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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云: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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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8 16: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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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云(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所副所长、研究员)

  发展合作社具有诸多的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家庭经营进入市场的一种重要组织创新,往往还是面向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骨干力量。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一种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有效地带动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产业链质量、效益、竞争力的提升,也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龙头企业功不可没。龙头企业不仅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精锐部队”,也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开路先锋”。
  龙头企业的优势,往往正是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劣势。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增强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提升带动能力,作为未来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的重要方向,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等作为其重要内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积极践行者和引领者。
  但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功能作用往往有所不同,各有其比较优势和相对劣势。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共生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完善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各展其长、竞争合作、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快培育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对于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农场的作用及其发展中的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农村改革,形成了我国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也导致了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尽管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与粮、油、棉等大宗农产品密切相关的生产领域,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形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是,我国“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近年来,各级政府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方向日趋清晰并逐步加强。形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农场有利于克服“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同时兼顾了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主导形式的需求。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在继承农户家庭经营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吸收企业经营的优势,锤炼农户带头人的企业家素质和参与分工协作的能力,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
  不过,家庭农场在发展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1)农村金融、保险支持不足,融资难、融资贵和农业保险惠及面有限的问题较为普遍。
  (2)要素成本较高或上升较快,土地租金、雇工成本和农业生产性服务成本侵蚀利润的现象在总体上较重。
  (3)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及其时效性、集成化、品牌化要求往往明显强于普通农户,农业生产性服务供求矛盾较为突出。
  (4)农村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可得性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加剧了家庭农场发展的成本和风险。如有些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过短,或前期转入土地的租金过高,加大发展困难。
  (5)许多家庭农场带头人的经营素质亟待提升,专业人才供给不足也是突出问题。
  (6)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在总体上较弱,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政策好、落实难”的问题。
  二、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在我国“三农”发展中的政策地位不断提升,政策支持也日益走向具体化、务实化,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到2017年7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93万家,入社农户数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7%;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较2007年增加73倍,年均增长60%左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普通农户占82.2%,还包括198万个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以及54万家农业企业和社会团体。到2016年底,已有1.03亿亩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到合作社,占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的21.6%;全国10.3万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已达2900多万亩。同时,全国已组建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7200多万家。
  较为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既能维护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优势,又能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有利于解决单个农户家庭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难以经济合理地解决的问题。发展合作社具有诸多的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家庭经营进入市场的一种重要组织创新,往往还是面向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骨干力量。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一种重要途径。
  但是,当前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社,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仍面临亟待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问题。为克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许多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原则,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路径。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利于增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效应,更好地推进农业产业链的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增强合作社带动农户走向市场的能力,是推进农民合作社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从实践来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的除种养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合作社外,往往还有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甚至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业务联系的农产品/农资经销企业。
  未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将会呈现两条并行不悖的趋势,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在前一种趋势中,家庭农场的骨干作用将会进一步增强,家庭农场作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成长的“摇篮”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在后一种趋势中,家庭农场也将成为日益重要的参与者,但更多的家庭农场难以成为主角,只能发挥“绿叶托红花”的作用。在两种趋势中,龙头企业的适度参与,都有利于弥补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企业家才能不足的缺陷,更好地带动农民合作社转型升级;但龙头企业的参与一旦超出一定的“度”,就容易形成对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本质属性的“侵犯”,导致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异化或弱化。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做好两个方面,一是坚守合作社原则和本质属性的底线,确保合作社真正成为社员所有、社员控制、社员基于使用服务而受益的特殊法人类型,让合作社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合作社社员的自觉行动;二是培育合作社文化,鼓励龙头企业带头人在参与合作社发展中,成为用合作社文化指导参与合作社行动的带头人。当然,引导龙头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也是必要的。
  三、龙头企业的功能作用和未来潜力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有效地带动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产业链质量、效益、竞争力的提升,也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龙头企业功不可没。就总体而言,龙头企业不仅是带动农民增收的中坚力量,也是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方式引导农民、帮扶农民、提升农民的骨干力量。龙头企业不仅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精锐部队”,也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开路先锋”。到2016年10月,农业部公布的第七次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已达1131个。省级、地(市)级龙头企业数量更多。
  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过程中,龙头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如果引导得当,在上述过程中,龙头企业的这些作用将会更加突出,作为重要组织者的作用也会迅速凸显,甚至可以成为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发展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的主动探索者。近年来,安徽、河北、宁夏等地迅速崛起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实践,已经对此提供了生动的注释。
  在许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势互补、各展其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协力提升,龙头企业凭借对资金、信息、品牌、关键技术、营销网络、高端服务等控制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供应链的协调性和价值链的高度,也决定着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能力,甚至影响到无效供给能否转化、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有效供给。
  道理很简单,如果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比较强,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就能通过龙头企业找到更广更有附加值的销路。龙头企业对整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运行质量,往往具有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不可比拟的决定性影响。在多数较为成熟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龙头企业也不是唯我独尊的。其中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不仅受章程、契约等正式规则的约束,也会受到业缘、地缘文化等非正式规则的影响,是不同利益相关者行为互动和磨合的产物。
  但是,在带动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龙头企业也有其局限性。适应环境变化,国家对龙头企业的支持政策也亟待转型。
  (1)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在经营规模、资金实力、营销网络、产业链运作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往往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不对等的谈判地位,容易导致对龙头企业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也为龙头企业凭借其优势地位操纵价格提供了便利。
  (2)传统的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存在过度重视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倾向,对于龙头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增强对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重视不够。
  (3)对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中的领军作用重视不够,对龙头企业如何带动普通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转型提升,相关政策支持不足。这些不足,也是未来龙头企业转型提升的潜力所在。
  四、重视龙头企业的中坚作用完善同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关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居于首位。因此,发挥好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举足轻重。龙头企业的中坚作用,更应引起重视。要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成为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排头兵,发挥增强农业创新驱动能力的生力军作用。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同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普通农户发展的引领带动功能。在此基础上,还需注意:
  01 支持龙头企业增强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提升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在加强供应链管理和产业链“补短板”中发挥领袖作用
  就总体而言,相对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多数龙头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大、发展理念先进、对外联系网络发达、跨产业链特征最为显著,且经济实力、资本运作能力较强,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规模化创新能力和产业链运作能力的经营主体,也是最有可能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前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的经验来看,通过引导龙头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其成为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治理中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可以主动作为,通过激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合作意识,更好地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协同、互惠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中,要把鼓励龙头企业发挥领军作用作为重要导向。
  就总体而言,龙头企业虽然具有较强的领军能力和较广的辐射带动能力,但其作用往往更多地具有外源性和表面化的特点,交易成本较高。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同农户之间的亲和力较强,对农户的组织动员和榜样示范作用往往更为直接和深刻。基于业缘、地缘、甚至亲缘联系和更为紧密、长期的“相互作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同农户或社区关系上,往往更容易表现出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但前述龙头企业的优势,往往正是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劣势。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增强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提升带动能力,作为未来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的重要方向,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格局。
  基于龙头企业的比较优势,龙头企业在加强供应链治理和产业链“补短板”中,也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在许多地方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断链”或“短板”环节。如农产品精深加工和仓储能力不足、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缺乏品牌影响力等。鼓励龙头企业在此更好地发挥作用,应是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的重要方向。
  02 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自之间和相互之间加强联合合作,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方式
  龙头企业也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也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都面临规模小、层次低、功能弱、经营分散、同质性强等问题。因此,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自之间和相互之间加强联合合作,有利于将促进其分类发展、分层发展和鼓励其优势互补、各展其长、完善竞合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整体效能,更好地激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之间的网络链接关系,增强对“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乘数效应。
  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按照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标准化、品质化发展的方向,加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的重要方向,也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政策内容。这有利于帮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更好地克服自身“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难以经济合理解决”的问题。为此要引导龙头企业加强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甚至龙头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更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为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发挥领航者和组织者的作用提供了舞台,也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开拓了渠道,对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委已经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要在加强典型示范和经验宣传的基础上,促进相关政策更好地落到实处,引导财政金融支持更好地向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农业生产托管倾斜。(来源:乡村发现转自:农业园区创新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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