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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陆益龙等: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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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09: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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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益龙 李光达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对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共同富裕意义重大。从实现根本性目标、解决基本问题和应对主要矛盾三个维度看,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乡村均衡充分发展与维持乡村秩序和谐稳定。在路径选择上,需要超越国家控制与地方自治二元对立范式,不断完善乡村自治与公共治理并将两者有机融合起来。乡村区域分布广、差异性大,有效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因地制宜,注重基层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走创新驱动之路。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正不断朝着善治的大方向演进,逐步实现乡村社会的“向善治理”、“善者治理”和“善于治理”。

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之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指在新时代乡村振兴实践中,推进并创新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及手段方法,使乡村社会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过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关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增强,这不仅有助于乡村社会稳定基础的巩固,而且能促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共同富裕。本文旨在基于已有乡村治理和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从本质要求、路径选择及推进实践等方面进一步分析和阐释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问题。



乡村治理、中国式现代化及相关理论

“治理”现已替代“管理”成为学界和政策话语体系中的热词之一。概念变换的意义不仅在语词本身,更重要的是反映理念更新和变迁的趋势。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宏观战略目标的提出,到基层社会的乡村治理实践,都展现出新时期的新发展理念,以及强调各种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解决与处理的变革趋势。治理这一概念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扩展延伸至社会治理、乡村治理,其内涵并未改变,皆指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解决、处理,如有学者认为,“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

随着治理概念越来越受到关注,乡村治理问题也被提升到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几乎涵盖乡村政治研究的整个领域,大到国家的农村政策方针,小至农民的具体自治实践。对乡村治理重要性的理解,有学者将其升至“大国之基”的高度。近些年来,乡村治理范畴具有泛化之趋势,主要体现在概念内涵的模糊与泛化,即与乡村社会相关的问题似乎都可以概括为乡村治理问题。正因如此,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也逐渐泛化并取代中国“三农”问题研究,甚至成为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乡村治理确实是新时代的重大课题,是应对“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然而,过于泛化地理解和讨论乡村治理问题,无助于乡村治理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有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更准确地把握其内涵本质和核心内容。就本质而言,乡村治理有着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乎乡村秩序;二是关乎乡村发展,概括起来即为秩序与发展。尽管秩序与发展两个维度所包含的内容和任务也较为广泛,但在操作实践中则可让乡村治理更加聚焦,而非涵盖“三农”问题的所有方面。乡村秩序治理主要指应对处理乡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维持乡村社会正常有序运行;乡村发展治理则聚焦动员社区力量和资源,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在社会快速转型时代,对乡村治理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主要集中于“变”的方面,由此可概括为“治理转型论”。一种转型论的观点认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转型并未沿袭西方发达国家模式,而是具有中国式的推进机制,这一机制中包括倒逼机制、预期引领机制和转危为机机制,正是通过这一机制,社会治理转型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同时也获得可迂回调整的空间。也有学者将中国社会治理转型概括为从总体支配转向技术治理,认为改革开放前的治理是依靠规训、动员和运动的总体性支配式治理,改革开放后伴随行政科层化变革逐步走向技术治理。技术治理虽试图解决老问题、转变旧机制,但也“带来了政府职能过重、行政成本过高、社会空间发育不足的矛盾”。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社会治理转型自然在乡村社会得以体现出来。然而,与治理转型论不同的是,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多聚焦于微观层面的治理问题,诸如农村社区建设、农村民生建设、扶贫脱贫、村级行政、民间纠纷处理等。对乡村治理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关注,确实有助于我们更真切地了解和把握乡村社会及其治理的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仍需要注重基于中国经验的理论提升和理论创新,因而坚持中层理论路线或许有助于增进和深化对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的理论认识。乡村治理创新论便是中层理论策略的一种尝试,强调对乡村治理现实基础的准确把握和认识,从制度创新理论视角,提出乡村治理在体制、机制、结构和方法等维度的创新方向和路径。这种理论认为乡村社会现实的典型特征是“大流动”,乡村治理不仅需要对时空维度的把握,而且在体制机制乃至方式方法上,也要作出与时俱进的变革和创新,以适应后乡土社会变迁的大趋势。

对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探讨,无论从转型视角还是创新视角,其实都要置于现代化的大背景之下,因为归根到底一切乡村问题都与乡村现代性困境有着这样那样的关联,类似于鲍曼式“现代性困境”,亦即人类社会现代化带来的诸多挑战和困境。某种意义上,乡村治理就是要应对和处理乡村社会的现代性问题,或是解决乡村现代化发展问题。

目前“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已成为时事焦点和学界热点。“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近年来在中国现代化发展实践中得以进一步拓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学阐释,有研究认为,我们需要“一种超越西方现代化理论的视野,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经验,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话语体系、理论框架和解释逻辑”。中国的现代化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现代化经验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工业化国家,有学者将发展中国家现代化概括为“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模式”,然而这一分类现在看来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经验。迈入21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不仅在速度上,而且在推进方式以及发展成效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和超越历史经验的特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的中国式现代化可以说是在全球化与逆全球化浪潮交错冲击下、在改革开放与独立自主相并行的条件下推进和拓展的,也是在新技术革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创新中实现的“弯道超车”。

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乡村治理与乡村发展。2020年底中国实现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创造了人类减贫史的奇迹。乡村发展的这一历史性成就与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同时也体现出以党的领导为基本特征的中国式乡村治理之道的优越性和有效性。

既然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且在实践中得以推进和拓展,那么对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认识也须不断增强。依托乡村治理的理论探讨,探索新时代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道路,将大大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新时代乡村的均衡充分发展与和谐稳定秩序

新时代的乡村社会,与费孝通描绘的“乡土社会”情形已大相径庭。乡土中国的基层治理主要依靠“礼治”来维持秩序和日常运行,因而是一种礼治社会。如今的乡村,已形成国家法治、村民自治和乡村礼治共存共治的治理格局。这样一种治理格局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面临现代化的挑战和任务,即乡村治理也需要实现现代化。那么,何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呢?如果对于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乡村来说,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那么这一治理现代化模式有着怎样的本质要求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根据宏观战略的方针原则,结合乡村治理的核心要素,我们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一是推动和实现乡村均衡充分发展,二是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秩序。

所谓本质要求,是指实现根本性目标、解决基本问题和应对主要矛盾所必需的条件。就乡村治理的根本性目标而言,是要助力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是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从实际情况看,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动进程与乡村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发展方式和发展水平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张力问题,乡村发展的不均衡和不充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在依托国家脱贫攻坚战略而摆脱绝对贫困的农村地区,仍面临着反贫困和巩固脱贫成果的艰巨任务,如何在巩固脱贫成果基础上有效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任重道远。此外,以小农户为主体的乡村农业,同样面临着如何与农业现代化有机衔接问题。因此,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来说,所要应对和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其实是乡村社会的均衡充分发展问题。中国式现代化无论是共同富裕目标还是高质量发展目标,都要求变革乡村治理,以改变乡村发展中不均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

乡土社会经历革命、改造、改革和转型之后,其基本问题已发生重大转变。所谓基本问题,主要是就问题的基本性质而言的,指具有普遍性和结构性的问题。后乡土社会的基本问题与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及现代化的大背景和大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市场转型后的乡村社会,基本问题已不再是温饱问题或绝对贫困问题,而是农村居民如何获得相对公平的市场机会问题,即小农户如何适应大市场的问题。后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对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提出的要求当然离不开乡村社会的均衡与充分发展,即推动乡村在市场化条件下获得更加均衡、充分的发展。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对乡村治理现代化提出新要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突出体现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和乡村发展不充分之上。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通过乡村治理实践才能落地,因而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实际承载着乡村振兴和乡村均衡发展的历史重任。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对秩序治理方面的本质要求是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尽管在快速城镇化、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中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快速的巨变,然而乡村的基层地位并未改变,乡村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重要性依然存在,正所谓“基层不牢,地动山摇”,即基层治理如不增强、不牢固,会影响到整个治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社会系统的稳定性。而且,和谐稳定的秩序是乡村均衡充分发展的基础,是乡村实现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对于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来说,构建和谐乡村是其重要使命。乡村和谐秩序不仅指人际关系的和谐,还指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一种和谐的环境,为乡村发展提供一种协调机制。因此,和谐乡村既包括乡村内部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在和谐社会关系建设方面,乡村治理需要有效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维持公正有序的秩序。和谐社会是在不断化解、消减不和谐因素及冲突关系的过程中建设起来的,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化解现代社会的基层矛盾风险能力。乡村和谐社会关系还体现在生活环境的和谐协调之上,在乡村社会巨变及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乡村的老年化、空心化特征明显。较多的村落主要是依靠老年人支撑和运行的,因而乡村治理需要根据乡村现代化变迁,构建起和谐美好的新生活环境。特别是要针对乡村流动性和老年化的现实,加快探索乡村社会的适老化环境建设,动员社区的有效资源,在流动群体与留守群体之间架起连接沟通桥梁,共筑和谐生活空间。

乡村和谐秩序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共生和谐关系。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是现代化发展对乡村治理提出的要求之一,也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发展理念提出的基本要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在“两碳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乡村社会将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场域之一,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系统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线。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需要通过乡村治理现代化来实现,乡村治理也需要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乡村奠定基础。

追求秩序稳定是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一项核心内容便是实现乡村秩序的稳定。秩序的平和稳定是一切发展的前提,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平安有序的环境。强调乡村治理,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本质意义在于使乡村社会有一个稳定的秩序。

乡村秩序的稳定包含三个层次的意义:一是微观家庭及个体间秩序的和谐稳定,二是中观村镇秩序的和谐稳定,三是宏观乡村社会系统的和谐稳定。乡村微观秩序主要涉及日常生活中的民间事务,即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及关系。尽管较多的民间事务属于私人范畴,但民众生活小事也会关系到秩序状态。和谐稳定的乡村秩序通常是在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纷繁复杂的民众琐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关心并处理好乡村社会日常生活中的种种问题和矛盾,不仅可以帮助民众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乡村秩序稳定打好基础。乡村顾名思义包含着乡镇和村庄,乡村秩序包含乡镇和村庄的秩序,这一中观层次秩序反映的是基层社会治理与秩序的运行状态。乡镇和村庄秩序的好坏,直接体现出乡村政治和基层治理的实际效果,也是直接关系到乡村秩序是否和谐稳定的核心要素。乡村的安定团结局面是要通过一个个乡镇和村庄的稳定有序状态支撑并维持的。宏观层面的乡村秩序稳定主要指乡村社会系统协调平稳地运行,要保持宏观系统的稳定,那就要求乡村治理有效消除影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从历史和现实经验看,影响乡村社会系统稳定的主要是那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

中国式现代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对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需要变革和创新,需要推动乡村均衡充分发展以维持乡村秩序和谐稳定。



乡村自治与公共治理相融合的现代化路径

从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两个方面的本质要求来看,满足本质要求、实现根本目标,需要探索和积累对合理化路径选择的理论认识,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不断探索治理创新之路。

关于中国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问题,西方学者通常用“国家控制和地方自治的二元对立”范式来看待,要么认为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实现对乡村的全方位控制;要么认为乡村自治组织和自治力量始终作为与国家相对抗的因素而存在。很显然,这种二元对立范式主要基于静态的结构框架来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无论从历史视角还是从现实经验看,乡村治理中的公权力与乡村自治力量的关系都是一种动态交互而非绝对的二元对立,两者之间的关系状态则是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乡村治理实践的选择。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并非仅为了控制,也有提供公正保护和公共服务的功能;乡村自治亦非为了对抗公权力,也可能是配合国家治理好基层社会。当然,在不同历史阶段,或是在不同区域,国家控制与地方自治的关系状态是不同的、变化的,有时是对立的、冲突的,有时是合作的、相辅相成的。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达到理想的治理效能。

新时代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想路径选择必须打破二元对立范式的窠臼,创建乡村自治与公共治理有机融合的治理机制。也就是说,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路径并非某种乡村自治程度的最优化,亦非统一的、正式化的、行政化的公共治理,而是需要在继承历史传统和既有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乡村社会变迁的现实情况,将公共治理与乡村自治融合在治理实践之中。

随着乡村社会的快速转型与变迁,乡村已从相对封闭越来越走向开放,而且现代化发展水平也越来越高。在乡村治理中,来自外部的治理资源和公共物品不断增长,公共治理的作用日益增强。进入乡村内部的公共治理并非抽象国家权力介入或国家控制,实际是与乡村公共事务相关联的具体公共管理,其中既有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也有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而且还有来自市场和社会多方面资源和力量的进入。如在推进农村精准扶贫战略阶段,有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对口支援和社会组织的援助等。乡村公共治理的发展反映出乡村事务的公共化,以及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多中心化,因为公共事务关涉到多种主体、多方利益,有效的治理之道是多中心治理,而非单一化的治理路径。

公共治理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而言是必要之路也是必然结果。乡村公共治理的增强并不代表国家对乡村控制的强化,而是意味着国家及多种力量对乡村的支持在增强,或者说是乡村社会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在增强。公共治理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伴随着公共治理介入乡村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或公共物品进入乡村,资源的增加无疑给乡村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和变迁新动能;其次,乡村公共治理的增多增强,也会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变革与创新;最后,乡村公共治理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负担和压力,降低了乡村居民在社会治理方面所承担的成本。总的来看,公共治理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种资源、一种可能和一条路径,但不是路径的全部。

公共治理在进入乡村的过程中,虽发挥了较多积极功能,形成了乡村治理新格局,但仍面临一些局限和挑战。从公共治理推进的实践经验看,公共治理体制机制在乡村社会遇到的适应问题和可持续性问题,直接关系到乡村公共治理的实际效能和效果。如较多公共治理以项目制方式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政化运作机制通常会造成较大执行成本,由此影响进村治理项目的预期目标实现。而且,乡村社会在地域、文化、传统及经济状况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和异质性,科层化、统一的公共治理模式和方法可能不完全适合差异化的乡村,因而公共治理的有效推进,必须与复杂多样的乡村社会基础相契合。为满足乡村治理与乡村社会实际相吻合的要求,推行并不断完善乡村自治显得格外重要。

中国的乡村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乡土社会基本上依靠礼俗规则和地方自治力量维持着基层社会的有序运转。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乡村自治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也意味着村民自治走向规范化。就村民自治制度而言,乡村自治实际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有机构成,而非国家控制或公共管理的对立面。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地位,一方面是将国家法治与乡村自治统合起来,形成互通合作的乡村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是将治理重心下移,重视和发挥自治的落实与执行优势,提升乡村治理的实际效能。

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在结构和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因而乡村治理体系有别于城市治理。夯实乡村自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乡村治理的成本,二是提升乡村治理的效率和效能,三是丰富拓展乡村治理机制的内涵。

乡村自治是一种嵌入性治理模式,属于一种集约型治理。所谓嵌入性治理模式,是指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行动和治理对象相互嵌套,治理嵌入于乡村社会之中,而非专门化、正式化的刚性结构。如村民自治制度的施行,是村民或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乡村治理相对简约和集约,治理的成本主要为村级自治组织的运行费用和支出,组织成员多为兼职,因而没有很高的行政成本。

乡村治理所要应对的事务通常属于乡村内部事务或问题,乡村自治的力量也来自乡村内部,在处理问题、落实措施等方面,他们有着熟悉内部事务方面的优势,能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行动。

乡村自治不仅包含制度化的村民自治或村“两委”自治,广义的乡村自治还包括“礼治”或德治,即依靠礼俗与教化权威,加强社会控制,促进社会团结。此外,乡村自治还有来自内部自组织和社群的自我治理。由此可见,乡村自治能实际推动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发展,并为乡村治理创造多样化的治理机制和治理方法。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想路径是充分合理地发挥公共治理和乡村自治的优势及长处,抑制各种治理的副作用,为此需要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探寻公共治理与乡村自治有机融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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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创新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有更为理想的路径选择,但无单一化的最优模式。中国乡村区域广阔,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因而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需要有多种多样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才能更好实现促发展、稳秩序的治理目标。

从农村改革到乡村振兴,从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现代化,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较多的变革和创新是在基层实践中实现的。因此,新时代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仍要重视和把握基层实践创新这一重要“阵地”,拓展乡村基层治理实践的创新空间,激励乡村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新治理体制机制,有效推动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

有效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是指要尊重社会现实和基本国情。当前中国乡村发展的基本现实是:农业在农村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削弱,渐渐失去在农户中的主业地位;农村不仅人口在不断减少,而且村庄也在减少;农民在大量流动,部分在兼业,部分已实现非农化转换。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必须有乡村治理创新的强力支撑。

因地制宜,各地乡村积极开展实践创新,是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想推进方式。治理现代化不等同于标准化、统一化,关键是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即推动乡村跟上现代化发展的步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至于如何推进乡村治理的实践创新问题,首先各地需精准把握当地乡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约束和问题”,探索破解深层次约束和化解基本问题的方略。深层次约束通常是结构性的矛盾,如区域自然禀赋、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既有的结构对转型和更新或多或少会产生制约作用,而要突破旧结构的约束,则必须有关键性变革和创新。如农民进城打工,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实践创新,因为他们突破了小规模家庭农业的结构约束,在农业之外、农村之外找到了更多的增收机会。在乡村治理现代化推进过程中,需要有类似的、更多样化的基层实践创新。

当然,乡村治理的实践创新也离不开制度创新,没有创新的制度大环境,基层实践创新会受到根本制约。例如,如果不改革和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就难以解决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障碍问题。国家把优先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作为新时代应对“三农”问题的总抓手,相应地要有新的制度供给,为现代化实践的顺利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有关键性的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其中,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便是一个突破口。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变革并不意味着要改变所有制性质,也不是要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而是在守住农村土地制度两个基本底线的基础上,发挥制度创新的调节和推动作用,重新调适和配置农村社会的各种要素资源,激活各要素资源的活力,扩大乡村社会的开放程度,催生乡村新业态的形成。盘活农村土地这一关键要素,需要创新农村土地产权的细分及权益的科学合理安排,对占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处置权、流转权和收益权作出明确界定和划分,并在权益分配方面充分保障农民权益,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更加全面的财产权益,为农民增收和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基础。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机制创新方面,“拉动机制”和“动员接应机制”的创设较为关键。拉动机制是指在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建立一种均衡、补偿、互惠机制,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乡村加以拉动,以使乡村社会跟上现代化发展步伐,更好满足乡村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现代化进程以城市和工商业为中心,城市和工商业是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动能,乡村社会在此过程中则走向弱势化、边缘化。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治理目标,城市和工商业对乡村的拉动作用必不可少。工业化、城镇化要拉动乡村一起现代化,不把农业农村远远抛在后面,那么就要设计并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拉动机制。

对于乡村社区治理来说,则需要创设“动员接应机制”,即社区要通过治理机制创新,动员起乡村社区内部的能动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响应和接应外部发展的传导效应或波及效应,充分利用周边城镇工业化发展带来的新机会,尤其是结构调整和新业态的成长机会。例如,在家庭农业增收受到约束的市场背景下,必须探寻生产经营结构和方式的创新,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变革旧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加快新业态的发展,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拓宽小农户增收渠道。

无论是实践创新还是体制机制创新,都反映出创新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驱动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革、不断改善的过程,这个变化演进的过程需要有新的内容、新的要素来向前推动。创新的重要性虽已成为共识,但在如何实现乡村治理创新方面,仍需更多的探索和研究,不断积累创新所需的知识存量。创新的实现机制取决于两方面力量的较量:一方面是旧观念、旧体制和旧结构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是新思想、新方案的创造力和影响力。新思想、新的行动方案具有较大的创造性和活力,便能突破既有结构约束,逐渐形成新格局。消减既有结构的约束力和阻力,解放思想显得格外重要。思想观念的开放程度关乎创新的环境,相对宽松的思想环境,以及适度的容错与纠错机制,会给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提供有利条件和有效激励。在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营造有利的治理创新环境,充分发挥创新对现代化的驱动作用。



余论

实现乡村均衡充分发展,维持乡村秩序和谐稳定,是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为达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目标,需要不断完善并融合乡村自治与公共治理,以基层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作为驱动力。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其演进的大方向是善治。关于善治,主要包括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内涵,即治理的目标、措施和手段等是合法的、有效的和公正的。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来说,追求善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向善治理”、“善者治理”和“善于治理”。

“向善”的乡村治理是就治理基本原则而言的,即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坚持善的原则,坚持增进人民福祉的原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乡村社会“善者治理”是指乡村治理的主体走向合法化、合理化和高效化,乡村治理现代化包含依法治理和规范治理的内容,乡村治理主体的合法化是其重要方面。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合理化对于落实善治原则来说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实施善治的基础。乡村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是反映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乡村善治需要高治理能力水平和效率的治理主体。乡村社会“善于治理”反映的是乡村治理过程和效果达到理想化和完善的状态,衡量乡村治理能否达到“善于治理”水平,关键看治理是否避免了两个方面问题:“过”与“不及”,即治理过度和治理不及。一方面,乡村善治需要在治理措施、治理手段、治理范围、治理力度等方面做到恰到好处,不能过度。无论乡村自治还是公共治理,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恰如其分,过度治理和治理过度都不是善治。另一方面,乡村善治还需避免治理的“不及”,即治理不到位。在乡村发展和秩序维持两个维度以及方方面面的社会事务中,治理措施和治理方法都要做到位,不留治理的真空地带或模糊区块。

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在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是新时代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任务要求。为实现这一重大战略目标,乡村治理要更加有效地调动起农村社会主体的能动性、积极性,并在政府、市场和社区之间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协作与整合机制,以激活三种力量共同参与乡村发展,构成相互促进的合力,让广大小农户和广大乡村人民更便捷地获得现代的、新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加快由下而上的农业农村现代化。伴随着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乡村产业在创新驱动下将得到新的、高质量的发展机会,乡村社会在有效治理下,现代化发展水平将不断提高。

推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体系。一方面,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合理地动员和利用中国传统治理资源,发挥乡村礼治和自治传统的积极功能,推动和美乡村建设,促进共同富裕,共建优良乡风。另一方面,运用并创新现代治理手段,弘扬现代法治文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将乡村自治、德治和法治有机融合,构建合理有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提升乡村治理的实际效能。(来源:乡村发现转自:《江苏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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