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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圣伟:面向共同富裕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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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09: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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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圣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构建是一个动态过程,会随着发展阶段、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化。新时代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使缩小城乡差距更具现实紧迫性,对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农民收入的总量增速、收入分配结构以及持续稳定性提出了新要求。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面临农村生产要素配置不畅、“统分结合”制度优势尚未充分转化为农民增收潜能、农民收入市场化形成机制不健全、农村居民家庭非经营性支出增长过快、外部冲击加大等障碍和挑战。为此,应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财产性收入比重、促进低收入群体收入倍增为主攻方向,构建起成长性、安全性、均衡性“三位一体”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强化惠农政策协同效应、要素改革富民效应、先进技术赋能效应、社会保障兜底效应、城乡一体融合效应,畅通产业振兴促增收、壮大集体促增收、深化改革促增收、优化补贴促增收等路径,确保农民收入继续保持较高增速水平的同时有效化解结构性矛盾,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农民收入问题始终是“三农”的中心议题,贯穿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但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特征,面临不同挑战和主要矛盾。过去40多年来,得益于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总体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逐年下降。然而,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复杂变化,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农民增收环境发生改变,影响农民增收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支撑农民收入增长的动力机制出现效应衰减趋势,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持续扩大,成为全国居民收入不均程度扩大的重要来源,影响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面向共同富裕愿景目标,确保广大农民收入更快增长是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关键,但是,过去农民收入长期较快增长的态势不会理所当然地持续下去,经济发展也并不必然会带来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的自动收敛。未来一个时期,确保农民收入继续保持在较高增速水平,同时有效缩小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快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进程,需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机制的变迁

学者们针对农民收入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涉及的影响因素涵盖宏观、中观和微观多个层次,包括经济增长成分变化、财政和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可获得性、农户家庭经济资源配置、人力资本积累、农业科技进步、农业机械化与劳动力转移,等等。然而,围绕农民增收机制的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关于什么是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至今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所谓长效机制,可以理解为系统中各子系统、各项要素之间长期有效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主要得益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影响,即国家与农民之间关系的调整、渐进式市场化转型和技术创新扩散。这些因素在不同时期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从农民增收机制来看,主要受政府支持机制和市场化形成机制的双重影响,二者彼此作用、相互交织,形成了复杂的关系结构。

一方面,政府支持机制的系统性建构,以及逐步深化的农村重大改革创新,推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整,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有效制度供给。改革开放初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制度变革,重新赋予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使人民公社体制下长期被束缚的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国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使得在农业产出增长的同时,农民收入也随之得到增长。1978—1984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34元增加到355元,这一时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超过城镇居民。进入21世纪后,农村税费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一系列强农富农政策的实施,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发生了由“取”向“予”的历史性转折。同时,支持政策覆盖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提高,推动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较快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再分配政策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国家对“三农”领域的投入不断增加, 农村社会保障网织得更牢更密,以农民与土地关系调整为重点的一系列重大改革的深化和系统集成,促进政府、集体、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得到更深层次的调整改善,有效激活了市场、要素和主体,使农民收入增速连续多年超过城镇居民。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转移净收入从2004年的163元增加到2022年的4203元(见图1),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5.4%提高到20.9%,不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比重都有了大幅提升。同时,新时代的脱贫攻坚,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了贫困、过上了新生活,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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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渐进式市场化转型,促进农村商品、要素在更大范围参与交换和收益分配,带来了农民市场化收入的增长。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大幅增长,一个宝贵经验就是坚持了市场取向,不断完善收入市场化形成机制。过去40多年来,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走出一条渐进式道路,从城乡商品流通一体化到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发育,我国城乡市场体系不论是完备程度还是整体性上都有了较大提升,成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营和农产品价格逐步放开,农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统购包销转为进入市场,批发市场逐步建立起来并从弱到强,市场主体从单一到多元化,农产品流通体制、农产品市场调控机制不断健全,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带动了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同时,国家开始逐步放松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大量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走出农村、进城谋生,最先呈现“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短距离流动模式,后来逐步被大规模、跨区域流动的“民工潮”所取代,劳动力的转移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近年来,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农产品价格机制逐步完善,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之间要素流动、不平等交换局面得到改善,这为农民收入增长增添了更为强劲、持久的动能。

我国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构建面临的障碍和挑战

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阶段和条件的变化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从增收机制动态优化视角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五方面的突出障碍和挑战。

城乡经济循环不畅通,农村生产要素难以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进行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要素和农产品价值难以有效实现

过去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主要建立在单向度参与国民经济活动的基础上,即通过外出务工、农产品交换等方式来实现。这种单向度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增收的模式越来越难以持续,如果不改变农村资源要素长期向城镇单向流出的局面,农业功能仅局限于产品供给,结果只能是农村衰败和农业功能价值受到抑制。当前,我国城乡要素、商品交换更加频繁,产业发展边界更加模糊,乡村经济尚无法充分参与经济大循环,城乡经济循环依然不是很畅通,导致农民就业增收受到限制。

其一,城乡要素流动存在制度性障碍,要素优化组合配置制约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要素不平等交换又导致农村要素价值剥夺和流失,收益没有公平惠及农民农村,对农民增收带来不利影响。比如,尽管农村征地补偿费用不断提高,但还是大大低于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征用和开发转让过程中大量级差地租被转移并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这一现象被称为土地价格“剪刀差”。又如,部分地方政府推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撤村并居等改革探索,本质上仍是为了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建设用地短缺的问题,农民农村在其中分享的收益较为有限。

其二,城乡产业耦合度不高,难以形成共生产业链和价值链,农民尚不能从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中获得更多收入。从发展规律来看,当城镇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市场拥挤效应和要素成本上涨会导致部分不依赖城市集聚效应的产业或产业链环节向乡村转移。与此同时,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方向演化,产业链将逐渐走向有机链接的产业价值网络,资源型产品开发、农产品加工、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业链不同环节和价值功能可以在城乡之间布局。但现实是,农业领域营商环境不佳,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不充分,存在其他隐性壁垒,产业向乡村转移、资本下乡投资并不顺畅,这影响到了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其三,城乡之间供需匹配性不强,影响到优质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城乡经济循环的重要体现之一是建立在城乡经济分工基础上的商品交换,农产品和工业品的价值在交换中得以实现。目前我国农产品供给仍以大路货为主,小众类、精准化、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不充分。由于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规范性不足,品牌产品优质不优价,质量溢价效应不明显,农产品优价激励优质的良性循环尚未形成,导致农民难以通过高品质农产品生产获得更多收入。此外,城乡间流通网络和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农产品出村进城通道不畅,影响到了农产品的价值实现。

“统分结合”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转化为农民增收潜能,集体经济促增收的形式和渠道不健全,家庭增收与集体增收“双支撑”格局有待确立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是农民增收致富的基础保障。对农民而言,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经营都是实现增收的重要渠道。但客观来看,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依然任重道远。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家庭,不论从家庭经营性收入看,还是从财产性收入看,集体经济客观上在农民收入增长中的作用发挥都不充分。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我国农民增收机制存在事实上的“短板”。

同时,从理论上讲,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很大一部分可以来源于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用益物权和收益分配,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我国农村集体资产规模较为可观。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清查核实集体账面资产7.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5万亿元,占比45.5%。但是,由于存在产权虚置、账目不清、分配不公开、管理不透明等诸多问题,大量资产价值没有被充分激活。此外,从实现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必须建立在农村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其中,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尤为重要。现实中,凡是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凝聚力和发展活力就比较充足;集体经济没有充分发展的乡村,往往在乡村治理、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缺乏物质基础。2021年,我国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总额为1251.1亿元,村均22.9万元(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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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收入市场化形成机制不健全,部分领域农业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滞后,政府与市场协同促增收的局面有待形成

市场分配机制和政府分配机制是居民收入分配的两大机制,二者不是彼此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就农民增收而言,政府分配机制不可或缺,这是由我国农业农村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弱质性决定的。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以农业补贴为核心的转移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农民持续增收中发挥了“稳定器”作用。但客观来看,继续大规模、大范围增加农业补贴,受到国际规则约束,从我国国情农情看也不现实,其空间会逐步缩窄。未来,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分配机制,更好地补贴农民农村,夯实农民增收底盘。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快完善市场分配机制,更好地处理市场分配机制与政府分配机制的关系,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短板。

方面,农村居民收入市场化形成机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但还不尽完善,特别是政策性收储价格处于支配地位,影响着市场作用发挥。从要素市场来看,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尚未形成。例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使用主体和交易存在诸多限制,尽管使用权排他,但缺乏完整的收益权和自由处分权,导致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难以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

另一方面,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关系尚未充分理顺。部分领域农业政策支持和干预手段的机制化建设相对滞后,政策“急转弯”“拉抽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到市场正常运行。同时,规范基层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公平竞争、公正监管、公共服务存在短板,侵犯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抬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农村居民家庭非经营性支出增长过快,阻断了“债务—扩大再生产—增收”的循环链条,导致部分低收入家庭难以跳出“债务陷阱”

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持续稳定增收,是推进共同富裕面临的重要挑战。让农村低收入群体获得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增速,需要加大农村人力资本积累和生产性投资,构建起收入增长良性循环机制。显然,目前部分农村低收入家庭非经营性债务过快上升阻断了这一循环链条。农村高价彩礼、人情攀比等非理性消费依然突出,低收入家庭在居住、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增长较快,加重了生活负担,占据了家庭当期现金流,借债消费现象更为普遍。

近年来,我国农村家庭债务水平呈现普遍上升态势。以偿债收入比来衡量,2013年农村家庭低收入组、中低收入组、中高收入组、高收入组和总体的债务收入比分别为79.6%、52.5%、28.8%、22.6%、45.90%,到2018年,这些数据全部上升,分别达到148.90%、68.5%、50.4%、46.2%、78.5%(见图3)。相较而言,农村低收入组家庭债务负担更加突出。2013—2018年,农村家庭低收入组债务收入比增幅达到69.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13.9个百分点,比农村中高收入组家庭的平均增速快9.8个百分点,比城镇居民的平均增速快9.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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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负债相互影响,二者不能完全分割。适度的负债规模、合理的用途结构,能形成“负债—扩大再生产—增收”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相反,非经营性负债形成不了产业投资,甚至还会挤占部分生产性投资,不利于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增长。从家庭债务结构来看,房贷在农村家庭总债务中的占比较高。非经营性支出和债务过快增长,造成扩大再生产和人力资本投资受到抑制,导致部分低收入家庭难以摆脱“债务困境”。

农业国际贸易规则进入博弈调整期,开放发展与产业安全统筹兼顾的难度提升,农业补贴政策“黄转绿”缓慢不利于农民增收

近年来,我国农业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市场变动加快,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当前,世界进入新一轮农业国际贸易规则博弈期,以美欧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取消我国发展中国家地位,这不利于我国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这给农民稳定增收带来了更多挑战和更大不确定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遵照国际贸易规则,大幅降低农产品关税,平均关税只有15.2%,约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的1/4。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优势逐步削弱,一些重要农产品出现国际国内价格“倒挂”,即国内市场价(批发价或到港价)全面高于国外产品配额内进口到岸税后价。相反,部分国家继续对农业实行高补贴、高保护政策,仍然维持了很高的国内支持和市场保护水平。在国外大量享有补贴的低价农产品面前,我国可利用的调控手段较为有限。如何有效应对国外农产品冲击,妥善处理开放发展与产业安全的关系,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民增收面临的重要挑战。

目前,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总量持续增加的空间不足,“黄箱”政策支持总量大,贸易争端增多。据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总量从2001年的885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5070亿元,年均增长16%,占农林牧业总产值的比重从7%提高到17%。同时,我国“黄箱”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大,特别是自2011年起,出现特定产品现行综合支持量(AMS)超过微量允许上限问题。继续扩大“黄箱”政策补贴的空间有限,受政策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影响,支持农民增收的政策效果也会减弱,因而有必要及时推动农业补贴政策“黄转绿”,将属于“黄箱”政策的农业补贴逐渐转为农民收入、风险管理、资源环境保护等“绿箱”支持政策。但目前“黄转绿”还不够顺畅,“绿箱”政策利用还很不充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面向共同富裕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框架

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目标,应按照成长性、均衡性、安全性有机统一的要求,调整优化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确保在解决收入总量问题的同时有效化解结构性矛盾,着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农村内部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收入成长性:总量和速度问题依然是主要矛盾,农民增收应转向主要依靠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提升、人力资本积累和资产增值

我国农民增收既有总量问题,又有结构问题,当前主要矛盾是总量偏小,与城镇居民收入绝对差距偏大,二者差值2008年突破1万元,2022年扩大到2.9万元(见图4)。从国际比较来看,在即将迈过高收入国家门槛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偏大。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韩国在成为高收入国家时,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较为接近或高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稳定。为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要继续保持“两个高于”,即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和GDP增速。这就要求必须加快培育新的动力源,具体措施包括:通过现代技术广泛应用和农业经营组织模式创新,大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开展更加高效的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非农就业能力和收入;纵深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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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均衡性:瞄准农村低收入人群、粮食主产区纯农户“两大重点群体”,千方百计提高其增收能力

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已经出现明显分化趋势,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增长不均衡。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并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和没有差别的富裕,但保持农村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均衡增长依然十分必要。结合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推进农民收入均衡增长,需要重点关注两个群体:一个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刚刚摆脱贫困的农民。这部分群体财富积累少、发展能力弱,收入水平低,就业也不稳固,要让他们的收入尽快赶上来,其收入增速必须要超过全社会平均水平。2013—2022年,我国农村20%最低收入人群收入增长了2147元,年均增速6.39%,而20%最高收入人群收入增长了24751元,年均增速达8.94%,最高收入人群和最低收入人群收入的绝对差距呈扩大趋势(见表1)。另一个群体是粮食主产区纯农户。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问题一直较为突出,近年来受农业生产成本上升、最低收购价调整等综合影响,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速呈现放缓趋势。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可能继续上升,最低收购价的提价空间逐步缩窄,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问题将会更为凸显,对主产区的纯农户(是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而言,实现持续增收的挑战更大。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必须千方百计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粮食主产区纯农户的增收能力,构建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体系,促进这两类群体稳定持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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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安全性:统筹收入增长与收入安全,健全农民收入风险应对机制

收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衡量农民增收质量的重要指标。客观来看,与收入增长问题相比,农民收入安全性问题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作为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部门,农业既面临自然风险,又面临市场风险,这些风险会造成农村家庭经营性收入波动。然而,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部分涉农政策调整频度加快,加之极端气候、新冠疫情等重大事件冲击,农民增收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明显加大。尽管我国农民收入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收入稳定性不强,应对外部冲击的韧性还有待提升。比如,2020 年新冠疫情不仅造成一些地区农产品运销中断、产品积压,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对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投资也产生了不利影响,造成部分群体减收。这折射出外部冲击下,我国农民收入的韧性和安全性还不够强。

总体来看,面对各类风险冲击加大的趋势,我国农民收入风险应对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以农业保险为例,尽管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农险市场,但从保险深度和密度指标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不仅远低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而且略低于土耳其等新兴经济体,总体保障水平分别是美国的1/5、加拿大的1/3、日本的1/2。下一步,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仅要重视农民收入总量增长问题,而且要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角度,更加重视农民收入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民收入风险应对机制,提高农民收入稳定性和安全性。一方面,要完善正规的收入风险应对机制,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另一方面,要健全非正规的风险应对机制,包括社会网络内风险统筹、跨时期收入转移等。

完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方向与路径

完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应强化惠农政策协同效应、要素改革富民效应、先进技术赋能效应、社会保障兜底效应和城乡一体融合效应,更好发挥政府支持机制和市场化形成机制的协同作用,促进农民多渠道、安全稳定增收。

完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主攻方向

1.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部门间劳动生产率收敛,促进城乡收入差距合理化

经典二元经济理论认为,随着城乡关系逐步走向融合,城乡之间会因为劳动力配置变化而出现生产率收敛现象,即农业劳动生产率和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差距逐步缩小。迄今为止,尽管我国城乡关系不断调整优化,融合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工农两部门效率并没有出现明显收敛态势。这不仅与先行国家发展实践不同,而且与理论推演结论有别,成为当前制约我国乡村振兴和城乡差距缩小的难点。2021年,我国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分别为0.32和1.36,二者差距还较大(见图5)。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在全面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上取得突破,主要有两大途径,即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密集化程度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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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财产性收入比重:拓展农民资产权益市场化交易,促进财产增值收益合理分配

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很难缩小,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居民可支配财产净收入增长缓慢。202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财产净收入仅为509元,而城镇居民达到5238元。城乡居民可支配财产净收入差值占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值的比重为16.1%。2010—2022年,城乡居民可支配财产净收入差值增量对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值增量的贡献达到20.8%。从财产性收入构成来看,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利息、租金、土地征用补偿占到绝大部分,土地等重要资产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当前,除了少数改革先行县市和城市近郊的部分农村地区,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尚未有效激活。2021年,经营收益低于5万元的村集体占比达40.8%,农村大量资产由于用益物权受限、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等原因,难以有效变现。而且,针对农村的理财产品品种较少,有限的存量财富难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回报,导致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直不高。未来,优化农民增收结构,将财产性收入培育成农民增收新亮点,需要加快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逐步拓展农村资产权益的市场化交易范围,健全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让农民能够公平分享资产增值收益。

3.促进低收入群体收入倍增:提高增收能力和替代性减支,重视和减少低收入群体债务负担

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最大的难点是“提低”,要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不掉队”。如果农村低收入群体不能成为富裕群体,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无从谈起。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自身发展能力相对较弱的状况,有效破解经营性收入增长难的问题,可以改变“单打独斗”的模式,支持采取“抱团合作增收”等方式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同时,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状况,稳步提高其工资性收入,着力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创业机会,创造更多适配性就业岗位。对不少农村低收入群体而言,仅依靠自身努力并不能获得体面生活,需要社会关爱和帮扶,更需要政府转移性收入支持。发挥转移性收入托底保障作用,既要开辟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建立转移性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又要从减少支出角度有效降低农村低收入家庭支付负担。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而言,家庭债务风险相对较高,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畅通“债务—扩大再生产—增收”的循环链条,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在共同富裕道路上不受债务风险羁绊。

完善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主要路径

1.产业振兴促增收: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确保农民充分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农民收入增长根本上要靠产业支撑。目前,我国农业产业链条总体偏短,第一产业向后端延伸不够,多以供应原料为主,附加值不高,短链型传统农业难以支撑农民增收致富。为此,在有效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等载体建设,提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现代种养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同时,发展乡村产业,实现产业富民,遵循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域、把就业机会和产业链增值收益留给农民的基本导向。为此,需要加大对紧密型利益联结模式构建的有效激励和补偿。比如,针对积极采取股份合作、利润返还、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信贷担保等业务的涉农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激励或税收优惠;针对为产业链其他主体提供技术指导、质量检验检测、市场营销等服务的涉农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同时,完善风险防控和损失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利益联结风险基金,对于遭遇违约的主体,以及因认真履约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企业和农户,给予适当补偿。

2.壮大集体促增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农民“抱团致富”实现形式

尽管生产力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一定建立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之上。“统”与“分”都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要途径。当前,不论是破解农业劳动生产率困境,还是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都需要在稳定“分”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统”的功能,通过更有效的“统”来促进统分结合迈向更高水平,农村集体经济在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小农户大量且长期存在,是我国的基本农情,家庭经营的基础性作用不可替代。但也要看到,小农户分散经营抗御风险的能力不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各类市场主体中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主体,是提升小农户创富能力的重要依托。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可实现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将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从近年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来看,只要农村集体产权明晰、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对路,集体资源资产就能有效转化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来源。国内部分先行地区通过采取“飞地抱团”、发展农村集体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了农民持续增收。下一步,如果能进一步创新和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高效盘活和运营集体资产,打通农民从集体经济发展中增收的通道,兑现集体资产收益权,就可以使大量“沉睡的死资产”变成农民增收的“金饭碗”,进而形成农民家庭增收与集体增收“双支撑”格局,农民增收的基础将更加稳固,防范减收风险的支撑也将更加稳固。

3.深化改革促增收:深化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农村要素公平参与分配

农村要素配置改革作为一项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改革举措,既关系到城乡融合发展,又关系到农村要素配置效率的改善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现。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是“大国小农”,不同要素的属性和市场化程度存在差异,推进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需分类施策。就农村劳动力要素而言,需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农民工就业和待遇公平。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高素质劳动力向农村流动,改善农村人力资本水平。就农村资本要素而言,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有效性是重点方向,应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覆盖宽度和深度,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来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就土地要素而言,关键在于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以及将闲置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路径。就技术要素、数据要素、资源环境等市场建设而言,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探索,总结经验模式后再逐步推进。基础性制度对农村要素市场体系建设至关重要,需要更加注重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系统性,以及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与其他关联性改革的同步性,深化财税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为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创设条件。

4.优化补贴促增收:推动现有支持政策逐步转型,促进再分配向农民农村倾斜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农情长期不会改变,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离不开国家的支持保护。相较于OECD国家,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更好地补贴农民农村,需要推动现有支持政策转型。具体而言,应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从政府直接干预转向市场主导,减少对市场运行的直接干预,让市场信号真正反映供求关系、引导资源配置。二是从生产支持拓展到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在稳定支持农业生产的同时,新增补贴和支持手段逐步向产业链前端的科研和产业链后端的加工等环节覆盖,同时加大对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实现农业功能从生产向生态、生活功能拓展。三是从增量支持转向提升政策效能,聚焦重点品种、重点生产区域和重点生产群体,形成“谁种补谁”“多种多补、不种不补”的机制;在提高政策协调性上要效率,统一直接补贴、价格支持、保险补贴等政策目标,提高政策合力;在保持政策延续性上要效率,对投入周期长、见效过程慢的领域,要稳定投入、久久为功。四是从“黄箱”政策为主转向扩大“绿箱”政策支持,在进一步用足用好“黄箱”政策的同时,推进“黄箱”政策向“绿箱”政策适时转换,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加大对耕地地力保护、农业科研、自然灾害救助、环境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支持力度。(来源:乡村发现转自:《改革》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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