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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用地相关禁止性要求如下: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四)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五)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 (六)严禁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 (七)严禁在农用地转用报批中占多批少、应转未转; (八)严禁擅自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九)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摘自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属于《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第九章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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