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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雅群:共同富裕目标下涉农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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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08: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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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雅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作为国民经济的血脉,为乡村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是金融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2019年,《新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对新发展阶段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作了补充,明确金融企业在履行利益相关者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应更加强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责任和助力扶贫攻坚的道德责任。因此,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金融企业的重点工作,也是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点方向。


一、共同富裕思想在我国的演化历程

社会分工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少数资本家占据了较多财富,从而使社会贫富差距加大,阶级固化加重且阶级矛盾愈演愈烈,而平等、均富的思想也随之产生。在封建社会时期,国家治理的思想中就包含共同富裕的理念,例如,在春秋战国诸子百家提出“兼爱”“天下大同”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等观点,均含有共同富裕或平等分配的思想。不同于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使得追求共同富裕成为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标志。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了生存,劳动者不得不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来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变成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资本家不但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拥有对雇佣劳动者的支配权,并凭借这种所有权和支配权实现对全部劳动产品的占有和支配,最终导致经济发展呈现两级分化趋势。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立足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关系,认为无产阶级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以及拥有者,相应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无产阶级社会财富共享的必然要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于1980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本质”的概念,且逐渐将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为检验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1990年12月,邓小平明确表明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共同富裕,不是两级分化;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并首次明确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写入我国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共同富裕战略逐步上升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高度。


二、概念界定及其理论逻辑

(一)涉农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提出可追溯至1924年,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认为企业除了要承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责任对股东负责外,还应该考虑企业道德以对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即企业在经营中要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此基础上,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1971年出版的《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明确将企业社会责任描述为“同心圆模型”,并按照不同社会责任的重要程度将同心圆分为内圆、中圆和外圆三层。其中,内圆是最基础、最核心的社会责任,主要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生产并提供社会发展所需的物质资料或解决就业等;中圆表示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因对社会环境产生影响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外圆表示企业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例如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民生改善等社会责任。随后学界又提出“金字塔模型”,强调处于金字塔底部的、最基础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即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保持盈利对股东、债权人等其他投资者负责,这是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必须要肩负的责任;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企业要承担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循法律和规章制度;再次,企业要履行虽未明文规定但在社会中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即企业要承担伦理责任;最后企业要履行社会慈善责任。同时,在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中,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呈依次向上递减的形态。

自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形成之后,学术界真正进入系统性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阶段,并呈现出递进研究的特征。Frederick(1994)、Schwartz &Carroll(2003)将社会责任的研究过程归纳为企业社会责任阶段、企业社会响应阶段、企业社会表现阶段和企业公民阶段四个阶段。其中,企业社会责任阶段的研究聚焦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响应阶段的研究聚焦于如何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表现阶段在企业社会响应阶段的基础上探究哪些是需要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的后果是什么;企业公民阶段对社会责任履行与否作出强制要求,强调企业必须践行一种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学术界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包含经济、社会、法律、道德和慈善的综合性责任。

(二)涉农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逻辑

涉农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是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是什么。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具有众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债务人、员工、客户和社区等。企业由股东出资建立,理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但是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于企业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并不会产生直接收益,因此,对企业而言,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即是承担除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但是,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获得间接收益,例如声誉支持、社会信息等无形资产(Eggers & Kaplan,2009 ;Fainshmidt et al., 2019)。所以说,企业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

资源依赖理论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关于信息重要性的研究,将信息看成金融机构的稀缺资源。该理论认为,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货币资金业务的银行业,难以仅依靠自身获得经营所需的所有资源,尤其是信息资源。因此,需要企业主动与掌握信息资源的主体产生互动,形成资源互换(吴小节等,2015)。而履行社会责任是资源互换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一方面,从履行经济责任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与利益相关者达成某种契约(张兆国等,2013),例如与客户签订开户协议、理财购买合同或贷款合同等,银行与客户分别从中获得资金或利润,并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尤其是保证信息真实性或信息变更及时告知等义务。金融机构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契约关系的强化,可以有效缓解第一类代理冲突(夏立军、陈信元,2007)。如果金融机构与利益相关者双方之间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这意味着双方的最优目标函数越趋于一致,这有利于优化信息环境,且降低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可能性(Godfrey,2005 ;Kim et al., 2012)。另一方面,从履行社会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广大且稳定的客户群体以及客户或政府的肯定性评价(Rodrigo & Arenas,2008 ;李维安等,2015),从而将社会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聚焦于农村金融市场,由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监管当局的要求,服务于“三农”领域的金融机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不同类型的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具有异质性。大型商业银行重返“三农”领域和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出于政治任务的考虑承担社会责任或慈善责任,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本土金融机构主要是缓解信息不对称影响以获得经济利润,从而主要承担经济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从共同富裕思想的演化过程来看,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系统性、战略性与全局性的重大战略任务与历史使命,涵盖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改善、环境可持续以及精神文化富足等多维度富裕。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除了要发展生产力,还要协调生产关系,包括政府与市场关系、收入分配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涉及政府、市场(企业)以及社会等多方主体。其中,从企业参与共同富裕战略的实现过程来看,企业作为市场单元,在实现物质生产与经济价值创造的过程中,需要发挥企业社会属性贡献,参与第三次分配体系,发挥“先富带后富”的社会价值效应。相应地,企业发挥社会贡献的前提是企业具备基本的经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支持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需要,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最大程度优化配置,推动社会资源重组、优化与共享。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应将自身经营战略置于共同富裕战略的背景下,从谋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经济型战略向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并重的经济社会多元战略转型,实现真正意义上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共生融合。

从学理上看,有学者从资本的角度提出企业掌握资本并通过构建资本秩序对共同富裕产生影响,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会对资本产生影响,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会对共同富裕产生影响。由于企业资本结构和资本规模直接决定了资本回报率并对企业财富规模产生影响,且企业资本结构和规模又受到资本使用顺序和秩序的影响(欧阳文杰,2021)。因此,为了实现共同富裕,企业要注重配置合理的资本规模并建立合理的资本秩序,以防出现贫富差距较大的问题。陆岷峰(2022)研究发现,资本是企业建立的起点,也是后续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因此资本是实现财富积累的重要手段。虽然财富的积累有利于实现富裕,但不应忽视,在财富积累的过程中,资本的分配结构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实现分配合理化是实现全体富裕的关键。


三、涉农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助力共同富裕的时代要求

第一,助力共同富裕需要涉农金融机构践行普惠性原则,真正让利于民,从根本上缓解农业农村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转的基石,是每个市场主体都应平等享受的服务(张正平、窦慧敏,2019)。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弱势地位决定了农村经营主体长期面临金融排斥,难以平等的享受到金融服务(莫媛等,2019)。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要求涉农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公平性,降低金融排斥,使得多数市场主体都能平等、合理的享受到金融服务,即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乡村主体时要实现商业性和普惠性的统一。

第二,助力共同富裕要求涉农金融机构提升金融供给创新能力,满足战略实施进程中产生的增量金融需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也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需求者从“传统小农经营者”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从“单一、小额、零散”转变为“综合化、集中化、规模化”。二是乡村振兴的多元化目标促使乡村发展的金融需求从传统的产业融资、基础社会建设融资需求,拓展为产业绿色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融资需求,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转移需求。因此,涉农金融机构的产品供给也应跟随市场需求而变化,做好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金融服务支持。

第三,助力共同富裕要求涉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专长承担多元化社会责任。例如,农信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应坚持为乡村发展主体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深度和广度;同时依托其网点优势普及金融知识,提升乡村居民金融素养、培育文明乡风。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应积极履行其作为国有金融企业的职责,主动承担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产生的大规模、长周期的资金需求,并带头践行绿色发展道路等。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也应充分发挥自身业务优势,积极配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方面任务发展需要。保险企业应积极创新涉农保险的种类、提高保证水平,以满足乡村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的风险管理需求。

第四,助力共同富裕要求涉农金融机构承担引领“三次分配”的责任。改革开放开始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造成农村地区大量资金外流,导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愈发失衡;同时长期存在的金融业“脱实向虚”造成实体经济利润被金融业逐步蚕食,导致行业间发展水平失衡。因此,随着共同富裕战略的逐步推进,金融企业应当承担引领“三次分配”的责任,一是通过商业行为引导资金向平衡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机会差距的行业倾斜;二是通过慈善、公益等方式将其分割的实体经济利润再投入到农村地区,缓解城乡之间的不平衡。而且,随着社会整体向共同富裕的迈进,农村地区的治理结构将更加稳固稳定,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将更强、金融需求规模将更大,又会反过来助推涉农金融机构的成长壮大,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实现金融企业商业性和社会性相统一。


四、涉农金融机构助力共同富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

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确定了主导产业,并不断探索主导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的模式以实现规模经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支持,但现阶段涉农金融机构投入的资金量明显不足,导致共同富裕战略实施动力不足。一方面,由于乡村产业的经济附加值相对较低,且产业规模普遍有限,导致涉农金融机构不愿将资金引入基础性的乡村产业;另一方面,乡村产业的融合发展使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从传统的生产环节向全产业链转变,涉农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阶段涉农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类型相对单一,且审批条件过于严格,无法满足乡村产业融合经营主体的资金诉求。

(二)民生领域利润小风险大导致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

共同富裕战略的推进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乡村地区民生领域项目的资金保障。但由于民生领域项目存在投资回收期长、利润率较低等缺点,导致金融机构主动支持的积极性不高。例如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设施是新时期乡村地区基本服务均等化建设的重要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但由于涉及民众的基本生活,价格受政府指导且轻易不会发生改变,这些民生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远高于普通产业类项目,农村金融机构不愿将其作为首选服务对象,服务的积极性较差。

(三)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时往往面临“精英俘获”问题

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共同富裕,也强调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公平、公正地享有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在服务“三农”客户等普惠主体时,金融机构除了面对较高的获客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之外,还面对着准入限制严、无法真正按市场定价和微观治理结构扭曲等政策性障碍(黄益平等,2018)。因此,受商业逐利目标影响,金融机构并没有十足动力去匹配共同富裕战略实施过程中普惠金融需求的新变化、新要求和新特征。换言之,普惠金融机构难以依托市场化运作方式达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理想化目标,结果是弱势群体依然面临较强的金融排斥,普惠金融服务更多被大中型企业或相对富裕群体获得。从根本上看,这是金融产品在社会阶层中的不公平分配引发的普惠金融产品实际运作和设定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体现了金融利益配置的不平等。

(四)绿色低碳融资工具单一,缺乏绿色低碳金融市场创新

金融机构出于利润考量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不足,现有的绿色金融产品主要局限于碳排放权交易,而在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21》中的数据显示,中国是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但在绿色发展基金方面,尚存在发展基金的运营效率低、资金投向偏离绿色定位、政府主导投资决策、市场化程度不高、社会资本参与率低等桎梏(单科举,2018)。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碳金融市场成交额约114亿元,交易率仅为4%。远低于欧盟碳市场400%以上的交易率,交易活跃度严重不足。原因可能在于绿色低碳融资工具和融资模式单一,难以满足企业需求。


五、涉农金融机构助力共同富裕的重点领域

(一)发展产业金融,夯实物质基础

农村地区经济水平的快速提升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和共同富裕的基础,而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农村地区经济水平快速提升的关键。但是,由于“三农”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农村地区金融资源错配与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农村地区发展的资金需要。因此,金融企业应当主动履行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积极寻求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方案,克服市场失灵问题,为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与之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以金融要素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引擎,实现以金融要素流动带动技术、人才、社会资本等要素回流,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提供金融支撑,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物质基础。

(二)发展民生金融,做强民生基础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迫切需要加快高质量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不足的主要表现是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而此问题的根源在于资金投入不足。在当前政府财政收支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金融活水作用,是有效缓解基本公共服务投资缺口的重要方式。因此,金融机构应当承担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发展民生金融的前提是,需要明确民生金融不是救济性金融,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市场化运营为准则的、向民生领域倾斜的金融。但是,民生金融的发展不是由金融机构凭一己之力促成,而是需要统筹聚集各方资源,形成促进民生金融的合力。一是从中央层面应加强对民生领域的重视,央行应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指导作用,鼓励针对民生领域投资的中长期信贷投放;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增加新增贷款投向民生领域的考核。二是以信息资源为抓手,统筹政府、银行、企业、社区和居民个人等多方力量,建立符合民意的民生金融发展机制。政府出台支持民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银行依托政府信用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生金融的重点领域并推广产品。三是完善民生金融发展的配套机制。结合金融机构自身运营情况,发挥财政力量,建立民生金融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风险可控与民生金融业务规模扩大相统一。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涉农新型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农村信用环境。

(三)发展普惠金融,打牢社会基础

在我国平等的享受金融服务应当成为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金融权利化就是赋予金融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利,包括金融需求表达权、金融分配资格权、金融活动参与权、金融服务获取权以及金融资源共享权(黎四奇,2016)。普惠金融致力于通过优化金融资产配置,改变金融资源规模和资源配置结构,以最大程度保证弱势群体可以以较低的资金价格、有尊严的获取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降低金融排斥程度。通过提升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广泛性和可得性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参与金融服务、表达金融诉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机会,使其充满获得感和认同感。但现阶段,城市居民享受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农村居民金融权利依然匮乏。因此,金融企业要承担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责任,保证农村居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全面性。

(四)发展绿色金融,强化生态基础

绿色发展是新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当前农村地区传统粗放的农业生产、外来污染产业转移等造成的污染,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潜在的健康隐患。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两山理论”为核心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乡村地区指明了绿色发展的方向。因此,金融企业要将“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实现减贫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特别要注重处理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涉农金融机构要把乡村绿色发展作为其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投融资决策中统筹考虑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尤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主力军,应承担促进乡村绿色发展的责任,并逐渐形成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融资主体需求。

(五)发展慈善金融,加强公平基础

金融行业作为虚拟经济,其利润本质上是对实体经济创造价值的分割。在当前金融行业脱实向虚的特点下,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大部分价值被金融行业分割走,流向具有更高收益率的行业部门、地区或在金融行业中空转,其结果导致行业间、地区间差距拉大。因此,金融企业应当承担缩小社会差距的责任,一是通过商业行为引导资金向平衡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机会差距的行业倾斜;二是通过慈善、公益等方式将其分割的实体经济价值再投入到农村地区,缓解城乡之间的不平衡。此外,在社会整体向共同富裕迈进的过程中,农村治理结构逐步稳定,农村居民消费能力和需求能力显著增强,这一趋势反过来助推金融企业的成长壮大,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实现金融企业商业性和社会性实现统一。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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