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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世银,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冯瑞莹(通讯作者),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张成翠,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引用格式:江世银,冯瑞莹,张成翠. “互联网+农业保险”赋能乡村振兴的现实挑战与发展建议——来自江苏、青海两省的实践例证[J].农村金融研究,2023(5):35-43. 「摘要」“互联网+农业保险”为“三农”迈向现代化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是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论文立足江苏、青海两省实地调研,探讨两省“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和现实挑战。研究发现,“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服务体系尚不完善,面临通信设施薄弱导致农户对“互联网+农业保险”接受程度低、机制不畅且险种单一导致农户分散风险能力有限、线上交易信息不充分造成农户权益侵害、“互联网+农业保险”对大数据应用程度不深等现实挑战。为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阶段,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新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户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接受度;优化运营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多元化发展;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建立强大的农业保险智能支持系统;加强“互联网+农业保险”合规运营监管,切实保护农户的利益。以期促进金融科技与农村现实场景相结合,为乡村振兴迈上新台阶提供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农业保险”;乡村振兴;大数据
一、引言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这为推进农业保险向高质、高效阶段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作为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强化农业产业链风险管理的核心机制,也是构建乡村产业体系、防止农民因灾返贫、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等的重要手段,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伴随大数据、互联网在“三农”特别是农业保险领域的广泛应用,学界对“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农业保险参与的影响因素,现有文献较多围绕农户家庭生产经营特征、风险意识、风险认知对农户参保意愿和行为的影响开展研究(宁满秀等,2006;姜岩、李扬,2012;孙蓉、何海霞,2015)。关于农业保险参与效果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从农业产出与农户福利等角度探讨农业保险参与效果(周稳海等,2015;张跃华等,2006;祝仲坤、陶建平,2015;黄颖、吕德宏,2021)。近年来,保险科技日益成熟,学界开始对“互联网+农业保险”进行广泛探讨。从“互联网+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和模式看,程巍(2017)的研究表明,物联网农场和互联网云农场等建设,能够积累大量精准的农业生产数据,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和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对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性具有重要作用。黄凌等(2017)对“互联网+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该模式能够实现农户、保险公司以及期货公司三方的共赢。张全志、张永强(2022)从市场化角度分析了“互联网+”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从“互联网+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挑战看,黄凌(2017)认为,“互联网+农业保险”及平台实施的研发需要应用多种技术整合各方资源,需要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共同参与,王育麟、杜金向(2021)分析了“互联网+农业保险”的优势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深入促进乡村振兴,卢尔泰、吴啸峰(2022)提出了农业保险怎样借力“互联网+”发展。 总体来看,现有文献对“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一方面,已有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开展,缺乏对实践层面的深入分析;另一方面,已有研究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诸如“互联网+”在给保险业带来巨大发展空间的同时是否也带来了风险等一些关键性问题并未形成一致结论。为此,本文立足江苏、青海两省实地调研,深入分析“互联网+农业保险”的作用,以现实发展问题为导向给出政策建议,以期促进金融科技与农村现实场景相结合,为“互联网+农业保险”赋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更大作用指出清晰路径。
二、“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分析 为了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特别是“互联网+农业保险”,对于实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作用和影响。经济越发达的省区市越需要增强性农业保险,此谓锦上添花;相应的,经济越落后的省区市越需要基础性农业保险,此谓雪中送炭。不管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都需要发展“互联网+农业保险”促进乡村振兴。为凸显发展“互联网+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从区域视角出发厘清新型农险在乡村振兴中起到的具体作用十分有必要。 (一)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夯实乡村振兴产业之基 在大数据时代,农村作为互联网保险的下沉市场,实现互联网与农业保险相结合能够提高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促进农业保险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对于以往的农业保险运作来说,其具体的运作过程有着显著的问题和缺陷。首先,传统的农业保险运作机制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呈现出隔离式的发展趋势。而在“互联网+”模式之下,能够推动农业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对接,还能够让消费者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其次,对于传统农业保险经营来说,在销售渠道上依然具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没有足够的规模效应,这也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遭遇了一定的瓶颈。在互联网平台之下,以此为载体所进行的农业保险的市场运作,能够对于平台经济理论及其特性进行有效结合。再次,随着平台经济规模的扩大,也会使得边际成本缩减、边际价值提高,获得更高的利润,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特征,同时还有长尾效应。由此,大力发展“互联网+”能够显著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收益的不稳定性。“互联网+农业保险”降低了农户接入农业的门槛,有利于实现农村产业的兴旺。 (二)特色险种增加创新,探寻乡村振兴善治之策 随着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农户对于保险的需求渐渐趋于多元和细分,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保险”,有利于实现错位开发和针对性创新。就全国范围来看,与普通农户关系密切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产品占比较低,可见保险险种设置与农业主体缺乏良好对应。以青海省为代表的部分省份农业保险险种设置不合理。青海省地理位置特殊,气候变化复杂,种植业系统性风险波动显著,养殖业亦严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然而却缺少相关针对性重灾保险的设立。不仅如此,农产品保险覆盖面窄,仅局限于固定金额的成本保险,缺乏有效平滑价格波动的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在互联网普及率逐渐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的基础上,线上模式能够让农村居民更好地了解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同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来选择适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这样能够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影响力提升,也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各类风险。大力发展线上模式需要青海省政府构建大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平台,在线上平台中积极公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信息,农村居民能够在线上平台中直接查阅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实现“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普及,能够实现“特色农险有特色”,有针对性地将受欢迎的特色农险升级扩面,对参保少的险种淘汰优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三)结合科技提质增效,拓展乡村振兴融合之路 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离不开数据收集与分析。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保险”能够显著提高险企数据分析能力,提高理赔效率和精度。如果农业保险供给单位可以完全获取标的物及投保人详细信息,则保险公司就能依据精算原理,通过细分风险等级来制定适宜保险费率,并设计相应保险产品,扩大投保人群,使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生效。而农民则可以根据自身经验、风险偏好、费用负担能力来投保相匹配的农业保险产品。在此情形下,农业保险市场会实现相对均衡,农业保险业务实现稳定健康发展。随着科技的浪潮在保险市场翻云覆雨,发展成熟的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从原来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重要用途之外,集成组合(统称3S技术)应用到农业保险精准理赔流程中,使得农业保险的精准理赔流程通过日益革新逐渐走向科技化、智能化。智慧理赔客户端方便快捷地连接了用户和保险公司,成为了两者的沟通桥梁。因此,结合科技增强我国农业保险精准理赔效果,能够完善农业保险市场的积极运作,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功能。 由此,我们可以预见“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等方面大有可为。只有根据各地实际大力推进“互联网+农业保险”,才能更好地振兴乡村,才能让农业更牢、农村更稳、农民更富。
三、“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存在的发展问题 伴随农村金融的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没有跟上乡村振兴的步伐,并且在不同的区域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东部经济发达的江苏与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青海两省“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都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 (一)“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服务体系尚不完善 近年来,农业风险在其本身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基础上向多元风险叠加转变,农业生产风险向产业链风险传导。传统农业保险运营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隔离式发展,以及销售渠道的限制难以获得规模效应,对乡村振兴作用极其有限。尽管“互联网+农业保险”仍然存在金融风险,但其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当前,“互联网+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农村征信系统尚不健全,大数据尚未得到充分利用。例如,苏青两省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尤其是青海省的再保险、农业保险分保业务还没有大面积铺开,这让承保机构陷入偿付能力困难和巨大风险的双重桎梏中,导致农户无法建立预期且乡村振兴建设缓慢。由于征信系统尚未纳入的农户缺乏抵押物和农业保险参保人信息,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难以协调发展。加之,经济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以及农产品价格时常波动等因素,单靠传统农业保险已经无法完全分散价格风险。在农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以促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提高农业保险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联动性,既需要数据采集和积累,更需要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为互联网与保险合作提供契机,迫切需要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二)农户因通信基础设施薄弱而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接受程度低 虽然我国在2021年脱贫攻坚已取得了胜利,但偏远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仍不理想。到2021年,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仅为59.5%,这是推广“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最大障碍。在调研中发现,青海省农户对农业保险尤其是“互联网+农业保险”了解程度普遍较低,投保意识淡薄、对农业政策法律法规认识不够、难以全面获得农业保险信息,认知仅停留在网络上交一些保费可以在受灾后获得赔偿等表面上。江苏省略好一些,但此问题仍然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农户特别是青海省偏远农村农户文化水平有限,对保险和互联网技术了解不足。二是农业保险低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使得保险从业人员不愿意投入过高宣传成本。根据实地走访,在青海省门源县泉口镇仍然依赖村干部进行宣传和承保,效果极其有限。三是由于农村存在“空心化”现象,在江苏,以农为业的基本上以中老年人居多,他们对互联网和新技术的接受天生存在抵触,加之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立线下机构,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且存在一些误导销售、理赔不及时、不到位等负面新闻,农户对“互联网+农业保险”接受程度普遍偏低。青海省的情况更是如此。 (三)机制不灵且险种单一导致农户分散风险能力有限 随着区域特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经营主体逐渐多样化,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多元化。目前,虽然“互联网+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的发展,各保险公司陆续开发了名目繁多的产品,但是其设计、保障范围和条款大同小异,某些产品仅仅是将销售渠道搬到了线上,不注重二者内涵和模式契合与否,存在生搬硬套为“互联网+”而“互联网+”的情况,具有短期化、低黏度的特点。其根本的原因是保险机制不灵,存在较大问题。不仅如此,乡村振兴中大数据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单纯使用互联网而忽视大数据在产品开发中的推动作用,使得多数产品仍是为防范自然风险而设计的成本保险,以及针对平滑市场价格波动而开展的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于是,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以降低费率为主,由此导致的恶性竞争和无序市场,不仅降低了行业利润,也阻碍了“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青海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并没有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农业保险”对乡村振兴的作用有限。产生的影响,具体而言包括如下:首先,因市场竞争的缺乏使保险公司获得垄断利润,农户利益因此受损。其次,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低下且缺少服务意识,单一保险公司受限于人力物力财力,很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各地区农牧户对于查勘定损和赔付速度都颇有微词。人保财险本身并不是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更无益于“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创新和推广。最后,传统的政策性保险多以国家补贴作为营销亮点,我们了解到仅有类似于江苏等东部发达省份的某些大型农业保险公司推出产品定制服务,其他多数产品仍不适合互联网的营销和推广。保险公司并未深入挖掘“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潜力,更不用说发挥大数据在其中的重要信息获取作用,仅仅将它们视作新型销售渠道,“互联网+”的优势并未展现。 (四)“互联网+农业保险”经营与大数据结合程度不深 大数据时代下,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数据收集与分析。“互联网+农业保险”最大的优势在于跨地区甚至跨产业联合农业生产经营者,相比于区域性传统农业保险更有规模优势。它能通过此种策略分散系统性风险,增强自身偿付能力。但是在调研中发现,不管江苏省还是青海省,都缺乏农业保险大数据平台。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实现农业风险精准管理难乎其难,这就要求探索与发挥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功能,实现“互联网+农业保险”的进一步转型升级。如果说大数法则是农业保险的灵魂,那么大数据就是大数法则的基础,统筹运用好农业大数据,对发挥农业保险大数法则的作用至关重要。搜集、集成和分析各种农业数据,能使保险公司获得更精确的风险提示,更有利于精确厘定费率。目前,保险公司对于气象灾害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能力较弱,农业保险未能更好地有效利用大数据为乡村振兴服务。例如,江苏省因苏南、苏北农业差异大,不同地区的新型农业在保险产品需求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这为“互联网+农业保险”如何利用好大数据技术提出了挑战。在监管方面,数据信息较分散,管理缺乏统一性,各部门间合作效率较低。在青海省,一些地处偏僻的农村,在交通极其不便的情况下,出现灾害或事故后不能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缺少相对应的风险预测信息技术服务,导致农户损失严重。可见,如何提高”互联网+农业保险”与大数据的结合程度还是个问题。 (五)线上交易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带来农户权益侵害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质,部分承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不足,造成声誉风险和信用风险积聚。首先,部分保险公司存在误导销售的情况。通过隐瞒或不充分提示潜在风险、夸大收益,制造噱头使农户对其产品存在不合理预期,从而选择与自身经济水平以及风险状况不相适应的产品。其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导致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江苏省农户的信息获取渠道较为丰富,尚可了解到较多信息;而青海省在这方面信息渠道少且不灵,保险效果宣传不甚理想。不仅如此,由于线上销售的固有弊端,互联网保险交易平台在农户页面往往以用户协议和服务条款等形式提供已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未完全显现产品的金融属性,这剥夺了农户与机构协商相关条款的权利。由于没有传统保险营销人员的解释和引导,农户不仅难以自己理解重要条款的内容,非常担心存在隐含不利于自己的条款,而且难以寻找到合适渠道解决这些忧虑,这直接降低了农户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选择率,抵消了互联网带来的营销和推广作用。我们在实地调研中了解到,江苏省发生大范围灾害,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往往很难及时完成现场勘察,需要农户保留现场,这就导致耽误农时,无法立即开始新的耕种,产生更大的损失。这使得一些农户在尝试购买保险后通常会放弃继续购买。再次,信息、技术影响了保险选择。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价值凸显,而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仍未达到理想水平,江苏和青海两省均未建立起技术基础。潜在操作风险可能导致的信息泄露以及保险机构对信息安全的忽视,造成农户对自身财产和隐私权存在顾虑,由此降低了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选择。最后,这种保险涉及互联网、金融、保险和农户等众多利益主体,牵涉投保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等多方利益,这对于现行保险监管体制提出了极大挑战。非标准化合约的存在与监管的缺位也制约着“互联网+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从两省众多理赔案件来看,部分保险公司拖赔、惜赔甚至无理拒赔的现象频频发生。保险公司通过故意损害农户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缺少整合,没有形成上下联动的保险监管机制,缺少全方位、立体化的保险监管体系,导致监管低效或无效。
四、促进“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然较为薄弱,农业保险的发展没有跟上乡村振兴的步伐,特别是“互联网+农业保险”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农村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重点构建新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农户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接受程度,促进农业保险多元化发展,建立强大的农业保险智能支持系统,加强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合规运营监管等。使“互联网+农业保险”赋能乡村振兴落到实处,促进金融科技与农村现实场景相结合。 (一)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新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目前“互联网+农业保险”多数情况下仍处在理论阶段,覆盖率较理想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对此,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农户需求为导向,实现“互联网+”与农业风险管理的结合,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效能,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为主体、农户为最终受益者的新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整体效应显得非常必要与及时。在充分利用大数据的前提下,依托互联网整合各部门的农业、农村风险专业管理资源,将风险管理机制融入到农业、农村全风险链管理体系中,引导农业保险从理赔向包括预防、监测、评估和应急管理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转化,构建新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一方面,推动“互联网+”模式下的农业营销、售后服务、政府补贴政策等有效落实,拓宽“互联网+农业保险”的销售渠道,推动农业生产和保险销售环节的对接,实现乡村振兴的规模效应。发挥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作用特别是发挥农业保险的保单质押作用,通过农业经营者的信用机制开展“保险+银行”联动,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贵和贷款慢的问题。另一方面,除了传统保险外,努力推出新型“互联网+农业保险”,如创新“保险+期货”产品与服务,推出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及套期保值功能的产品与服务,构建农业保险基金,逐步形成新型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帮助农户有效化解各种生产经营风险。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户对“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接受度 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村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及农户的参与率,促进涉农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由政府牵头,在农村进行基础互联网技术的扫盲、培训以及宣传。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农民设置创新型农业投保流程和赔付流程,并在政府的监督下积极宣传最新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告知农民当期返还保费情况,及时满足农民的信息化服务需求。农户在政府监管和引导下参与“互联网+农业保险”而降低风险并增加收益。其次,多方参与、共同搭建农业保险相关互联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发挥政策宣传、上门理赔、产品介绍与在线理赔、产品销售、营销推广等供需对接的功能。公开各保险公司产品信息,在便于农户更好地了解农业保险发展方向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产品的同时促进保险公司间良性竞争,降低高昂的宣传成本。这不仅能提高“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市场影响力,也能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各类风险。另外,该做法还能够提前锁定财政补贴的总额,同时能够系统化、公式化地进行资金的预测,提高各项数据的公开度,让农户能够对其进行监督。最后,以完善的基础设施扩大农户共享前沿科技成果的覆盖面。将前沿科技例如人工智能、物联网、基因诊疗等现代技术,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集成组合、无人机勘察等技术分析应用到勘测农业风险、快速精准定位地区受灾覆盖率、准确计算理赔价格等农业风险管理流程中去,实现保险科技化、智能化精准理赔,发挥农业保险市场竞争优势,增强农业保险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让农户在其中扮演主角。此外,建立以数智化能力为导向的保险公司服务能力评价和动态考评制度,鼓励保险公司推动农业保险数智化转型和实现农业风险智能管理。 (三)优化运营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多元化发展 推进农业保险与“互联网+”相结合需在分散风险的导向下充分引入新鲜产品或模式,根据反馈不断优化运营机制,最终形成更加多元化的乡村农险机制。首先,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发挥保险的托底功能,形成银保风险共担和信息共享合作模式。借助“互联网+农业保险”,推进保险公司与银行信息共享,促进涉农贷款条款和农业保险保单在明细设计上实现最大程度匹配,形成风险分散共同体。就青海而言,应当打破传统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一家独大的垄断式僵局,引入互联网保险公司,将农业价格保险和农业产品价格挂钩,将保险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挂钩。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共识特征实现对潜在保险用户的精准识别。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凭借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满足保险农户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还可以利用数据库对投保人进行精准识别和充分挖掘。其次,充分发挥中介平台的作用。针对单一的险种问题,大数据时代下农村电商平台、智慧农业、智能农机、共享农业等“互联网+农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频现,我们更应探索农业保险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方式。基于此,一是推出专项保险服务。随着苏青两省农业发展与技术进步,与电商结合的发展模式在逐步深入乡村,保险的新需求也在逐步增加。基于电商的数据寻找新的保险需求,推出专项保险服务,顺应保险多元化趋势。二是推出智慧农业衍生风险防范服务。如今,智慧农业相应的系统、设备等在各地均有发展,江苏省已经逐步形成了完善的智慧农业系统,而青海省也正在建设农田环境的监控系统。相关财产与责任险的缺失亟需“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新鲜血液的注入。三是推出“互联网农业保险+期货”价格保险服务。在政府引导下,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农产品价格走势精准预测,结合期货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这种新型市场运作模式不仅能让农户获得保底的农业生产收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即时性,保险公司也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实现收入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充分发挥农户的作用。农户借助中介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积极参与“互联网+农业保险”,享受到乡村振兴中的产业发展与产品创新提供的保险保障,不断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四)与大数据相结合,建立强大的农业保险智能支持系统 首先,健全完善农业保险大数据平台。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该平台覆盖地块信息、灾害损失、承保理赔等多类别数据,为评估农业灾害风险、科学定价、费率区划、精确承保、快速理赔提供数据基础。对行业来说,针对当前的数据孤岛问题,应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财政、农业、林业、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的数据开放和各自数据信息系统的相互对接、共享。对公司来说,可依靠测亩仪、遥感信息技术获取标的位置信息,建立起土地资源数据库,实现地块定位和承保理赔精确精准。受地理环境影响,青海省农牧业发展尤其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保护。大数据时代下,青海省需要更加重视发展“互联网+农业保险”,通过大数据技术定位捕捉,提高灾害后的理赔时效,减少损失。其次,运用大数据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应用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技术对农业、农村和农户多维度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信息,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参考。比如,对农产品价格走势作出预测和判断,提高保险费率和价格走势的匹配程度,以帮助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和超赔问题。再次,运用新技术服务于乡村振兴。抓住卫星遥感服务引入商用的新契机,建立以卫星遥感、无人机及手持终端设备共同组成的天空地立体化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应用卫星遥感进行大面积勘察监测,使用无人机在重灾区精确采样、手持设备到户精准核损,转变以往的人工理赔模式,实现对灾情多层次、全覆盖的高效评估。最后,建立农业保险智能支持系统,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线上监管,更便于对农业保险的监测评价。例如,江苏省财政厅大力推动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表明着力构建的农业保险数据管理体系成效已经显现。它能更好地服务于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提高智能化支持水平。青海省可以参考借鉴这方面的经验。 (五)加强“互联网+农业保险”合规运营监管,切实保护农户利益 首先,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三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制定专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农业保险相关互联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下的相关条款,形成持续完善保险法律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银保涉农业务往来和资金流动的监督管理,避免非标准化合约对农户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苏青两省政府一直提供着“互联网+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或组织重视。江苏省近年来印发了《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暂行办法》,以保障农业保险智能化转型和服务的落实。青海省成立了以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如青海省财政厅、农牧厅和林业局等直接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通过上述举措切实加强对涉农保险企业的监管,为农业保险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其次,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基于大数据时代下区块链技术支持的互联网保险市场交易信息不可篡改、公开透明的特点,监管部门可以便捷地定位异常交易信息,减少保险交易纠纷,保证资金安全,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此外,虽然区块链技术应用下的互联网保险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保险农户个人的账户信息经过高度加密后,只有经过用户授权才能获得访问权限,以更好地保证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只有交易信息保护有了新突破,才能打消用户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疑虑,促进传统保险向互联网保险的转型。最后,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走上快车道。在大数据时代下通过金融科技中蕴含的智能合约等手段,在满足出险条件后自动进行理赔,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贯通农业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在提供保险服务基础上附加提供专业配方施肥、农技指导、疫病防治和金融租赁等农业服务,增加农户购买“互联网+农业保险”的热情。延伸农业保险数据产业链,通过与第三方数据公司合作,为农户附加提供风险预测和信息服务,提升农业风险管理水平。比如,江苏省某些保险公司可基于天气预测和历史气象数据,采取防灾减损举措减少自然灾害发生的影响。青海省的保险公司可与土地流转、生猪贸易等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价格走势等增值性服务。此外,还应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重视用户投诉并专人跟进处理,防止不平等条款对农户求偿权造成的侵害,提供及时、便捷的救济手段。尝试将司法程序引入“互联网+农业保险”在线平台,以构建公正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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