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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园 钟成林:​数字经济影响共同富裕的机制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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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0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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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园,女,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钟成林,男,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美好期盼。从结构上看,共同富裕包括“共享”和“富裕”两个维度,因此,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既要讲究效率,也要追求公平;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富裕并不是“同步富裕”,而是在消除了绝对贫困后的先富带后富,是螺旋式上升的动态发展过程。从中国的扶贫实践来看,虽然我国在2020年已消灭了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问题依然突出,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存在,解决相对贫困阶段的共同富裕问题迫在眉睫。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互联网、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向各领域的持续渗透,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以及收入分配逻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对共同富裕的实现环境和实现绩效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数字经济将赋能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打破市场分割,纠正要素价格扭曲,增加就业机会,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可以为财富积累和成果共享提供新动能,增强共同富裕的持续性。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新高地”,将通过极化与扩散效应引发周边地区的要素流动,并对财富的空间分布与区域协调发展施加直接影响。数字经济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发展模式,对共同富裕的影响表现出了一定的组态特征、非线性趋势以及群体异质性。在此背景下,厘清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作用关系,识别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机制,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于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系统论的思想为指引,从促进机制与抑制风险两个维度分析数字经济影响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以期为加速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融合进程、改善共同富裕的实现环境、强化数字经济的赋能功效、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参考。
一、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机制
1.收入分配要素体系结构优化机制从收入分配实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除了劳动之外,土地、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也能参与收入分配。根据要素性质的不同,可将上述收入分配要素分为如下两类:第一类是纯粹的“努力性”收入分配要素,即只能通过个人努力获取的收入分配要素,如劳动、管理、技术等。第二类是既可通过个人努力获取,也可依靠代际传承方式得到的“双性”收入分配要素,如土地、资本等。在传统经济时代,劳动、技术和管理等“努力性”收入分配要素的收入贡献相对较小,而土地、资本等“双性”收入分配要素的收入贡献相对较大,且从变化趋势来看,“双性”收入分配要素的收入贡献份额还在不断攀升。这固化了社会收入的分配结构,加剧了收入及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抑制了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数字以及数字技能相关领域的新兴生产要素。从特性上看,数字技能要素具有典型的“努力性”收入分配要素的特性。一是数字技能要素具有人身依附性,其必须依托人的大脑和身体存在,一旦社会个体的生命体征或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附着其上的数字技能要素含量将会减少甚至灭失。二是数字技能要素具有习得性,即数字技能只能通过社会个体自身学习获得,只有社会个体具有相应的学习意愿和学习能力,才能利用已有图式同化新兴的数字知识与技能。与此相对,不具备数字技能学习能力或缺乏相应学习意愿的社会个体将无法掌握相应的数字技能。三是数字技能的获取还具有低门槛性。与传统技能相比,数字技能的获取门槛相对较低,社会主体只要额外投入少量的成本即可掌握一定的数字技能。因此,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居民数字技能的不断提升,数字技能要素在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例将逐步增大,这不仅会拓宽居民的收入来源,提升居民收入获取的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改善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增进“努力性”收入分配要素的收入贡献份额,相对弱化“非努力性”以及“双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缓释财富以及资本的代际传承,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2.关键性贸易条件更迭机制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范围决定社会分工,而贸易条件决定市场范围,因此,贸易条件才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但贸易条件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受到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更迭的影响,原来不占主导地位的贸易条件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可能变得异常重要,而原来居于核心地位的关键性贸易条件在经济模式升级后可能落入边缘贸易条件的范畴。贸易条件转换理论为落后地区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实现贸易突破,推动经济繁荣与共同富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按照工业区位论鼻祖韦伯的观点,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运输成本是决定企业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交通运输条件作为决定运输成本的重要变量,也就成为这一时期的关键性贸易条件。交通运输距离与交通运输设备的综合发展状况共同决定了传统经济时代的贸易状况。偏远落后地区离市场较远、交通运输设施落后,致使其交通运输成本较高、市场排斥较为严重,当地社区对市场的参与度较低,其贸易规模偏小、社会分工不足、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增长速度较慢。与此相反,中心地区紧临市场,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加之交通设施完善,使得其交通运输成本极为低廉。按照波特的区域竞争力理论,这将强化中心地区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其市场份额,刺激其社会分工,推动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交通运输条件的初始差距加剧了外围偏远地区与中心地区的经济与收入差距,且这种差距在同一经济发展框架下不仅难以消弭,甚至还会在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的加持下被不断拉大,抑制区域协调发展与共同富裕。随着电子商务等底层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贸易开始替代传统贸易成为贸易活动的主要场域,数字基础设施、流量、网络营销运营、产品的个性化程度等新兴贸易条件开始替代交通运输等传统贸易条件成为新的关键性贸易因素,且与后者相比,前者具有更强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在新的贸易条件组合下,无论市场主体身处何地,只要其具备数字接入能力并掌握一定的数字技能,就能参与数字贸易活动,分享数字经济红利,获取数字经济收益,积累数字财富。因此,数字经济发展为外围的偏远落后地区与中心的发达地区提供了同等的市场参与机会,这将缩小外围与中心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从机会公平角度推动区域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3.就业机会创造机制就业是大多数社会个体获取收入的重要渠道,就业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收入的初次分配和财富的原始积累,但不同经济语境下的就业创造能力以及新增就业岗位的普惠属性存在显著差异,引发了初次分配与财富积累状况的区域差异,影响了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在传统经济情景下,经济体系的技术进步相对缓慢,产业结构升级周期较长,就业创造能力较弱,新增就业岗位不仅数量少、普惠性程度较低,而且大多集中在技术密集以及知识密集等高端岗位领域,普通民众很难企及。传统经济情景下的就业创造主要惠及本就已较为富裕的精英群体,而不是相对贫困的底层民众。数字经济是一种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兴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情景下的技术进步速度更快,产业升级周期更短,新业态和新就业岗位的涌现速度明显提升,新增就业岗位更具包容性和普惠性,且大多集中在快递、外卖、直播、电商等低技能型岗位领域。这有效拓宽了社会底层人群的就业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其收入获取能力,改善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4.创新创业刺激机制创新创业机会感知与风险承受是触发创新创业行动的原动力,强劲的创新创业机会感知以及较高的创新创业风险偏好将提升社会公众的创新活跃度,重塑社会资源的分布结构,改善收入分配的群体异质性,促进共同富裕。按照创新经济学鼻祖熊彼特的观点,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市场创新、原料来源创新以及组织创新五个方面。在传统经济时代,经济发展模式已基本定型,无论是产品、技术、市场、原材料来源还是组织均已高度成熟,经济体系中蕴含的潜在创新创业机会较少,只有极少数个体才能察觉到正确的创新创业方向。由于长期缺乏创新创业的锤炼,整个社会的创新创业文化衰退,创新风险偏好也趋于保守。在此情景下,为了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市场主体倾向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原有的产业发展过程中,而不是创新创业活动,这将减少经济体系的创新创业行动,固化原有的财富分配结构,从机会公平的角度阻抑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此相对,数字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孕育了“新要素、新产品、新组织以及新市场”等诸多新的经济元素。在所有的新元素中,生产要素的变化最为突出,这集中体现在数据开始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被引入生产过程。数据要素的加入将改善原有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推动生产方式及生产效率的深刻变革。产品结构的变化也较为明显。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突破及其向商业领域的持续渗透,数字贸易开始成为一种高效的业态,为数字贸易提供支持的数字交易服务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物品,且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交易服务的占比也越来越高。此外,数字经济情景下的市场也发了新的变化,这集中体现在交易场所与市场策略上。一方面,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场所由线下实体交易场所演变为虚拟的电子交易空间;另一方面,市场营销策略由着重满足大众的通用消费需求转变为主要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消费需求。经济组织形态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以淘宝、京东、拼多多、美团、滴滴、当当等为代表的平台经济组织开始替代实体经济组织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导性经济组织形态,且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业的平台经济组织还在不断增加,规模也在持续扩张。综上,数字经济在要素、产品、市场以及组织等多个维度的协同创新将催生大量的创新创业机会,强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感知,培育社会的创新创业文化,提高社会公众的创新创业风险偏好。在此背景下,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市场主体倾向于调整自身的资源配置策略,将更多的资源投向数字创新创业,这将引发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及财富的重新分配,从机会公平的角度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5.辐射带动机制辐射带动机制是经济组织促进共同富裕的内生机制,而经济体系各组成部分的整体性和联系性又是经济组织辐射带动功能得以发挥的底层逻辑。随着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心与外围地区的物质、能量以及信息交换速度不断加快,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也在不断增强,区域一体化水平以及经济的共享性也将顺势攀升,对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也将同步增强。但受生产技术的制约,不同经济情景下主导性经济组织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特性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其辐射带动作用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对共同富裕的赋能功效也就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经济时代,经济组织形态主要以实体经济为主,生产最终产品或提供最终服务是其主要活动内容。从成本结构来看,实体经济组织的成本具有典型的“低固定成本+高附加成本”特性。随着实体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虽然产品的平均固定成本在不断下降,但边际附加成本却在不断上升(主要是管理成本),且附加成本的上升速度要超过平均固定成本的下降速度,这意味着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将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相交,与之对应的规模经济产量也相对较低。因此,从成本结构的角度来看,实体经济组织的规模经济特性较弱,最优经济规模较小。这将降低整个经济的一体化水平,阻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与形成,弱化实体经济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降低经济发展的共享特性,抑制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数字经济属于虚拟经济,平台是其重要的组织形态,聚合服务是其主要业务内容,为了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平台经济组织具有如下两种行为倾向:一是交易规模寻求倾向,即在保持交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断扩大平台经济组织的交易量(GMV)。与实体经济组织不同,平台经济组织并不直接生产产品或提供最终服务,而是为产品与服务的交易提供服务。因此,平台经济组织的资产结构具有典型的“轻资产”特性,其规模经济效应在经营规模较大时依然存在。在此情景下,为了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平台经济组织总是倾向于不断扩大自身的业务规模,这将提高平台经济组织的经济密度,密切平台方、参与方以及参与地区的经济联系,增进平台经济组织的带动作用,强化平台经济组织的共享特性,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二是交易范围寻求倾向,即不断扩大交易的地域范围、品类以及客户属类。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交易的本质在于“互通有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市场上产品或服务的品类越丰富、梯级越小、异质性越强,产品或服务的成交概率也越大,交易的效率也将越高。因此,为了捕获更多的范围经济,平台经济组织会不断提高平台等级,力图从区域性平台经济组织升级为全国性乃至世界级的平台经济组织,同时还将不断扩充交易品类,力图从家电、书籍、美妆等垂直电商平台过渡到涵盖各消费品类和消费场景的综合电商平台。平台经济组织的交易范围寻求行为将有效提升经济的一体化程度,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平台经济组织的联系面,赋能各地区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共同富裕。
二、数字经济阻抑共同富裕的传导路径
1.“数字鸿沟”对共同富裕的制约路径“数字鸿沟”阻碍了共同富裕的实现。根据“数字鸿沟”内部结构的不同,可将其对共同富裕的冲击路径总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数字化障碍人群与数字化适应人群之间的数字鸿沟对共同富裕的冲击路径。虽然数字经济发展为社会个体获取收入、积累财富创造了新的机遇,但社会主体的数字素养、数字技能不同使得其从数字经济发展中分享的数字红利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数字化障碍人群(如老年人、低学历人群、贫困人群等)会因为年龄、知识结构以及贫困等原因难以掌握相应的数字技能,进而导致其无法借助数字经济体系获取数字收入,积累数字财富。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经济业态将日渐萎缩,数字化障碍人群的收入来源渠道将进一步窄化,而数字化适应人群能部分或完全掌握数字技术,接入数字设备,融入数字经济体系,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分享数字经济红利,促进自身收入的跨越式增长。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化障碍人群与数字化适应人群之间的收入获取差距将不断扩大,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将呈两极分化之势,这将抑制群体层面的共同富裕。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绝对贫困的消除以及人口更替,数字化障碍群体将不断萎缩,数字化适应人群将相对扩张,两类人群之间的数字鸿沟对共同富裕的冲击也将逐渐消弭。二是高数字化适应人群与低数字化适应人群之间的数字鸿沟对共同富裕的冲击路径。虽然数字经济是一种普惠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任何数字化适应人群都有机会参与数字经济活动以及分享数字经济红利,但不同的数字化适应人群对数字技能的掌握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对数字经济红利的分享存在较大差别,最终引发了数字化适应群体内部收入水平和财富分配的巨大差异,严重抑制了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对部分基础知识储备较为丰富的“优势数字化适应人群”而言,其知识结构与数字经济的内在要求高度耦合,该类群体能迅速抓住数字经济的赋能机会,有效分享数字经济红利,捕获数字经济收益,积累数字财富。与此相反,对部分知识基础较差的“弱势数字化适应群体”而言,其知识结构与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的匹配度较低,对数字技术的接受能力及掌握情况较差,数字经济红利分享能力不足,阻碍了其收入的增长与财富积累。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两类数字化人群的数字红利分享能力差距还将不断拉大,由此引发的收入与财富差距也将不断扩张,这将阻碍数字经济适应群体内部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但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人口结构的变迁,部分弱势数字化适应人群将转化为合格的数字化适应人群,弱势数字化适应人群占总人口的比重将持续走低,数字化适应群体内部的数字鸿沟对共同富裕的威胁也将逐渐解除。2.“技术性失业”对共同富裕的威胁无论是在工业革命早期还是数字经济流行时期,技术性失业都极为普遍。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虽然会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催生新的业态,如网约车、快递、外卖等,并创造大量的新就业岗位(如滴滴司机、快递送货员、外卖骑手、带货主播、网红博主等),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技术性失业(如自动柜员机的发明和应用减少了对银行柜员的需求、会计电算化等财务软件的发明和应用减少了对会计人员的需求,ChatGPT的出现对写作、绘画等岗位产生了替代)。技术性失业加剧了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失业风险,引发了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波动,扩大了受影响与未受影响群体的收入差距,抑制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3.“平台垄断”对收入分配结构的恶化作用平台经济组织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市场主体,而平台垄断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平台垄断现象的出现将引导社会收入向平台方以及数据资本方倾斜,这将拉大平台方和数据资本方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剧社会收入失衡风险,阻抑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底层社会公众能较为容易地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分享数字经济红利、获取数字经济收益,但数字经济的崛起催生了新的垄断性结构,其中为数较少的平台组织(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处于该垄断结构的核心,而为数众多的商户、消费者、电商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平台垄断结构的外围。为了使得自身收益最大化,处于垄断结构核心位置的平台经济组织会制订极为严苛的市场营销策略或“算法”结构(如要求商户参与特定的优惠活动,不参加的商户将减少其流量配给;按照最佳工况甚至是不合理的工况限定外卖骑手的送餐时间;老用户在电商平台上看到的价格比新用户要高等),严重侵犯了商户、消费者、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相比,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组织的规模更大,垄断收益更多,对经济体系的攫取程度更高,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更为严重,这进一步加大了共同富裕的实现难度。
三、助推共同富裕的数字化政策
1.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数字经济赋能条件数字基础设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是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保障。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将强化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的赋能功效,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但当前我国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仍不完善,且区域分布不均,严重制约了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赋能功效的发挥。因此,各地区要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要主动融入国家“新基建”发展战略,积极争取各项财政资金支持和“新基建”项目在本地落户;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数字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综合采用BTBOTPPP等先进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拓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各地区数字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要提前做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科学制定《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有意识地将“共同富裕”目标嵌入数字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全过程。要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社区兴建与当地需求相适应的区域性、小型化、特色化数字基础设施。要进行自我建设、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不断优化社区数字基础设施网络结构,提升区域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运营效率,加强当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2.加强数字技能培训,提高数字化障碍及慢适应人群的数字技能数字技能是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分享数字经济红利、获取数字经济收益、缩小群体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技术基础。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数字化障碍人群以及数字化慢适应人群的数字素养较低、数字化人力资本较为薄弱、数字技能水平不高且自主提升速度较慢,严重阻碍了上述群体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共享数字红利以及获取数字收益,抑制了群体层面的共同富裕。因此,数字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开展数字技能提升行动,科学制定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精准识别数字化障碍人群和慢适应群体,并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数字化帮扶行动。具体而言,数字管理部门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数字化障碍人群和慢适应人群的数字技能档案,有效掌握目标对象的数字化技能发展现状,科学识别其数字化技能需求,了解其数字化技能困境,并据此制订个性化的数字化技能帮扶方案。通过为目标群体分派数字导师,发放数字技能培训手册和相关资料,在实体教学点、第三方直播平台或官方网络教育平台定期开展数字技能培训课程,在全媒体矩阵(电视、报纸、广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直播号、官方网络教育平台等)开设数字技能培训专栏等方式加大数字技能知识宣传力度,提高数字化障碍以及慢适应人群的数字技能水平,使其共享数字红利,推动群体层面的共同富裕。3.深化平台经济组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平台经济的普惠性与共享性平台经济组织发展将赋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经济组织的联系范围,加大经济组织的联系强度,提升区域经济的一体化水平,强化区域经济发展的共享性和普惠性,促进共同富裕。深化平台经济组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加快平台经济组织“补短板”与“强弱项”,加大薄弱以及空白平台经济组织的培育力度。为此,工商行政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系统掌握平台经济组织的行业结构、地域分布以及规模等级,有效识别平台经济的空白领域和薄弱环节,定期发布平台经济发展报告,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围绕平台经济组织的空白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创新创业或展业行动。与此同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初创型平台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置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提供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发放贴息贷款,为平台经济组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接洽风险投资、开通绿色通道等方式助力平台经济组织规模扩张。要加快平台经济组织的“强长板”行动,壮大既有平台经济组织。为此,城市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当地发展潜力较大的平台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通过城市公益广告、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融媒体手段开展平台经济组织宣传活动,扩大当地“潜力型”平台经济组织的知名度。加快平台经济组织品牌建设,以省为单位开展平台经济组织整合行动,逐步将各类平台经济组织纳入统一的省级平台经济组织管理体系。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平台经济组织通过技术合作、共同出资兴办子公司、股权并购、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横向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平台经济组织的高质量发展。4.加强平台经济组织的综合治理平台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增进经济发展的共享性和普惠性,但平台垄断也会诱发新的社会不公,抑制共同富裕的发展。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平台经济组织发展的顶层设计,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平台经济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与行为规范”,有效引导平台经济组织的市场行为,推动数字经济模式与平台经济组织生态的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平台经济组织的监管力度,不断升级对平台经济组织的监管手段,有效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应不断完善平台经济组织监管策略,科学划设平台经济监管情境,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将所有监管对象划分为鼓励兼并、附条件兼并以及禁止兼并三种形态。对鼓励兼并的平台经济组织,可适当放松监管;对附条件兼并的平台经济组织,应在严格审核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允许其兼并重组;对禁止兼并的平台经济组织类型,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密监控其市场动向,切实防止平台经济组织无序扩张。要进一步完善平台利益分配治理机制,合理制定平台经济体系利益分享方案,逐步提高商户、消费者、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平台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增进弱势主体对平台经济红利的共享能力与共享水平,有效提高平台经济生态与平台经济模式的普惠性与共享性,促进共同富裕。5.建立健全数字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支持机制数字经济孕育了“新要素、新产品、新市场以及新组织”等创新性元素,增加了创新创业机会,强化了创新创业感知,培育了创新创业文化,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风险偏好,刺激了社会主体进行创新创业,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实现。因此,要根据数字经济时代创新创业活动自身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支持机制。具体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流程,缩短企业注册登记周期,逐步建立与数字经济创新创业特点相适应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体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要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数字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到中小企业板或科创板上市、到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除此之外,财政部门可通过提供投资配套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为市场主体的数字化创新创业行动提供财力支持,助力社会个体的数字化创新创业行动,引导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扩大弱势群体的增收机会,从机会共同的角度助推共同富裕。6.建立健全“技术性失业”人群再就业援助机制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到来,“技术性失业”成为一种必然出现的经济社会现象,这将给相关行业的就业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向冲击,抑制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因此,应建立健全“技术性失业”人群的就业援助机制,减少“技术性失业”可能引发的社会波动。要建立“技术性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开展相关监测活动,及时掌握“技术性失业”人群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区域分布以及未来的演化趋势,并据此采取针对性的干预举措。如对“技术性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及时向所属企业发送警示报告,引导其调整人员招聘方案。对“技术性失业”人群“扎堆”的区域,应及时引导所在地区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培育接续产业,帮助“技术性失业”人群实现二次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根据传统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阶段性特征,设立数字经济专项失业基金,并根据数字经济“技术性失业”的发展态势同步调整失业基金的规模与失业待遇发放标准。民政以及就业促进部门还应结合受影响产业的特点,为“技术性失业”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数字技能培训。
编辑:刘一
文章见《中州学刊》2024年第3期“经济理论与实践栏目,因篇幅所限,注释、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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