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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祖君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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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09: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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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cccn 于 2024-3-20 09:50 编辑

廖祖君 卢晨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硕士研究生)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不充分则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深刻指出了研究和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共同富裕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薄弱环节。刘长明、蒋永穆等学者丰富了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梳理了从中国古代共同富裕思想萌芽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的形成过程,并对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展开了讨论。林万龙等学者认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重点和难点、潜力和后劲都在农村地区,需要以乡村振兴补足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黄祖辉等学者认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性难题在于如何突破城乡发展、公共服务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肖华堂等学者认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性困境包含农村资源禀赋先天不足、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产业融合发展水平偏低等诸多方面。郑瑞强等认为,推进高质量乡村振兴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在高质量乡村振兴中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目标与手段的有机统一。已有文献大多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作为共同富裕视域下的特定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对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但尚缺乏对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特殊内涵、生成逻辑和实践路径的系统剖析和细致描述。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认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构成,既有其一般性,又有其特殊性。鉴于此,本文阐释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特殊性内涵和特征,并从历史昭示、现实需要与战略考量的维度梳理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逻辑脉络,进而探究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涵特征

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薄弱环节。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特殊性内涵和特征进行阐释,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其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联系和区别,为科学确立其实践路径奠定理论基础。

(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特殊内涵

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涵既具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其一般性在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组成部分,是共同富裕的短板和重点,没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就没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而必须满足“富裕性”“共同性”“全面性”这三个共同富裕的最根本的规定性。其特殊性在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共同富裕在农民群体和农村空间的实现形式,既要求城乡居民富裕程度的均衡性,也强调城乡居民发展机会的平等性;既要求实现农村居民物质生活的富足性,也强调农村居民精神生活的丰富性;既要求农村内部富裕水准的同步性,也强调城乡富裕水准的平衡性。综上,本文认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指农村居民拥有与城市居民公平的起跑机会、有差异但又可比拟的富裕水准,达到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富足,最终形成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农村发展新局面。

(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基本特征

第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是唯结果论的功利主义,而是要实现起跑和过程公平。当前农村居民竞争力普遍低于城市居民,同等努力条件下,农村居民因先天不足而造成机会不平等,从而导致富裕程度的差异。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首要问题就是要保证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拥有公平起跑的机会,让努力奋斗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能齐头并进。一是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公平是保障机会均等的主要方式。当前,因教育资源城乡配置不均衡导致农村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农村居民享受的教育资源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居民,客观上造成了教育机会不均等,让农村居民输在人生起跑线上。二是享受社会进步溢出效应的机会平等。受知识的溢出效应及社会发展规模效应的正面反馈,城市居民往往能获得更多的社会发展红利,而农村居民即使付出相同努力也难以获得同等回报。构建合理的溢出效应收益分配机制对机会公平有重要影响。三是削弱贫富差距代际传递的作用空间。在农村居民资本积累低于城市居民的情形下,城乡贫富差距的代际传递导致农村居民从出生开始就拥有比城市居民更少的资本积累。因此,通过完善遗产税、发展慈善事业等手段缩小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代际资本积累差距,是保证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

第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是追求财富的物质主义,而是要实现物质与精神统一。坚持物质与精神富裕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精神素质的发展提高,要求不断发展着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得到充分满足。因此,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相统一是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基本诉求。物质与精神富裕相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坚定追求,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着力解决作为共同富裕短板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问题,在农民物质不断富足的背景下,更加注重农民精神文明建设。总之,物质富足而精神空虚不是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当农村居民实现了吃穿不愁时,精神的贫穷成为人类进步的突出矛盾,进取精神的缺失、信仰的匮乏将成为阻碍人们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绊脚石。物质与精神如鸟之两翼,只有实现了“物质之翼”与“精神之翼”的同时发展、统一进步,才是真实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第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是透支财力的福利主义,而是要实现激励与保障兼顾。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要靠勤劳和智慧创造。农民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不是“等靠要”,依赖政府转移支付“养懒汉”。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重点在于建设基础性、普惠性和兜底性的民生工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平公正的干事创业平台。中国人民自古就有“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的文化传承。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等不来,而是需要全体农村居民人人参与、合力奋斗、勤恳劳动、合法经营、创新创造,共同把经济蛋糕做大。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能以损失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为前提。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低下是当前我国实现共同富裕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要解决公共产品城乡分配不均的问题,即要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从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质增速需要倾斜社会总体资源要素的投入量,甚至转移、利用部分城市公共服务资源,这对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平稳持续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要实现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也要兼顾保障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总之,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是简单的“授人以鱼”,也不是粗暴地进行“劫富济贫”;而应该是充分提升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积极性,解决农村居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问题,提高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权益。

第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要实现乡村与城市统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允许差异的共同富裕。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允许部分人先富起来,不同村社、家庭甚至个体都存在区位、环境、人文等方面的差异,追求资源划分和财富分配的绝对公平是无效率的,也不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只有根据乡村系统本身的差异,让部分人先富起来,再通过经验共享、政策调节带动后富,形成允许有差异的共同富裕,才是有效的、可持续的共同富裕发展模式。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是独立于城市共同富裕的封闭系统,而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的背景下,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有其特殊性,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不可能完全依循城市发展模式,也就无法实现与城市亦步亦趋的共同富裕。因此,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需要统筹城乡要素差异,注重乡村社会发展的区域性、特殊性,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形成独具特色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模式。同时,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长期、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依靠城市发展带动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循序渐进、因势利导地探索有效路径,找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身内生动力,实现农村与城市发展协调共振。



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生成逻辑

促进共同富裕,为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可以从历史昭示、现实需要与战略考量三个维度出发,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生成逻辑进行研究,从而回答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底层逻辑是什么的命题。

(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昭示

纵观历史,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对中国历代治乱兴亡的深刻反思。在中国封建史中,许多大一统王朝因不可调和地因贫富差距走向崩溃,高喊着“均贫富、等贵贱”口号的农民起义四处爆发。在王朝建立初期,由于长期战乱带来的人口锐减与土地撂荒,土地资源能够得到相对均等化的分配,从而开启一段和平昌盛的治世。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人口迅速上升,人地矛盾开始凸显,“马太效应”引发了严重的土地兼并,大量自耕农破产变为佃农甚至流民。破产的自耕农无法培养子女读书识字,从根本上失去了阶级跃升可能,大量的农村精英被压制在底层社会。“精英+佃户/流民”的组合形成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面对自然灾害、吏治崩坏、外敌入侵等冲击时,随时具有揭竿而起的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斗争,本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革命战争。1945年,黄炎培曾在延安窑洞中询问毛泽东中国共产党能否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事实上,带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也是摆脱历史治乱循环的核心与关键。封建社会生产力进步缓慢,人地矛盾属于零和博弈,因此历代变法均以土地的重新丈量和分配为要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完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制改革,严格限制了土地的私人交易,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21世纪以来,中国的“三农”工作从“以农养工”转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从生产资料的平均分配转向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共建共享,并在党的十九大后开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势必持续推动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基础。

放眼全球,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对世界各国发展困境的深刻洞察。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贫富差距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的停滞与政治的混乱,而农民农村往往处于贫困和萧条的一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农民农村无法平等地分享现代化的收益,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在20世纪50年代后的快速工业化过程中,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与农村间形成了不平等的“中心—外围”结构,城市源源不断地从农村吸收初级产品、廉价劳动、剩余储蓄,并向其倾销工业品、转嫁不确定性与风险,城乡贫富差距不断加剧。大量贫困的、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村居民在城市的贫民窟中聚集,不仅阻碍了劳动生产率和人力资本的提升,还为毒品、黑帮和暴力犯罪提供了温床,成为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的主因。对发达国家而言,农民农村无法平等地分享全球化的红利,造成了社会阶层的撕裂。欧美发达国家虽然是资本、劳动力和金融、贸易全球自由流动的受益者,但全球化收益并非在各阶层平均分配。金融资本的全球化配置、高科技产业的技术革新更有利于精英社会、大城市居民和年轻人群体,难以惠及处于经济结构边缘、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群体,不仅如此,发达国家的农业还会受到来自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冲击。经济与社会的分层导致了民粹主义的兴起,引发了政治秩序的混乱。在英国脱欧、美国大选等一系列政治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民阶层与精英阶层、传统农业地区和现代大都市区的撕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实现了城镇化的平稳过渡,如今正面临着后工业化与后全球化的双重挑战。如何在新发展阶段妥善保护农民农村利益,让农民农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是我们亟待回答的时代命题。

(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破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

在过去,农民农村曾为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做出重大牺牲,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对历史欠账的应有补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便选择与以农民为主的劳苦大众站在一起,数千年受欺压奴役的亿万农民,成为年轻的党在屡遭挫折后最坚实的依靠。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农民农村为革命根据地和人民军队的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资、兵员等后勤补给,经受了敌人残酷的围剿与扫荡,最终在党的带领下实现了“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胜利。新中国成立之后,面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工业化的迫切要求,农民农村通过城乡分治、“统购统销”,以工农业“剪刀差”的形式为工业化提供了原始资本积累。在“五五”计划之前,农业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始终高于其在财政支出中的占比。截至改革开放之前,农村资源以各种形式向城市无偿转移了6000亿至8000亿,以致在工业总产值迅速扩张的同时,农业总产值长期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农村开始以廉价劳动力蓄水池和土地“级差地租”的形式为城镇化发展做出巨大贡献。1980年至2021年,农村向城市转移劳动力累计近3亿,农民工以较低的工资水平、极大的劳动强度和极低的社会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积累巨额资本;1978年至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少于2万亿元,2003年至2010年,土地出让净收益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达到1/6左右,农村土地的廉价征用和高价出让为城镇化积累了原始资金。以此观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是农民农村真切的利益与情感诉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群众兑现的历史承诺。

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农民农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来看,自改革开放至上世纪末,中国城乡收入比一直在2∶1上下浮动,1997年至2007年,城乡收入比由2.47∶1连续增长至3.33∶1并达到峰值,此后呈现出收敛的趋势。2021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 93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城乡收入比仍然高达2.5∶1,即使考虑到农村相对较低的生活成本,这样的收入差距仍然带来了城乡生活品质的明显差异。以城乡居民财产来看,2018年城镇家庭人均财产292 920元,农村家庭人均财产87744元,城乡家庭人均财产比为3.34∶1,并且城镇家庭人均财产增长速度快于农村。与此同时,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4028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42元,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达到11.8∶1,并且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出农村居民15.8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家庭财产结构中70%属于房产,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和房产增值不断拉大了城乡财产差距,而近年来土地与房产的金融化则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趋势。以城乡公共服务来看,虽然21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获得了明显改善,但质量上与城镇仍有明显差距。仅以教育为例,尽管城乡在义务教育师资规模、校舍情况、图书与数字资源拥有量等方面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学前教育师资规模、专任教师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等方面差距仍然明显。总体而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仍然面临比较大的挑战。

(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考量

短期来看,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进一步释放经济潜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从需求侧来看,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可以进一步释放内需。通常而言,高收入阶层相对低收入阶层而言消费倾向更低,贫富差距过大不利于国内大市场的培育。2021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30307元,平均消费倾向63.9%,边际消费倾向92.2%;农村居民人均消费15916元,平均消费倾向84.1%,边际消费倾向则达到了216.4%。可以看出,尽管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一定程度抑制了农村居民消费,但农村居民消费需求较之于城镇居民仍然更为旺盛,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人均财产的增加以及农村公共服务的完善依然可以释放巨大的需求潜力。从供给侧来看,城乡要素流动仍然存在各种显性或隐性壁垒,抑制了城乡要素大循环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土地方面,目前集体土地入市尚处于试点阶段,“土地资本化”向“资本社会化”的道路探索任重而道远。劳动力方面,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市民化成本上升、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致使农民工出现规模性回流,劳动力市场在城乡区域间呈现出结构性失衡。资本方面,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金融体系通过行政捕获和市场抽取为工业化和城市建设扮演储蓄动员机器角色,农村一直未得到金融自主权,一个真正惠及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建立。科技方面,目前中国农业信息化、数字化、物联网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未在农业生产中全面普及。此外,农村生态、文旅、康养等资源要素尚未得到有效配置,农业农村多元功能属性开发尚不充分。总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能够在需求侧和供给侧同时发力,支撑国内生产消费大循环。

长期来看,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全面提升人力资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部署。当今世界,国家间的竞争已经由经济总量的竞争转为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竞争,而科研创新的竞争归根结底则是人力资本的竞争。在我国“人口红利”即将耗尽的阶段,如何转“人口红利”为“人才红利”,转“中国制造”为“中国智造”,成为中国未来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的关键。一直以来,城乡贫富差距严重抑制了农民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农民工总是以低学历、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者形象出现,“寒门难再出贵子”现象也频频引发社会热议。据统计,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年左右,城镇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则达到10年左右。2009年,农村大学生占比由20世纪80年代的30%以上降低至17.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需要高素质劳动者,只有促进共同富裕,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升人力资本,才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基础。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能够让中国六亿多农民公平地获得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在提升自身综合素养的同时激发独特的才能志趣,进而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贡献自身的力量。毫无疑义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农村将爆发出比作为“劳动力蓄水池”强大十倍百倍的力量。因此,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将实现科学理论、合理制度、实际道路的统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将在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得以印证。



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必须从其特殊内涵和要求出发,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坚持城乡融合、乡村振兴的基本思路,以脱贫地区为重点,聚焦产业、要素、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对策措施。

(一)在脱贫地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在打赢了脱贫攻坚战、消灭了绝对贫困之后,相对贫困问题成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脱贫地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让脱贫群众拥有公平起跑的机会,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一招。要巩固精准扶贫成果,做好政策的承接和延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要持续重点监测,防止他们落入“脱贫—返贫—再脱贫”的陷阱。要将精准扶贫时形成的贫困治理体系逐步转变为相对贫困的长效治理机制,充分总结脱贫攻坚战中形成的关于贫困识别、贫困帮扶手段等实践经验,将精准扶贫时全国统一的贫困标准逐步转变为相对贫困的“一地一标准”。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键在推动产业扶贫和产业兴旺有效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扶贫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帮助群众就地就业的长远之计。要加强产业扶贫项目规划,引导和推动更多产业项目落户贫困地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中,产业兴旺排在首位,这表明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民增收的基石。要继续坚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使资源要素不断流入适合当地资源禀赋条件的农业产业,形成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也要发挥在资源协调、政策倾斜上的关键作用,因势利导继续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形成“市场+政策”的合力,共同将乡村的区位和生态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推进产业扶贫和产业兴旺有序衔接。此外,在保障农民物质生活富足的基础上,还要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为自己打造“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美丽乡村,完成从脱贫到振兴的转变。

(二)推动小农户融入农业高质量发展

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是关键。长期以来,农民增收依赖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即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在新形势下,既要继续保持农民工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又要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以高质量产业促进高水平增收。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中既要引入城市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又要注意防止出现资本排挤小农现象,让小农户内生于农业现代化进程。一是要推进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由于各地地理气候差异和农业产品种类选择不同,决定了一地最优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有所区分。各地要以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条件为依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农业发展的指导,同时也要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二是要推动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农业发展实践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转移到城市,但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小农户依然是农业经营的基本主体。单一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因为缺乏经营积极性,忽视农业科技,从而阻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故而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参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各类主体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克服农业“小生产、大市场”难题。三是要完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根据舒尔茨的“内涵式”发展模式,技术进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决定性力量。要通过完善以农户生产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并成为实现农业内生增长的强大动力。

(三)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有序流动

生产要素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是引发农村空心化和乡村凋敝的重要诱因。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必须加快构建城乡要素一体化市场,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实现城乡共荣,进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首先,要加强制度保障,促进要素流动的畅通性。城市与农村各自具有相对优势和相对劣势,促进要素跨城乡进行有效交换,可使得资源配置更高效,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因此,要着力构建有利于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体系,让农民真正获得要素市场化配置带来的合理收益,从而有效支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其次,要破除要素市场对共同富裕的制约,推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以及集体产权市场等制度变革。对劳动力市场而言,可通过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消除农民就业上的身份歧视,让农民成为职业而非身份,提高其致富能力。特别是要推动转移人口有效融入城市并实现市民化,使其享受城市所带来的经济和生活上的双重富足。对土地市场而言,要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以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的“三权”分置等改革重点,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增加农民从土地要素所获报酬。对集体产权市场而言,要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开展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并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抵押和担保权。最后,要促进金融资本在城乡间顺畅流动,形成良好营商环境,使技术、信息等伴随资本下乡。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产权抵押担保业务,扶植农村金融市场。总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创造了重要条件。

(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配置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目的在于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公共服务,这是让农村居民不输在起跑线上的关键因素,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方面。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些年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按照共同富裕的标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要着力解决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差异。一方面,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优化农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发挥政府、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各自的优势。将非必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市场,通过明晰产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引导私人部门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大力培育第三部门,填补政府和市场失灵的空缺。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农民自身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积极性。同时,把农村公共服务纳入整体性治理框架下,解决各级地方政府和其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各自为战”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推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增强基层政府财力,提升基层政府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完善基层政府财政预算制度,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力度,以此来提高农民群众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参与度,让他们能够充分地表达意愿和需求。



四、结语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是全国人民跨越千载的殷殷祈盼,是中国共产党坚守百年的庄严承诺。相较于脱贫致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有着更为丰富而深刻的理论内涵,是过程与结果、物质与精神、激励与保障的辩证统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不能空喊口号,也不能盲目冒进,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梯次规划,科学部署,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富裕一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一批,形成横向覆盖、纵向链接、立体保障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制度体系。长远地、宏观地来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仅有利于中国城镇化的平稳推进,还将改变新中国成立初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重土地轻人口的政治经济格局。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将不止于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塑,而且是社会总财富的城乡区域再分配,势必引起财税体制、要素市场、劳资关系等领域的一系列深层次变革,最终建立起中国式的城镇化、现代化范式。(来源:乡村发现转自:《重庆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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