳动、服务劳动等一般劳动,还包括脑力劳动、创造性劳动等所有高(或超高)附加值的复杂劳动。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人均GDP已达11000美元,但距离中等发达国家人均40000~60000美元差距不小,全体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实现中国梦任重道远。因此,全社会要持续弘扬勤劳致富、艰苦奋斗精神,厚植奋斗者文化,营造全民推动共同富裕的良好氛围;激励全体人民焕发劳动热情,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最大程度地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合力,让更多人深度参与到中国现代化进程,成为共同富裕的积极贡献者、共同受益者;要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激励创新创造致富,畅通社会向上流动通道,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继续发挥好企业家的积极性,给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创造更多脱颖而出的空间;要构建良好的分配秩序,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给更多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合法经营的劳动者和创新创业者创造增收致富机会。同时,对“躺平”、等靠要、“穷有理”、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坚决说“不”。
共同富裕不是削峰填谷、劫富济贫。社会上对共同富裕的误解中,削峰填谷、劫富济贫或是最典型的。当下,特别需要客观、冷静、理性地辨析那些似是而非的说辞和论调,以正视听。其次,进入新时期中国的富人大多数不同于之前通过血腥原始积累获取资本的“资本家”,他们大多数的财富是靠艰苦创业积攒而成。虽然确有侵吞国有资产发财的,或通过官商勾结掠夺国家资源的,以及通过垄断地位获取超额收益的,但并非富人主流。再次,富人财富中除资本报酬、风险报酬和作为管理者、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外,大部分超额利润来自于创新——包括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此外,不管富人名义上拥有多少财富,其自身和家庭消费也是有限的,更多的是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解决就业,贡献税收。
因此,共同富裕不是、也不能削峰填谷、劫富济贫,更深层的逻辑是:宏观上看,社会发展当是让财富总量不断扩大,依靠“劫富济贫”——把富人的钱转移到穷人身上,是“零和博弈”而非创造增量的“正和博弈”,对社会整体发展的边际贡献为零。中观上看,运动式的打土豪、均贫富,将导致整个富人阶层的消失,对社会而言无异于一场灾难。劫富济贫本身属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社会可以没收已有的财富,但不可能没收本来可以创造出来但没有人愿意创造的财富。由此,现有的富人不想继续富,潜在的将富者也不敢富。不保护产权,谁还有长期打算?谁还有奋斗动力?长此以往,经过“逆向淘汰”后整个社会将不再有富人。中微观上看,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公平社会,最能创造财富的人(不包括天然垄断),大体上是最有理想、最聪明和最有创造性的那些人。1800年,法国经济学家J·B·萨伊在首次定义“企业家”时,其表述就是“将经济资源从生产力较低的领域转移到较高的领域的人”。劫富济贫必然导致社会最有活力和最能创造价值的那部分人失去动力和意愿,这会让社会整体萎靡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坚决保护财产权,保护他们积极性,鼓励他们创造更多财富,百利无一害。此外,高水平共同富裕的基本逻辑,不是把高者往下拉,而是把低者往上提;换言之,不是把“方差”降下来(劫富或削峰),而是把“均值”升上去,即把中等收入群体数量变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从根本上讲,是要通过做大蛋糕(做加法),而不是只通过分蛋糕(做除法)来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不是用二次、三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概言之,初次(一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二次)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进行的重新分配,重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校正市场的“马太效应”,这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中国现已进入“三新一高”(新发展理念、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关注重心将由先富转向共富,强调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强化二次分配的“平衡作用”,把民生短板通过再分配尽快补上。众所周知,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都是政府职责,都需要通过二次分配优化提高,这将是新阶段特别是“十四五”期间政府的重要工作。民生各项事业不仅是共同富裕的重要表现和基本内容,也是对共同富裕的托底和保障。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可以用二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的结论。二次分配的基础是一次分配,如果未能调动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让一切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现出来,使社会各阶层拥有充裕的、合理合法的一次分配收入,国家就难以建立规范的包括基本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在内二次分配制度。况且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之间,在市场配置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之间,市场的基础性毋容置疑。一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最重要的还是必须坚持合理的初次分配机制。我国过去一段时间过分注重经济实力增长,各地大多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国民收入分配长期倾向于资本所得,充分市场化的工资收入机制也未建立健全,广大基层普通员工尤其是农民和农民工的收入低,这种状况亟待从一次分配的机制上加以解决。
同样地,三次分配是自愿而非强制的慈善捐赠,虽然很有必要,国家也会通过税收政策给予适当激励,但尚不是当前的工作重点,对改善分配结构只能起补充作用。在“市场之手”不到位,“政府之手”缺位的情况下,指望“道德之手”去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显然靠不住。因此,理论和实践上共同富裕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可能用二次、三次分配来主导一次分配。尽管这些年来中国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有所上升,但就过去30年平均而言仍处于较低值,最低时还不到40%,作为参照,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国家该占比大概在70%左右。为此,需要健全完善真正实现充分就业的市场化和合理的工资形成机制。此外,在一次分配中,还要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建立健全数据权属、公开、共享、交易规则,以更好实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
03 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不公平、不正义
贫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贫”通常表现为相对的贫,只是相对于富有者阶层财富增长的速度或相对于社会财富增长的速度来说,贫穷者群体在社会总价值“蛋糕”中,所分得的量越来越少。下面讨论中的穷人(或弱势群体甚或普通人)和富人也是在这种相对意义下的称谓。
起点(权利、机会)不公平
起点公平是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发展机会与共享机会,即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当人们在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上面临机会不公平时,人们的分配公平感就会降低。起点公平意味着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地区、文化、经济能力及家庭背景不同而受歧视,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平等享有诸如受教育、就业和自主择业等权利和机会,都可以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理论上,在起点公平条件下,所有人不分民族、种族、阶级、财富都可以靠自己的努力成为社会精英,向上参与治理国家,向下提升自己和家族的社会地位,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就是人们期待的愿景。判断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公平并不在于结果(收入)均等,收入差异若因学识、能力、业绩、努力程度等内在因素而形成,人们并不认为不公平;若因关系、圈层、地位、平台等外在因素导致收入差异,则被认为不公平。
起点(权利、机会)不平等不仅不公平,也不正义。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中原则一要求平等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由此还给出了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观阐述了这样一种理念:坚决纠正由形式上的正义而导致的实质上的不正义,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在《正义新论》中,罗尔斯将相关表述更准确地表达为:一是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应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二是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其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中国同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大部分贫困人口(最不利人群)由老人、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组成,在贫困人口中大多数又生活在农村,低收入人群中农民占比很高。我国农村一些地区由于生产条件差,自然环境恶劣,农民辛勤劳动一天除去各种物质投入成本,劳动纯收益几近为零,有时甚至是负值。阿玛蒂亚·森认为,农民贫困的根源并不在于贫困本身,而在于权利贫困。一般地,贫困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权利贫困,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机会短缺便是权利贫困的表现之一。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最重要的特征是城乡二元结构。客观地讲,最近几十年来政府在户籍制度的部分放开、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推广、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农民开始领到(微薄)养老金等方面,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但城乡户口差距、农村土地流转受限等问题,仍然使农民工户口自由迁徙受限制、就业遭歧视。中国现有2.9亿农民工,占城镇总就业人数4.4亿的66%,双轨就业体制下他们缺少市场议价权,工资被过分压低,加之市场在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偏向资本,其边际生产率跟实际报酬存在巨大差值。之所以出现这些状况,根本上还是我国尚未建立城乡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平等就业。
此外,教育对机会公平有独特影响,因为教育为人们提供了社会经济地位向上流动的基本动力,戈利等学者研究发现,户籍因素对教育不平等中的机会不平等影响最大。众所周知,农村教育条件落后,家庭重视程度低、师资力量与城市学校也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这些年来,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公平,教育部先后推出针对贫困地区的“自强计划”和针对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城乡间的教育公平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过程(规则、程序)不公平
人们在判断资源分配是否公平时,不仅要考虑分配结果,而且要考虑分配过程。公正启发理论认为,过程公平会影响人们对结果公平的判断。过程公平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规则、过程必须公平,即规则公平或程序公平。公平的结果是由公平的程序产生的,没有任何理论可以在不检验程序公平性的基础上得出结果公平。研究发现,利用手中的权利(或权力)对收入分配进行干预、权钱交易、官员腐败等现象是人们产生分配不公平感的主要微观原因。从宏观上看,以下五方面政策(规则或制度)的偏差和不完善增加了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
一是劳动报酬占比政策。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将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两部分。从统计数据来看,国民收入的大部分是劳动收入,然后才是资本收益,也就是财产收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以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之后有所回升,但至今仍低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虽然与欧美国家同一经济发展时期相比,我国劳动报酬处于中等水平,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大部分经济体都存在劳动收入份额持续下降、资本收入份额不断上升的现象。劳动者收入和工资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值得高度警惕。
二是工资市场化形成机制。当下,市场的自发性调节和收入分配机制不健全,一些部门尚未真正建立起充分市场化的工资合理形成机制,导致收入分配规则和收入分配形式扭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包括劳动报酬增长机制和薪酬支付保障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力供求双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参照市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使教育、医疗、政府部门等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者也要获得合理收入。
三是农民和农民工的财产性收入政策。土地要素的城乡二元分割至今仍严重制约农民工和农民的总体收入,为此需要进一步打破土地要素的城乡行政分割局面,将附着在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巨大潜在财富转化为农民工和农民可以平等交易的财产权益,多个研究报告指出,相关收益比农民工打工收入还要高。有资料显示,因为大量农民工常年外出,各地农村的农房空置率普遍在20%以上,沿海很多地方在40%左右,最高达70%。农村宅基地流转不畅,使农民财产性收入无法提高。因此,要尽快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的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加以落实。
四是货币政策。由于央行的供应货币往往服务于宏观经济目的,容易导致货币超发。但大量货币投入市场后富人“富上加富”却更方便,资本可以轻易获得廉价货币向各个领域投资。同时,资本流通比劳动力流通更自由,劳动力只能被动获取货币,由此使劳资双方或穷人与富人之间的收入持续分化。
五是税收政策。全球流行的房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三大“富人税”在我国均未实行,需要适时推出。
只看到结果不均等的不公平
结果公平是指生产成果在分配上的均等,收入差距合理,强调社会成员之间所拥有的收入份额的相对关系。通常,人们在生产成果分配上如果获得了正当的利益,付出与所得相符、贡献与收益相称,则认为初次分配状况是公平的。现实世界中,社会和经济结果的不平等(不均等)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并不能就说此为不正义。根据罗尔斯正义原则之二,“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就是正义的”。再则,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并不必然保证结果公平,因为其中每个人的努力和能力不尽相同,甚至迥然有别。公平也不意味着均等或均分。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必然导致懒惰成性、缺乏主动。
04 建议
多年来中国经济转型中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乃至贫富两极分化加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经济秩序的失序和漏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阶段性的“野蛮生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改革的不完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地区倾斜,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健全,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不力、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居民个人禀赋条件的差异以及腐败等。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基于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以共同富裕愿景为“目标导向”,结合“问题导向”,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系统设计,精准施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通过公开、透明、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构建初次(一次)分配、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适时制定出台有效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以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加快推进由“先富”向“共富”的战略转换。本文给出的建议主要有五点。
一是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必需更加重视“富裕”这个基础前提和根本目的。在当下的语境和背景下,很容易过分(乃至)一味强调“共同”而忘记“富裕”。须知,这样的共同富裕不过是“伪共同富裕”,其结果是共同贫穷。要富裕就必须仰仗有效率的高质量发展,必须把蛋糕做大。要秉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方针,驰而不息地释放中国经济的活力和潜力,进一步提升做大蛋糕的速度和效率。为了不影响“做蛋糕”的积极性,最好在“做蛋糕”之前就把分蛋糕的原则和方法,以及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是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以来的普惠式增长模式,高度关切、时时警惕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显在的和潜在的不公平、不正义,及时调整和纠正效率和公平之间出现的各种偏差,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要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要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基础民生的普惠性平等性,是国之所需亦是民之所需,是新发展阶段政府职能特别需要强化的部分。中国多年积累的民生问题欠账较多,一方面与公共基础领域投资渠道不畅、机制不顺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造成的,不能让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民生问题成为新发展阶段阻碍高质量发展的新桎梏。
四是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增强社会保障待遇和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完善兜底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
此外,要聚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三大难点和三大挑战,持续发力,见真章,求实效。三大难点分别是:如何持续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并使其收入增速超过高收入人群,如何扩大中等阶层的规模,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调节高收入;三大挑战分别是:如何调节垄断部门的高收入,如何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中排除既得利益群体和部门的阻挠,如何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以遏制腐败。(来源:《学术前沿》2022年5月下《公平正义原则下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微信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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